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非强制供款 : 性质、 规管及遵守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下列事项的建议 :
- 非强制供款的性质(第2段); 以及
- 对非强制供款方面的规管和遵守(第3至7段)。
建议
性质
2.我们建议非强制供款的性质只限于界定供款性质。
规管及遵守
雇主的责任
3.倘若雇员向雇主要求作出非强制供款, 则雇主务须与其计
划受托人就非强制供款作出所需的安排。 正如处理强制
供款的方式一样, 雇主亦须从雇员入息扣除所需的供款额,
然后将之转交受托人。
豁免受归属、 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的规限
4.在计划的注册过程中,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全面批准计划
的非强制供款部分豁免受归属、 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规
限。 倘若雇主或计划成员不欲获得此项豁免, 得知会受托
人为他们作出特别安排。
记帐
5.雇主及雇员各自作出的非强制供款必须分开记录于不同
的帐戶。
终止
6.强积金计划的管限规则须准许计划成员要求受托人在管
限规则所订明的情况下, 分配非强制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
益予成员。
7.此等情况应包括雇主同意为计划成员作出非强制供款,
但在供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內仍未作出此等供款的情况。在
分配非强制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后, 雇主所作出的非强
制供款的安排亦会终止。
论据
性质
8.我们认为不宜把界定利益计划纳入强积金制度內, 原因如
下 :
- 维持一个简单的强积金制度 : 就基本概念及
运作模式而言, 界定利益计划有别于界定供
款计划。 在公积金转移、 权益的提取、 计
划清盘和动用补偿基金支付索偿款项方面,
这两个计划均需要不同的方法来计算权益
。 在强积金制度下, 我们需要为界定利益
计划制订有关偿债能力, 提供款项规定及要
求精算师报告的规管条文。 为了监察界定
利益计划的偿债能力, 我们亦可能需要制订
条文, 订明若成员有重大变动而在同一时间
调动及提取权益时, 有关计划必须经精算师
覆核。 此举可确保计划的界定利益之非强
制供款部分的偿债能力, 不会影响整个强积
金计划的财政状况。 若扩大强积金制度以
纳入界定利益计划, 会令整个强积金制度更
形复杂及累赘, 并会增加规管及遵守规定的
成本。
- 集中在核心需要 : 香港有87%的雇主属于小
雇主, 只雇用不超过十名雇员。 这些雇员
目前大部分均未受自愿性退休计划所保障
。 与该等现已受自愿性退休计划保障的
雇员比较, 未受保障的雇员所得的入息大
多数较低。 故强积金制度的设计必须简
单、 具高效率而又符合成本效益。 倘若
扩大强积金制度以纳入界定利益计划, 便
会有违上述的原则。
- 界定利益计划的预计数目 : 截至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在合共14,922个职业退
休计划中, 只有558个(即占3.7%)属于界定利
益性质。 从强积金制度下所涵盖的雇主概
况看来, 我们预计有意营办强积金制度下的
界定利益计划之雇主人数将会很少。 因此
我们不应令强积金制度更形累赘, 而且亦不
宜花费大量资源去处理强积金制度下此类
少数的界定利益计划。
- 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我们承认某些
雇主可能会认为政府应容许在强积金计划制
度下设立界定利益计划, 以利便该等希望为
雇员提供丰厚权益的雇主, 令他们毋须营办
两个不同的计划。 但我们却认为:
- 我们相信, 大部分有能力或愿意提供
超逾最低强制供款水平的退休金权
益(属界定利益性质)的雇主, 是一些
现正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由
于政府向雇主进行的咨询工作进展
顺利, 而且这些雇主大多愿意营办
两个计划(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
计划), 故他们可将增补的权益保留
在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中。
- 在强积金制度下提供依据界定利益
形式运作的非强制性供款之成本, 未
必会低于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作
出非强制性供款的成本。 正如上文
第8(a)段所述, 此等非强制供款部分
必须受有关偿债能力、 提供款项规
定及精算师报告的条文监管, 而此
等条文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所载的
有关条文相类似。 此外, 为利便进
行监察、 报告及提取权益, 非强制
供款的帐目亦须分开备存及评估。
因此, 所需费用与营办两个计划的
成本分别不大。
规管及遵守
雇主的责任
9.雇主就非强制供款所须履行的责任, 与强制供款方面的责
任相类似。 这样可利便计划成员采用一个简单易明的方
式作出自愿性质的供款。 由于雇主只须从雇员入息扣除
非强制供款额, 并将这些供款与强制供款一并转交受托人,
因此雇主须额外遵行的工作会极少。
豁免受归属、 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的规限
10.主体法例规定雇主或计划成员必须就非强制供款向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申请豁免受归属、 保存及可调动性规定管限
。 此外, 法例亦规定雇主或计划成员必须向受托人给予通
知, 表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已批准雇主或计划成员的豁免申
请。
11.我们相信作出非强制供款的人士希望有较多弹性处理有
关供款, 并希望获得豁免就此类供款遵守有关归属、 保存
及可调动性方面的规定。 我们亦预计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沒有特别理由会否决此类豁免申请。 为简化有关机制及
鼓励雇主及计划成员作出非强制供款, 我们建议该类申请
手续自动获得批准。
记帐
12.基于下列原因, 雇主及其雇员所作出的非强制供款必须
分开记录于不同的帐戶(详情载于附件) :
- 方便支付可能不受归属、保存及可调动性规
定管限的累算权益。
- 方便就非强制供款的财政状况作出年度报告
, 而此类供款的投资组合可能有别于强制供
款的投资组合。
终止
13.除非雇主及其计划成员有别的安排打算, 否则非强制供
款会自动获豁免受归属、 保存及可调动性规定管限。 因
此, 雇主及雇员必须按照一个机制去终止计划的非强制供
款部分, 而同时又不会影响强制供款的运作。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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