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投资限制及指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强积金投资活动的投资限制及指引,提供一
个全面撮要,包括:

  1. 限制及指引的应用 (下文第2段);

  2. 一般限制 (下文第3段);

  3. 许可投资项目 (下文第4段至第14段);

  4. 衍生工具 (下文第15段至第19段);

  5. 非许可投资项目 (下文第20段至第25段);及

  6. 违反投资限制的规定 (下文第26段至第29段)。

建议

限制及指引的应用

2.茲建议计划的投资项目限制及指引应符合 (已符合指引及
限制的汇集投资工具除外) -

  1. 若计划不提供成员投资选择:应以计划作为
    一个整体计算;及

  2. 若计划提供成员投资选择:应以每一个独立
    供成员选择的投资基金分开计算。

一般限制

3.一般来说,强积金基金 :

  1. 不可持有超逾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任何
    类别的证券数量之10% ;

  2. 不可将超过其总资产的10%,投资于任何单
    一发行的证券 (除了于下文第5段所指的政府
    及其它指定的公共机构所发行的证券之外) ;

  3. 不可卖空; 及

  4. 不可为投资目的借款 (除了于资料文件MPF/
    SC-10 - “资产的分隔” 所建议之外)。

许可投资项目

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

4.我们建议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应限于 :

  1. 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最低评级标准的债券或债
    务证券 -

    信贷评级
    机构
    长期
    (一年或
    以上)
    短期
    (少于一年)
    穆迪氏Baa2A-2
    标准普尔BBBA-2
    IBCABBBA2
    JBRIA-A2

  2. 由以下政府或机构发行的债券或债务证券、
    或保证清还本金及利息的债券或债务证券 -

    1. 在香港境內 : 香港政府、根据外汇
      基金条例成立的外汇基金,或香港
      政府100% 拥有其股份的公司; 或

    2. 在香港境外 : 其他政府、中央银行
      或类似机构,而其长期债券取得标
      准普尔给予的 ‘AAA’ 信贷评级 (
      或相等级数)。

5.就符合上文第4(b) 段评级标准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而
言,第3(b) 段所述的投资比重限制将予以放宽如下 :

  1. 多达30% 的基金总资产可投资于单一项证券
    发行; 及

  2. 若基金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此等证券,则须
    分布于最少六种不同的证券发行。

股票

6.我们建议,股票投资只应准许投资于在认可交易所上市
,及已缴足股本的股票,此项建议解决了有关人士对于股
票交易的充分流通性的关注和对交易所资料披露规定的依
赖问题。为提供一些灵活性,我们在第14段建议不多于10%
的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在名单 (见附件A) 以外的交易所的
股票。

可換股债券

7.基于可換股债券具有混杂特性,我们建议将可換股债券
,视为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债券最低信贷评级要求的债券,
或须在认可交易所上市。

认股权证

8.由于认股权证大都是高杠杆比率的投资工具,因此我们
建议这方面的投资 (包括备兌认股权证),应限于计划资产
的5%。具有认沽特性的认股权证,除非作对沖用途,否
则不应获准投资。

银行存款

9.我们建议 :

  1. 存款只可存于符合《银行条例》定义的认可
    机构,或存于具备 ‘A-1’ 标准普尔给予的短
    期最低信贷评级 (或同等之评级) 之海外银行
    ;

  2. 我们建议存于单一银行机构的存款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10%,而存于同一集团机构
    的总存款额不得超过25%;

  3. 至于资产总值不超逾800万港元的小规模基金
    ,其存于任何单一银行机构的存款额可放宽
    至资产的25%;及

  4. 存款额不应超过该银行机构资本额的5%。

包销及首次公开招股

10.我们建议,投资经理人倘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便可安
排基金 :

  1. 参与分销将于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或具备最低信贷评级的债券; 或

  2. 申请购买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正在申请上市的
    股份。

证券借贷

11.我们建议证券借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证券借贷只可透过由受托人特别委托的托管
    人进行;

