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核准汇集投资工具
此文件旨在描述强积金计划所采用的核淮汇集投资工具的
有关安排: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见下文第2段);
- 保险业产品(见下文第3至第9段);及
- 投资保证及有关的储备要求(见下文第10至
第12段)。
建议
2.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中采用的所有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
须:
- 由证监会按《证券条例》规定,拫据《单位
信托与互惠基金守则》予以批准;
- 由证监会按照强积金投资限制及指引审核(除
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外);及
- 由一名符合强积金标准的投资经理所管理。
3.玆建议强积金的保险业产品:
- 应限于香港的认可保险商所经营者;
- 为管制这些强积金保单,应在《保险公司条
例》下设立新类别的保险业务; 并规定承保
人为这些类别的业务另设法定基金,而这些
基金亦须受强积金的投资限制和指引所规管
。
收费的透明度
4.茲建议强积金保单的所有收费:包括成立费用、开戶/赎
回费用、年费、退单费及扣款应具透明度;所收的投资管
理费用应作为帐戶累积结存或新供款的一个百分比,或一
个定额收费,或上述各项的组合。
5.玆建议沒有提供投资回报保证的保险单应予单位化,将
单位价格完全与实际投资表现加以连系;以內部「单位信
托」形式运作,并受适用于单位信托的规则管制。
6.玆建议对于那些有提供投资回报保证,及将实际投资盈
利算入帐戶持有人的保单来说 -
- 保单应予单位化,并受适用于单位信托的规
则管制;及
- 应准许保险公司收取列明的投资保证的费用
。
7.对于那些投资盈利不会自动算入帐戶持有人的保单来说
,应对该投资保证的特点完全披露,并包括描述如何厘定
分派投资回报,以及保险公司在厘定分派投资回报的酌情
权。
8.茲建议上述法定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由证监会监管及制
裁,即保险公司应向证监会注册为投资顾问,或委聘一名
已向证监会注册的投资顾问以管理该法定基金。
9.我们建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使用的所有退休保单均须
由证监会按《保障投资者条例》的规定,拫据《与投资有
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金计划守则》予以批准。
10.我们建议投资保证的保证人应限于:
- 按《银行业条例》定义的认可机构;及
- 按《保险公司条例》规定,获授权经营具投
资保证的强积金业务的承保人。
储备的充足程度
11.我们建议保证人应按国际标准水平,维持足够的储备,
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储备的充裕程度应由本港有关的
监管机构,按监管银行及保险业的模式来厘定。
12.我们建议,如非按《银行业条例》定义的认可机构、或
按《保险公司条例》定义的认可承保人,则须由以上第10
段所述的认可机构或认可承保人无条件地担保,才可提供
具投资保证的投资产品。
13.我们预期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可能在强积金计划中广
泛应用,以作为雇主营办计划与集成信托计划的汇集投资
工具。为了方便受托人易于遵从强积金的投资限制及指引
,强积金咨询委员会建议,强积金采用单位信托与互惠基
金,并须由一个有关机构按强积金的投资限制及指引批核
。
14.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对货币市场
及现金管理基金的批核已有一套特定的要求。这些基金只
能投资于不逾90天期的短期存款及债务证券,也要遵守分
散投资规则。而该些基金的认购及投资资料,必须于每月
终结的7天內向证监会汇报。有见及此,我们认为无须再
按强积金的投资指示及限制,批核这些基金。
15.由于证监会于投资事务的监管有其专才,因此我们建议
证监会除按其规定审核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外也可按强积
金投资限制及指引作出批核。
16.受托人可委托一名符合强积金要求的投资经理,去管理
一个独立的投资组合,也可运用汇集投资工具。上文第2(c)
段的建议,是确保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投资经理的水平
,是与那些管理独立投资组合的投资经理一致。
17.上文第3段的建议会达致下述目的 :
- 将强积金保险业产品,规限于本港认可保险
