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资产的分隔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有关资产分隔的建议, 包括 :
计划资产的保障
- 以审慎的态度持有注册计划的资产, 使之与
雇主、 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分开(下文第
2段); 及
- 注册计划的资产受押记、 质押、 留置权、
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所规限的情况(下文第
3段至第5段)。
受限制投资项目
- 借予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贷款(见下文第6段)
; 及
- 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股份或证券, 或他们所
发行的股份或证券(见下文第7段)。
建议
计划资产的保障
将计划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分开
2.我们建议注册计划的资产无论在何时间都应 :
- 与雇主、 受托人、 托管人及其他托管服务
提供者的资产分开;
- 记入受托人的帐目及其纪录中有关该计划的
帐戶內;
- 视情况而定, 用既定及习惯上使用的方式,
审慎的予以注册、 持有、 记录、 确定或管
制; 及
- 只可适用于计划的用途上。
押记、质押、留置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
3.我们建议除以下情况下,注册计划的资产须不受任何押
记、质押、留审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所规限 :
- 管限该计划的信托;
- 为要取得所需贷款以应付该计划的负债而作
的押记、质押、留置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
担; 及
- 为正常业务过程中所给予的, 以有值代价換
取该计划的资产中的权益而作的押记、质
押、留置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
4.我们进一步建议凡在违反上文第3段的情况下对一项注册
计划资产作出的任何押记、质押、留置权、按揭或其他产
权负担,则在违反该段的范围內,该项押记、质押、留置
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应属无效。
5.我们建议受托人只可为计划安排借贷 :
- 为了以下目的 -
- 为提取或调动累算权益(避免计划资
产被廉价急售),如该借贷不逾90天
期; 或
- 付买入证券的交收支出,(当进行该
投资决定时并不预期须要借贷),而
借贷期亦不能逾7天;
- 借贷的数目不可超逾计划资产值的10%;及
- 该借贷并非一连串的贷款或其他交易及还款
的一部份。
给予雇主及其有联系者的贷款
6.我们建议禁止贷款予雇主或其有联系者, 但以存于《银行
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认可机构,或短期信用评级达‘
A-1’ 的银行则除外。
雇主营办计划投资于雇主或其联系者的股票或
其它证券
7.我们建议:
- 将强积金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有关雇主或其有
联系者的股份或证券只限于 :- 香港联合交易所或其他认可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或证券; 或
- 符合‘BBB’信贷评级的债券
、 可換股证券或其他债务证券
。
- 强积金计划最多只可把10%的计划资产投资
于雇主的股份或证券, 或雇主所发行的股份
或证券。由第三者就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
股份所发出的备兌认股权证,亦须列入该
10%的限制之內。但由雇主的联系者就一
间全无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所发出的备兌认
股权证,则免受此项限制。
8.尽管有第7段的建议,如一个雇主营办计划的雇主是一个
政府、政府机构或其有联系者,则计划资产可投资于该政
府或其它符合债务证券投资限制及指引的公债。
将计划资产与雇主、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资产
分开
9.上文第2(a)段所述建议的目的,是要在出现破产情况时,
防止受托人、托管人及雇主的债权人染指注册计划的资产
。第2(b)段则论及受托人应如何就计划的资产制备帐目,
藉以为该计划资产的分配情况备存纪录。
10.计划资产的托管一般会涉及不同的托管服务提供者,而
国际市场上保管证券的惯常做法亦不尽相同。上文第2(c)段
所述的建议,旨在提供一个灵活的方法,受托人可藉此方
法履行其应行事审慎的责任,令致计划的资产在不同市场
情况下,在不同阶层的托管服务提供者 (如受托人、全球/
总托管人、本地副托管人、中央证券保管机构)之间均可追
查其属权。
11.上文第2(d)段的建议,旨在确保计划的资产只会运用于
适用于计划的用途上,并符合于强积金条例下所许可的计
划规则。
押记、质押、留置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
12.根据一般的商业惯例,贷款人通常都要借贷者提供某些
保证或抵押,才答应借出款项。上文第3(b)段所述的建议
,乃借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中相关条文的用语,容许为履
行注册计划的责任而引致的必需预支款项。在沒有足够现
金以应付突发的大数额权益支出的情况下,计划受托人可
能要作临时借贷,以应付权益支出,而无须贱卖计划资产
。
13.上文第3(c)段所述建议亦借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用语
,确认为取得与注册计划的资产的利益而批准作出押记、
质押、留置权、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安排的好处。当较早
前一项出售资产的交易,未能如期结算或遇上意料之外的
困难时,临时借贷亦可用以清缴购买证券所需的开支。
给雇主及其联系者的贷款
14.如文件MPF/SC-7“投资限制及指引”所建议,贷款是
完全受禁制的,但以存于合资格的银行机构的存款则除外
。
雇主营办计划投资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股票
或其它证券
15.许多退休计划把资产投资于本地上市的股,而此等投资
机会,亦应提供予发行股票公司本身的退休计划。本地上
市公司的退休计划,亦有可能希望把部分资产投资于该公
司或其联系公司的上市股票,以便可密切跟随本地股市的
表现。在若干程度上,此举亦可适用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
的合资格债务证券上。因此,为了更具弹性,准许小部分
计划资产投资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上市股票或其它合资
格证券是合理的做法。我们所建议的10%限制,沿用职业
退休计划条例所载的限制。
16.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在集成信托计划下,规定投资于雇
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股份或证券不得超逾计划资产的10%之
限制,可能会难以引用,箇中原因如下:
- 由于集成信托计划可能会有多名雇主参与,
而他们及其有联系者可能会发行股份或证券
,因此投资经理人可能会难于遵守该项限制
规定,而受托人亦可能会难以作出监察,核
数师则可能会难于审核帐目;
- 对于其他属于同一集成信托计划而又非受雇
于上述(a)项所载的公司之计划成员来说,此
项规则可能过于限制性;及
- 就强积金的可调动性而言,成员将前雇主参
与的集成信托计划內的累算权益,继续保留
在该计划內。倘若雇员提出要求,而新雇主
亦作出批准,则他们可继续向该计划供款。
倘若上述限制在集成信托计划下不获放宽,
而新雇主仍向旧计划供款的话,则会造成多
项新的受限制投资项目产生,而影响该计划
的投资政策。此举对该计划的其他成员并不
合理。
17.已如上文第15段所述,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每
项计划及在汇集信托安排下的所有计划,投资于受限制投
资项目的比重(即投资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证券)不得超
逾计划资产的10%。由于汇集信托安排吸引的参加者,大
多来自本身并非上市公司的小型雇主,因此这些汇集计划
在遵守这项10%投资限制方面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我们预
计在强积金计划下的情况会有不同。
18.虽然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的客戶主要是小型雇主,但有
些大型雇主似乎亦会参加此类计划,因为在建议的与职业
退休计划衔接安排下,雇员有权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雇
主因此需要设立一个雇主营办计划或参加集成信托计划。
由于大部分大型雇主所设有的职业退休计划,其条款较强
积金计划及标准的强积金规定更佳,故我们预计只有少数
雇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而其雇主将不会设立一个新的
雇主营办计划,反而会加入集成信托计划,以迎合少数雇
员选择强积金计划的要求。因此若大型雇主加入集成信托
计划,便会令受托人监察投资经理人有否遵守该项10%投
资比重限制的工作更加困难。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档案 :文件/MPF/S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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