  2. 订有清晰的法律协议,而此协议是授权托管
    人借出证券之托管协议的一部分;

  3. 只可在确知借用人名称的情况下借出证券;

  4. 抵押品 (其价值须超逾被借出证券的价值) 必
    须是现金,或是香港公债或具备 ‘AAA’ 信
    贷评级的公债,而该公债距离到期日不得超
    过3年;

  5. 抵押品须每日按市价结算;

  6. 现金抵押品必须

    1. 投资于年期不超过一年的香港政府
      证券或具备‘AAA’ 信贷评级的政
      府证券; 或

    2. 存于认可银行机构。

  7. 须每日监察基金所承受各立约人不履约的风
    险;

  8. 在任何时候借出证券之总值不可超过基金总
    资产的10%; 及

  9. 在任何时候,借出每一证券之总值,不可超
    过基金內该种证券总值的50%。

回购协议

12.回购协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回购协议只可透过由受托人特别委托的托管
    人进行;

  2. 订有清晰的法律协议,而此协议是授权托管
    人投资于回购协议债券之托管协议的一部分;

  3. 债券必须以回购债券的货币、美元或港元支
    付,而有关款项必须 :

    1. 投资于年期不超过一年的香港政府证券
      或具备 ‘AAA’信贷评级的政府证券;

    2. 存于认可银行机构。

  4. 必须每日监察计划所承受因对方不履约的风
    险;

  5. 在任何时候回购债券之总值不可超过基金总
    资产的10%;

  6. 在任何时侯回购每一债券之总值,不可超过
    基金中该种债券总值的50%; 及

  7. 反回购协议不获准许。

外币资产比重

13.我们现建议把外币资产所占比重上限定为基金资产的70
%,并准许在计算上述限制时,计入将外币对沖为港元的
合约。

其他证券

14.不超过10% 的基金资产可投资于 :

  1. 在认可名单以外的证券交易所之上市股票;

  2. 从基本组成部分 (由股票或债券所组成) 衍生
    出其价值的证券,但此等证券必须在认可交
    易所上市,而且其有关连的证券亦已上市。

衍生工具

使用上的限制

15.我们建议可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但须限于在认可期货交
易所交易 (见附件B) 的金融期货及期权,其目的 :

  1. 为投资组合现时的持有额进行对沖,衍生投
    资工具,须与该等投资项目有紧密的相互关
    系; 及

  2. 为进行策略性资产调配或高效率投资组合管
    理,但衍生投资工具不可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

    1. 衍生投资工具的投资风险比重 (即投
      资于等量实物股票的风险),超逾基
      金总值的10%; 或

    2. 以等同借贷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投
      资风险上限,即杠杆作用。

由证监会审核专业知识

16.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的衍生工具投资活动,必须由符
合证监会所审核,符合管理衍生工具资格的投资经理所管
理及受托人所监察。

由核数师查察管制及遵守情况

17.受托人须要向强积金管理局呈交一份关于计划运作 (包
括资产的投资) 的妥善监控报告。此报告须列明监控的目
标及达致这些目标所需的程序和步骤。核数师将须对该份
受托人报告內所描述之监控程序的有效性及达致目标的合
适性发表意见。我们建议此份报告应包括投资于衍生工具
的范围。

投资政策与目标声明书

18.我们建议,有关衍生工具投资活动的政策及指引,必须
在计划的投资政策与目标声明书內披露。

对沖外币风险

19.当进行对沖外币风险时,远期合约必须不超过十二个月
,并透过香港认可银行机构进行。

非许可投资项目

不获准许的投资活动

20.除上述投资活动外,任何其他投资活动均不获准许。

杠杆式投资工具

21.由于投资工具的风险随著杠杆作用而增加,因此我们建
议禁止藉借贷以增加其投资资产的投资工具。

商品期货、商品期货基金

22.强积金计划不可投资于商品期货或以期货为主的投资,
这是基于商品期货在资金流动性及估值的问题,而且其投
机性极高。

物业

23.由于物业缺乏流动性及不能即时评估市值,强积金计划
不应直接投资于物业。

贷款、按揭及债务

24.由于资金流动性及估值问题,贷款、按揭及债务并非公
积金常用的投资工具。因此,除许可的债券及银行存款外
,强积金计划不应提供贷款,参与按揭借贷或投资于债务
工具。

