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行业计划



目的

请各委员就劳工流动性高的行业设立行业计划的建议, 发
表意见。 有关建议包括 :

  1. 透过投标形式设立行业计划(第2段);
  2. 计划的范围和参加资格(第3至5段);
  3. 行业计划的特别安排(第6段);
  4. 给予雇主的鼓励(第7至8段); 以及
  5.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担当的角色(第9段)。

建议

设立行业计划

2.我们建议透过公开招标, 授权公司受托人营办行业计划,
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

  1. 有关托管, 基金管理, 代管及计划执行方面的
    职能将会以整套组合形式公开招标。 竞投
    人可以是一间计划管理人公司或一个计划管
    理人财团; 以及

  2. 中标人的任期只维持一段指定时间。在任期
    即将届满前,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进行检讨,
    并决定是否延长中标人的任期或重新进行
    招标。

计划的范围和参加资格

3.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订定有需要设立行业计划的
行业, 并决定适当的行业计划数目。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
权修改所订定的名单, 亦可修订每一个指定行业的计划数
目。

4.我们建议, 若情况需要, 在最初期设立一个行业计划, 涵盖
建筑业及饮食业两个行业。

5.我们建议不应强迫雇主或自雇人士参加其行业的行业计
划。 拟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或自雇人士应提供以下文件 :

  1. 指定行业根据有关法例获发给的牌照或注册
    证明(见附件1); 如雇主是分包承办商或以附
    属公司形式为获发牌照/获注册的另一雇主
    工作, 他便须提供与该名雇主的合约关系证
    明; 以及

  2. 自我声明, 以证实参加行业计划的雇员是服
    务于获发给的牌照或登记证所指的商业活动

行业计划的特别安排

6.我们建议, 行业计划将具备下列特色, 以配合某些行业的
特别需要, 尤其是那些雇用大量以短期形式受聘及支薪的
雇员之行业 :

  1. 有关入息的计算 : 政府会订立条文, 授权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可就行业计划內的某一行业,按
    不同入息范围厘订标准供款额。此等标准供
    款额可以雇员每月或每日的入息为基础;

  2. 转交供款的方法 : 行业计划可提供两种转交
    供款的方法。 雇主可按照其他一般的强积
    金计划的供款方式, 将供款直接交予行业计
    划的受托人。 他们也可以在发薪时, 一并
    将「强积金支票」发给雇员, 由雇员自行将
    此等支票交予行业计划的受托人;

  3. 计划的涵盖范围 : 政府会订立条文, 授权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豁免行业计划內的某一行业, 毋
    须符合受雇期须满60日的资格准则。

为举例说明之用, 附件2将详述以上的特别安排如何适用于
一个为建筑业设立的行业计划。

给予雇主的鼓励

7.由于某些行业的雇主履行强积金规定有特别困难, 故上文
第6段所建议的特别安排, 亦旨在利便这些雇主。 有关计算
和转交供款额、 拟备和发出每月供款单予计划成员, 以及
提交供款帐目结算表予受托人等职责, 这些雇主将豁免而
毋须执行(详情见下文第20段)。

8.为了进一步吸引属于指定行业的雇主参加行业计划, 我们
建议豁免雇主执行一般强积金计划所须履行的若干职责。
这些职责包括 :

  1. 备存纪录 : 雇主毋须为强积金计划备存详尽
    的雇员纪录及薪酬表。 如雇主选择将供款
    直接交予受托人(见上文第6(b)段), 他们只须
    拟备及保存供款帐目结算表。 如雇主选择
    发强积金支票予雇员, 他们只须保存由受托
    人发出的结算表。

  2. 分派资料 : 每月供款单会由受托人(而非雇主)
    发给雇员。 此外, 雇主沒有责任分派由受托
    人发给雇员的资料(例如计划资料、 年度权
    益结算表、 年度报告等)。 受托人有责任直
    接发送这些资料给雇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担当的角色

9.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在各个阶段积极参与行业计划的设
立及运作事宜:

  1. 甄选合适的受托人: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负
    责甄选合适的受托人, 并确保行业计划运作
    的方式最为切合有关行业的计划成员之利
    益和需要。

  2. 成立管理委员会 : 鉴于行业计划所涵盖的高
    流动性行业的特色, 在遵守及执行规定方面
    会遇到特别问题, 因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需
    与受托人保持密切联系, 以便协助受托人解
    决任何运作上的问题。 基于这个目的,有关
    方面会成立管理委员会, 并由政府所委任的
    人士及计划受托人的代表出任成员。

  3. 推广及宣传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透过教育
    及宣传活动, 鼓励更多雇主参加行业计划。

  4. 严密的监察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密切监察
    行业计划的运作及受托人的表现。 管理局
    亦会要求受托人除了履行一般强积金计划
    的规定外, 还要履行一系列报告规定, 以确
    保行业计划在任何时候均符合甄选标准。

  5. 对投标作出检讨 : 我们建议准许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对行业计划的运作及受托人的表现作
    出检讨。在有需要时, 管理局可在受托人任
    期届满后修改投标书的条件, 以配合当时的
    需要, 甚或替換受托人。

论据

设立行业计划

10.行业计划的概念是为业內流动性高的行业(例如建筑业
和饮食业)提供特别安排, 吸引同一行业的大部分雇主参加
同一计划。当雇员转职时, 有关方面只需以简单的文书往
来, 将雇员的帐戶由前度雇主转移到同一计划的新雇主。
此举可大幅度减低调动累算权益的费用。

11.我们未能倚靠工会、 雇主团体和商会去筹办行业计划,
因此我们转以招标形式去挑选公司受托人营办此计划。

12.行业计划能够在其他国家(例如澳洲和加拿大)营办, 最主
要原因是当地有些具规模及组织结构完善的工会能够吸引
有关雇员, 因而利便行业计划的运作 :

  1. 工会有系统地备存了其成员的纪录, 因为工会
    一般会协助其成员收取薪金、 并从其薪金扣
    除款项以支付社会保障金、 稅项及各项保险
    金等。 因此工会较容易可以依据现有的网络
    去营办退休计划; 以及

  2. 许多行业均设有工会所厘定的标准薪金额。
    此举可大大利便计算雇员的有关入息, 以及
    减低管理退休计划的成本。

但香港并沒有此种有利条件。

13.我们亦曾考虑透过雇主团体或商会去筹办行业计划。我
们曾咨询过一些主要的雇主团体和商会。 他们原则上支
持行业计划的概念, 但却沒有打算负责筹办此等计划。

14.在此等情况下, 我们需要倚赖受托人去设立所须的行业
计划。 我们明白到计划管理人不希望政府作出任何干预,
以便由市场产生的行业计划去满足需求。 强积金专家小
组及强积金咨询委员会均担忧行业计划的中标人, 由于可
能被视为政府所挑选的受托人, 因而会有较强的竞爭力去
分摊一般强积金计划的市场。

15.我们已仔细考虑了这些意见。 但我们关切到将整个问
题留给市场去解决未必绝对妥当。 我们希望一方面可确
保行业计划是为有需要的行业而设立, 而另一方面可确保
每一行业设立适当数目的计划, 以便减少雇员在转职时需
要转換计划的机会。

16.设立行业计划的最公平方法, 是邀请所有有意营办该计
划的人士呈交投标书, 然后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根据其计
划书去挑选最合适的投标人。 该计划书必须列出若干事
项, 包括资本投资额、 收回成本的速度、 计划特点、 投
资策略、 为成员提供的投资选择、 收费水平及调整收费
的机制等。

计划的范围和参加资格

17.我们不赞成强迫雇主参与行业计划, 理由有两方面。 首
先, 订立清晰的资格准则, 是实施强迫性参与的先决条件。
但这方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