商所经营的,当局会对这些产品作有效管制
; 及
- 为新业务另设立法定基金,可保障这些基金
免受保险商其他业务风险所牵连,并提高运
作上的透明度。这项规定类似已应用于现有
G类和H类退休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收费的透明度
18.在退休金业务的领域中,保险公司正与专业投资经理、
商业银行和专业信托公司在市场爭取一席位。在此事中,
最重要是提供公平竞爭,并鼓励良性竞爭,使得强积金体
系內有更优质的服务和更高的成本效率。
19.为达致这目标,强积金计划的运作应该高度透明,这包
括披露所有的收费,不论其为计划的行政抑或是投资管理
。这样可让计划参加者按成本及服务水平去作出最佳选择
。
20.强积金条例主要原则之一是,从投资而得的全部入息
或盈亏都应算入计划成员的帐目。经由单位化来分配投
资入息和已变现/未变现的资本增益或损失,乃符合此项
规定。这是一项高度透明的过程,所有帐戶持有人都能
获公平的对待。
21.那些将实际投资盈利算入帐戶持有人的产品,实质上是
与其他的投资管理产品无分别。上文第6段的建议是既将
这些产品与其他投资管理产品一视同仁,亦考虑到保险公
司对投资保证收取费用的需要。
22.上文第7段的建议,能提高业內运作的保险单收取费用
的透明度。详细描述:投资保证、如何厘定投资回报及披
露保险公司的自决权,将可给帐戶持有人提供资料,使能
了解投资保证,实质投资回报与公布回报的关系,及保险
公司在厘定公布回报的酌情权。
23.上文第8段的建议,旨在确保那些强积金法定基金的投
资,是由合格的投资专才所管理以及由证监会所监管,以
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24.保险公司一直都有销售退休计划保单,作为退休计划的
投资工具及管理安排。现时,作为符合保险业监理处核准
经营职业退休计划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须要向证
监会呈交,有关退休计划保单的广告、建议资料及保单文
件,按照《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金计划守则
》,依据《保障投资者条例》批核。此做法应当继续保留
,而由保险公司销售给强积金计划的保单,亦应由证监会
按《保障投资者条例》批核。
25.以上第10段的建议,使投资保证固有的风险可有效地受
到监察,因为获许可的机构均受香港的监管机关谨慎的监
察。
26.建议的安排亦符合现行的业务安排 :
- 承担投资保证是属于一般银行接受存款的业
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定期存款就是一种
具投资保证的产品。
- 投资保证,亦是香港保险公司推出的退休保
单中的常见条款。
- 由投资管理公司保荐的汇集退休金甚少提供
投资保证。如该等退休金具投资保证,证监
会则规定该保证须由一家认可财务机构作担
保。
储备的充足程度
27.在过去, 由澳洲、加拿大、南非、英国及美国保险公
司提供的投资保证,曾使保险业面对极大的困难,甚至
导致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破产。汲取过去的经验教训,
这些国家的监管机关,引进了严格的储备规定,致力达
到极高的偿付能力,一般厘定于99%的水平。
28.同样地,面对过多高风险投资或低质素贷款的银行,在
市场情况变坏时,便会在兌现其对存款人的承诺方面出现
困难。因此银行业监管机关,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藉密
切监察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比例,要求银行维持高度稳健性
。
29.以上第11段的建议,寻求将关于投资保证的储备定于国
际水平, 以保护计划成员的利益。 严格的储备规定并不
表示储备量必须很高,如果保证人能紧密地维持其资产与
承保负债的比例相匹配, 或谨慎地投资于较低风险的投资
,所需的储备便相对减少。 如两者的错配比例过高, 或
支持负债的是高风险的投资, 则需要较高的储备。
30.以上第12段的建议,符合现行惯例,亦提供公平的竞爭
环境:
- 由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保荐的具投资保证的汇
集退休金,如该保证由一家认可财务机构支
持, 则可获证监会认可。
- 属非认可机构或非认可承保人的服务供应商
,亦可提供具投资保证的产品。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档案 :文件/MPF/S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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