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讨机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追讨拖欠供款的建议机制 :
I. 受托人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款方面所担当
的角色(第2段); 以及
II. 采用两级罚款办法(第3段)。
建议
2.我们建议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俱有责任追讨拖欠
的供款 :
I. 受托人在发现有拖欠供款后, 须于30日內发出催缴信, 追
讨欠款;
II. 若在30日过后供款人仍未补缴其拖欠的供款, 受托人须
将此事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III.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于收到上述报告的一个月內发出
两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须于指定的期间內清缴欠付的供款,
并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 以及
IV.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c)段所指欠款, 得采
取其他追讨行动, 包括提出民事诉讼或检控。
3.关于上文(c)段, 我们亦建议采用两级罚款办法 :
I. 惩罚性罚款 :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付不逾5,000元或拖
欠数额之10%(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以补偿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在追讨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费用。
II. 惩罚性利息 : 征取不逾拖欠数额之15%年息, 以分配给计
划之有关成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同时征收上述两类罚款。 有关追讨
拖欠供款和征收罚款的建议机制详列于附件A。
论据
受托人的参与
4.我们建议受托人应参与追讨拖欠供款, 因为他们是第一个
与雇主或自雇人士作出接触,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处理由于
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个案。 他们毋须
在发现有拖欠供款时即行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征收罚款
5.我们建议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 理由如下 :
I. 成本效益 : 强积金制度內有相当多小雇主和自雇人士, 因
此许多拖欠供款个案可能只涉及小额金钱。 处理这些小
额金钱个案, 检控并非一个合乎成本效益的做法, 但对于经
常拖欠供款的违规者及牵涉大笔款项的个案, 则检控亦会
是一个合适的途径。
II. 对计划成员的影响 : 受托人虽然可以向拖欠供款当事人
收回追讨欠款所牵涉的行政费用, 但通常不易确定费用的
确实数额。 况且, 在一个高度竞爭的市场, 受托人未必希
望征收此等特殊费用。 因此这些费用最终亦会转嫁予计
划成员。 为避免这个不公平的负担加于计划成员, 我们
需施行具阻吓力的执法措施。
III.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负责收取款项的当局通常都有权向拖
欠款项当事人征收罚款。 附件B列举若干例子。
两级罚款办法
6.建议征收两级罚款之目的在于 :
I. 惩罚性罚款 : 这是用以收回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向拖欠供
款当事人追收欠款时所牵涉的行政费用。 如不征收此项
罚款, 行政费用便会以强积金计划注册费用方式转嫁予计
划成员。
II. 惩罚性利息 : 这是用以补偿计划成员在投资盈利上的潜
在损失。 这建议是基于公平原则而提出的。 为避免雇主
在计算惩罚性利息时出错, 以及简化受托人核实数额和分
配利息的职责,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在发给拖欠供款雇主
的通知书(见上文第2(c)段)上, 订明一个划一的利息数额,
而这个数额一律适用于全部有关雇员(有关征收惩罚性利
息的施行细则载于附件A附录)。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A
追讨及收回
拖欠供款的机制
计划受托人如知悉强制供款(不论部分或全部)未有于
规定时限內缴交, 即须于发现拖欠供款的30日內, 向拖欠
供款当事人发出催缴信, 追讨欠款。
倘拖欠供款于上述的30日期限后仍未缴交, 受托人须
于该期限过后的7日內,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此事。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于收到拖欠供款报告后, 须向拖欠
供款当事人发出通知 :
- 查询该计划中有多少成员牵涉在內、 其有
关入息、 拖欠的数额等;
- 对拖欠供款征收罚款, 罚款可包括惩罚性罚
款和惩罚性利息;
- 规定逾期未缴供款与罚款须于指定期限內缴
交; 以及
- 指示拖欠供款当事人将惩罚性罚款直接缴付
予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并将拖欠供款与惩罚性
利息缴付予受托人, 以便分配予有关的雇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除可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外
, 在必要时还可向其索取以下资料 :
- 过去供款纪录和薪酬纪录; 以及/或
- 特别发薪审计报告。
倘拖欠供款当事人未有于指定期限內缴款, 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得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发出最后通知书。 最后
通知书內容与首次通知书大同小异, 只是加重了罚款。
惩罚性罚款和惩罚性利息的施行细则详载于附录。
雇主须以特定表格向受托人递交一份供款帐目结算表,
说明各有关雇员的拖欠供款与惩罚性利息的数额。
规定递交此一供款帐目结算表之目的, 是方便该计划
的受托人将正确的数额存入各有关雇员的帐戶。
倘拖欠供款与/或罚款未有于指定时限內缴付, 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便可视乎情况而考虑提出检控。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亦得因应情况, 在法庭提出民事诉
讼以追讨拖欠供款。 对于不逾15,000元的小额欠款, 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得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 至于
较大数额的申索, 会提交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
受托人倘知悉某雇主或自雇人士惯性利用30日的追
讨期以延迟供款, 即有责任将此类个案报告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以便该局考虑提出检控。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
就这方面向受托人发出指引。
附件A附录
对拖欠供款征收惩罚性罚款及
利息的施行细则
惩罚性罚款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得于其发出的首次通知书中征
收低于规定上限款额的惩罚性罚款。
倘拖欠供款当事人仍未缴款,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得于其发出的最后通知书中征收较重的惩罚性罚
款, 此数额可以是规定的最高数额。
惩罚性利息
我们建议惩罚性利息应按照一个划一的惩罚性利
息数额(举例来说, 首次通知书是每位雇员20元而最
后通知书则每位雇员30元)及供款遭扣起的雇员总
数来计算。 所征收的惩罚性利息须涵盖整段拖欠
供款期(包括最初的30日追讨期)。
这表示不论拖欠数额多寡, 全部有关雇员都会获
补偿同样数额的利息, 理由如下 :
- 这个方式会易于计算、 核实和分配。
- 由于雇员应收利息数额不大, 若要根据不同
数额分配予不同成员的基准去计算惩罚性利
息便不合乎成本效益。 举例来说, 假设利率
年息15厘, 则最高供款2,000元的利息是每月
25元, 而最低供款400元的月息是5元。 这便
需要很多资源去计算、 核实和分配利息。
附件B
其他法例中有关罚款的规定
条例 | 罚款条文
|
---|
(I)稅务条例
|
遇有拖欠稅款,稅务局局长
得酌情征收罚款。 |
依欠缴总数额加收不逾
5%罚款。
|
在拖欠稅款逾期6个月后,稅
务局局长可征收罚款。
|
依欠缴总数额加收不逾
20%罚款。
|
(II)旅行代理商条例
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金额及罚款)规则
|
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可向有关旅行代理商征收罚
款。 | - 未有缴付征费则罚款
1万元。
- 自上次未有缴付征费
起计的两年內再犯则
罚款5万元。
- 于b段所指两年內第
三次或其后再次触犯
则罚款10万元。
|
(III)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
|
倘征费或附加费未有于规定
期限內缴付予肺尘埃沉著病
补偿基金委员会, 该委员会
可征收罚款。 | 欠缴数额的5%。
|
倘征费或附加费(包括上述
罚款在內)于规定期限后之
3个月內仍未缴付, 该委员
会可征收另一项罚款。 |
罚款1,000元或欠缴数额
之5%, 二者以较高者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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