  1. 一间公司可能经营不同种类的生意(例如酒
    店业也提供饮食服务)。 因此一些行业的分
    类时常会有重叠; 以及

  2. 一个流动性高的行业有不同类别的雇员, 但
    并非每一类雇员都会遇到流动性问题(如就
    建筑业而言, 行政人员、 建筑师和工程师的
    流动性较低, 但一般工人的流动性则会较高)

其次, 强迫性参与会剝夺雇主、 雇员及自雇人士可在行业
计划与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

18.如不强迫流动性高的行业雇主参加计划, 则他们自愿参
加的人数难以预计, 这样便会令设立行业计划的可行性成
疑。 因此, 我们建议在最初期只成立一个行业计划, 用以
涵盖两个流动性高的行业(即饮食业和建筑业)。

19.我们是根据以下两方面去选定有关行业 :

  1. 流动性 : 经我们分析统计处有关香港雇员流
    动性的资料后, 获挑选的行业属于流动性最
    高的行业; 以及

  2. 可行性 : 基于上文第17(a)和(b)段所述的问题,
    在厘定行业的范围会有技术上的困难, 因此
    在界定参加行业计划的资格准则也会遇到
    问题。 但是, 这两个获挑选的行业已设立
    了合法的发牌或注册制度, 故我们可易于厘
    定行业计划的成员资格。

行业计划的特别安排

20.设计强积金制度的其中一个大原则, 是利便雇主履行强
积金责任, 而又不会影响其行业的现行运作模式。 但对于
某些行业(如建筑业)来说, 由于雇用大量短期劳工, 而雇主
并未有系统地备存这些雇员的纪录及薪金表, 因此假若沒
有建议的特别安排, 雇主便极难可以履行强积金责任。提
供此等特别安排的论据如下 :

  1. 标准供款额 : 以每月/每日入息为基础去厘定
    标准供款额, 旨在将计算有关入息的方法予以
    简化。

  2. 转交供款的方法 : 使用强积金支票, 是配合某
    些行业现行常用的短期或每日发薪的模式。
    雇员在收取薪金之时一同收取供款, 是最切
    合雇员利益的做法, 因为此举可避免日后因
    追讨供款而引起的爭拗问题。 对于雇主来
    说, 他们毋须 :

    1. 将供款转交受托人;

    2. 向雇员发出每月供款单; 以及

    3. 拟备、 呈交和保存供款帐目结算表。

      如果雇主已具规模, 我们容许他们可选择
      采用正常的转交供款方式, 以配合其公司
      的运作模式。

  3. 计划的涵盖范围 : 基于上文第20段所述的问
    题, 雇主很难可以计算雇员是否已符合受雇
    60日的参加资格。

21.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负责决定是否对行业计划內的某一
行业引用上述的特别安排, 而事前均会考虑该行业之特色,
以及咨询有关工会及商会的意见。

给予雇主的鼓励

22.营办一个成功的行业计划, 关键在于确保行业內差不多
所有雇主参加同一计划, 否则不能解决雇员的成本问题, 而
且若成员人数有限, 亦会影响营办计划的可行性。 我们既
然不能藉著雇主团体/商会/工会的凝聚力和透过强迫参与
去达到目的, 因此转而给予雇主若干豁免权, 藉以吸引他们
参加计划。

23.正如上文第20段所述, 为行业计划所建议的特别安排, 有
助简化某些行业內的雇主所须履行的责任, 而这些行业在
遵守强积金规定方面有特定困难。 有关的安排将有助吸
引雇主参加行业计划。

24第8段所列的豁免措施, 将有助流动性高行业的雇主遵守
有关规定, 理由如下 :