珠宝、工艺品及收藏品

25.珠宝、工艺品及收藏品的投资不获准许。

违反投资限制的规定

违反强积金标准及指引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26.茲建议,当违反强积金投资标准及指引中的投资限制的
规定时 -

  1. 如该项违反之发生,是由于市价或现金流出
    流入所引致,则无人须因此项违反负责;

  2. 如该违反之发生,是由于受托人或投资经理
    之行动所直接引致,则计划资产之任何损失
    ,应由受托人或投资经理作出赔偿; 及

  3. 受托人或投资经理应作为首要目标, 在合理期
    间內,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且须适
    当地考虑计划参加者的利益。

27.茲建议,倘若有人滥用职权或用非法行为引致计划的资
产受损,而受托人或投资经理、其专业弥偿保险及职能担
保,都无法完全补偿这些损失,则所损失可申请由补偿基
金填补。

违反投资管理合约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28.茲建议,倘投资经理违反在投资管理合约中另有的其他
投资限制 :

  1. 如该项违反之发生,是由于市场价或现金流
    出/流入所引致,则无人须因此项违反负责;

  2. 如该项违反之发生,是由于投资经理之行动
    所直接引致,则计划资产之任何损失应由投
    资经理赔偿; 及

  3. 投资经理应作为首要目标,在合理期间內,
    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且须适当地
    考虑该计划参加者的利益。

29.茲建议,这些投资亏蚀不应由补偿基金填补。

理由

投资限制及指引的需要

30.关于制订投资限制及指引的理由,已于资料文件 - “计
划资产的保障” 列明。于上文第2至25段的建议旨在列出
一套完整的许可及非许可投资项目以供受托人及投资经
理遵从。

违反投资限制的规定

违反强积金标准及指引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31.倘违反投资限制的发生是由于外在因素引致, 则无人须
就此项违反负责。这些违反乃由于 :

  1. 投资组合的整体或其中任何部份升值或贬
    值;

  2. 汇率起变化; 或

  3. 现金流入或流出该计划,因而实质改变计
    划的投资结构。

32.除第31段所描述的情况外,倘若违反投资限制,是由于
受托人或投资经理所采取的行动、或未有采取行动所引致
,则该计划所受的任何损失须由受托人或投资经理赔偿。

33.倘若受托人或投资经理滥用职权或有非法行为,则计划
资产所受的任何损失,可在受托人或投资经理、其专业弥
偿保险及职能担保,已竭其财政资源填补后,由补偿基金
填补。

34.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守则中的第7.24条称
: 「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是在合理期间內,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且须适当地考虑持有人的利益」。
茲建议对这些「非主动引致」的违反事情采取同样处理方
法。

违反投资管理合约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35.对于违反投资管理合约中所订下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第26段的建议本应同样适用。

36.然而,投资管理合约所订投资限制可能较强积金的投资
限制更为严格。鉴于投资管理合约是受托人和投资经理两
者间的私人合约,则任何违反合约的条文应由有关当事人
解决和处理。除非投资经理一并违反强积金的投资限制,
否则要由补偿基金填补这些违反情事所引致的损失实属不
公。

37.我们认为受托人有责任去查察有关投资限制的任何违反
事情,并采取适当的补救工作。托管人和受托人所设立的
体系,应足以在合理时间內,察觉任何违反事情。此外,
核数师在其正常审核程序中,亦可察觉这些违反事情。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档案 :文件/MPF/S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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