  1. 备存纪录 : 在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下, 雇主必须
    将每月的供款帐目结算表保存一段指定时间
    。这些文件载有每名雇员的基本资料, 例如姓
    名、身份证号码, 有关入息和供款额。 此外,
    雇主还须将该雇员的纪录和薪酬表保存一段
    指定时间。 这主要是供审核帐目和调查之用
    。可是, 对雇用大量流动性高雇员的雇主来说,
    他们难以完全遵行备存纪录的规定。 因此我
    们简化行业计划的雇主所须履行的规定, 作为
    鼓励措施。 我们会倚靠《雇佣条例》规定备
    存或为稅务目的而备存的供款帐目结算表或
    受托人结算表和雇员纪录, 以供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作调查之用。 此举未必能完全令人满意,
    但鉴于这些行业的流动性偏高, 这项建议似乎
    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2. 分派资料 : 在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下, 雇主是有
    责任分派由受托人所拟备的资料给予雇员(例
    如: 计划资料、 年度权益结算表, 年度帐目和
    报告)。 此举旨在减少邮递费用。 但在行业
    计划下, 计划成员的流动性偏高, 实际上难以
    倚靠雇主发挥分派资料之功能。

    由于强积金制度已加以精简, 令雇主所须履行的
    职责尽量减少, 因此上文述两项工作是可获豁免
    执行的两个主要范畴, 同时亦不会损害计划成员
    的利益。

25.为免所建议的豁免权遭滥用,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经常
查核有关人士是否根据有关的资格准则加入行业计划。管
理局只要将参与行业计划的单位名单与有关当局所备存的
持牌人登记或注册纪录互相核对, 便可知道有关情况。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担当的角色

26.我们认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行业计划的设立及运作事
宜上应担当积极的角色,以确保计划成员的利益得到充分照
顾, 这点是很重要的。 管理局亦须对计划受托人作出持续
监察, 以确保获挑选的受托人在任何时间都符合甄选准则。
通过有关的建议措施,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监察行业计划
的有效运作及计划受托人的表现。 我们相信现时的建议
可以在两方面取得适度平衡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作出有
效监察之余, 又可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而整个强积金市场
所受的影响亦可减至最小。

27.我们认为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自行营办行业计划并不切
合计划成员的利益。 虽然计划成员心理上会觉得这样会
较为安全, 但此举带来的弊处远比心理上所获得的安全感
为多, 理由如下 :

  1. 计划不能使用市场上现有的专业人才和基础
    设施;

  2. 计划不能像其他由市场上的核准受托人所营
    办的行业计划一样, 获取经济成本效益, 皆因
    核准受托人很可能同时营办其他一般的强积
    金计划;

  3. 行业计划不能享有自由市场竞爭之利和私营
    制度的效率和灵活性;

  4. 上述(a)至(c)项的因素会大大提高计划的行政
    费用; 以及

  5. 行业计划大有可能获得较低的回报, 因为据
    外国的经验显示, 公营计划的投资回报大幅
    度低于私营计划的投资回报。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参加行业计划的资格

行业提供所需证明文件牌照或登记
的数目
估计受
雇人数
饮食业 根据《食物业附例》
(第132章)所发出的食
物牌照。

20,000 200,000
建筑业 载于《建筑物条例》
(第123章)所指定的注
册承建商及注册通风
系统承建商登记册內
的注册证明书, 或载
于《电力条例》(第
406章)所指定的注册
电业承办商登记册內
的注册证明书, 或由
工务科发出以证明有
关承建商已列入公共
工程认可承建商第I
或第II名册內之信件

12,000245,000

总数 :

32,000

445,000


附件2

为建筑业而设的行业计划之
特别安排

建筑业的问题

建筑业特有的问题包括以下数方面 :

  1. 流动性高 : 建筑工人的平均流动性, 高于其他
    行业雇员两至三倍。 他们多数受雇一段极短
    时期, 甚或按日受聘。 若再加上下述(b)项及
    (c)项的问题存在, 建筑工人极难符合强积金制
    度所要求的60日受雇期;

  2. 支薪方式 : 建筑工人普遍按日支薪或工作满
    一段极短时间后支薪, 雇主因而可以节省不
    少计算及备存纪录的工作, 而此举亦可避免
    引起爭拗。 因此雇主很难可以计算强积金
    的有关入息, 而且转交及扣除供款额亦不容
    易;

  3. 雇佣关系模糊不清 : 许多分包承建商未必会
    妥善备存雇佣纪录, 亦未有与受聘的建筑工
    人订立正式的雇佣协议或书面合约。 有关
    方面很难可以为强积金计划之目的去界定
    此等雇佣关系。

为建筑业拟设的特别安排

2.行业计划的建议特别安排可适用于建筑业, 并有助解决该
行业在遵守规定方面的问题。

有关入息的计算

3.我们建议, 建筑工人的供款应依据标准供款额作出(按不
同入息范围的中位数计算), 而不是按建筑工人的有关入息
来计算供款。

例如 :

入息范围(每月)供款

4,000 - 6,000元500元

入息范围(每日)供款

400 - 600 元50元

标准供款额有半数来自雇主, 其余则是雇员的供款。 这表
示如果雇员的有关入息是每日400元, 则雇主须缴50元作为
供款 : 当中有25元来自雇主, 而余下的25元则自雇员薪金中
扣除。

4.为了提供一个简单的制度, 我们会订下几个广阔的入息范
围。 我们亦会就如何厘定及更改供款额一事, 咨询建筑业
的代表。

计划的涵盖范围

5.由于雇主可按雇员的日薪向雇员签发强积金支票, 因此雇
主毋须考虑雇员是否已受雇60日或超逾60日, 而受雇期须
满60日的规定并不适用。

转交供款

6.我们建议给予雇主弹性去处理转交供款的方式。雇主可
选择最切合他们运作上的需要的转交供款方式 :

(a) 由雇主转交供款

  1. 雇主可将供款直接交予行业计划的受托人。
    此举可照顾较具规模而又有备存雇员纪录及
    薪酬表的雇主、 或透过自动转帐方式发薪的
    雇主。

  2. 就参加计划及作出供款的职责而言, 这些雇主
    与参加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之雇主并无分别。

(b) 强积金支票

  1. 雇主可向雇员签发强积金支票, 而款额将转
    交予受托人作为供款。

  2. 雇主必须安排其公司加入行业计划, 以便在
    行业计划內开设一个强积金往来「帐戶」
    。 他可向计划受托人购买强积金支票。 强
    积金支票已预先印上标准供款额的面值。
    雇主可购买不同面值的支票, 以配合雇员的
    需要。

  3. 雇主必须确保其雇员拥有一个开设于行业计
    划受托人的帐戶, 否则雇主有责任安排该雇员
    加入行业计划。 受托人可制订精简的参加手
    续。

  4. 雇主必须在发薪给雇员之时, 一同将相等于
    标准供款额的强积金支票发给雇员。

  5. 雇主必须在支票上填写雇员的香港身分证号
    码及姓名。 雇员所收取的支票只可存入其在
    行业计划內的强积金帐戶內。

雇主的职责

7.雇主若选择以强积金支票方式转交供款, 可获豁免履行一
般的强积金计划所规定的职责:

  1. 若雇员已拥有行业计划的帐戶, 则雇主毋须
    安排个别雇员加入行业计划;

  2. 他毋须将发薪日期及雇员的有关入息知会行
    业计划的受托人;

  3. 他毋须将供款交给行业计划的受托人; 以及

  4. 他毋须向雇员发出每月供款单, 亦毋须向受
    托人提交供款帐目结算表。

确定雇佣关系

8.为了澄清建筑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 我们建议行业
计划的受托人须发一本小册予每名建筑工人, 以记录他们
的受雇履历。 若雇员与雇主沒有订立任何书面的雇佣合
约, 雇主务须在该小册內填写雇员的受聘期及工作性质。
若日后发生强积金供款方面的爭拗, 小册內的有关资料会
对调查及检控工作非常有用。

行业计划受托人的额外职责

9.由于雇主获豁免履行若干职责, 因此行业计划的受托人必
须履行下列数项职责:

  1. 受托人必须向使用强积金支票供款的雇主及
    雇员发出每月结算表, 并直接将计划资料及年
    度权益结算表送交雇员。

  2. 受托人必须为雇员提供方便途径, 协助他们
    将强积金支票存入帐戶。

  3. 受托人必须为遗失强积金支票的雇员补发支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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