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130/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四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主席、11位议员及布政司向于早上逝世之黃秉槐议员
致敬。
接着,本局默哀一分钟,记念已故之黃议员。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
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 《1997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
(第2号)公告》
| 287/97
|
2. 《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第451章)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88/97
|
3. 《1997年电视(修订)条例(1997年第21
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89/97
|
4. 《电视(广告宣传)规例(1997年第277
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90/97
|
5. 《电视(节目)规例(1997年第278号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91/97
|
6. 《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
(修订)条例(1997年第45号)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292/97
|
7. 《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
(第2号)规例(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293/97
|
8. 《太平绅士条例(1997年第47号)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94/97
|
9. 《1997年香港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
例(1997年第50号)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 295/97
|
第103号
| ─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最后季度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
第104号
| ─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一九九六年年报
|
第105号
| ─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年报
|
李家祥议员提交“总督特派廉政专员一九九六年年报”,
并向本局发言。
杨孝华议员提交“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一九九六年
年报”,并向本局发言。
夏佳理议员就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提交会议席上省览
之《1997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向本局发言。
1. 梁智鸿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2. 李卓人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3.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陈伟业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文康广播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文康广播司及库务司答覆。
5.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6. 冯检基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布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7年5月12日订立的《死因裁
判官(证人津贴)规则》。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0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运输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运输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34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工商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4、6、8、12、13、14、17至22、28、29、30、
34至40、42及4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运输司就第2、5、7、9、10、11、15、16、23至27、31、
32、33、41、44、45及4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5、7、9、10、11、15、16、23至27、31、
32、33、41、44、45及4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46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6A条经过首读。
运输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6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
46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二读新订的第46A条之前的
标题及新订的第46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46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6A条经过二读。
运输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46A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的第46A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运输司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至6、10、11、12、14、18、20、22、23及31至
3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运输司就第2、8、9、13、15、16、17、19、21、24至
30、35、36及3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8、9、13、15、16、17、19、21、24至
30、35、36及3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李永达议员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运输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运输司再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8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2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9条经过首读。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
第29条,并向全委会发言。二读新订的第29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的第29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的第2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9条经过二读。
卫生福利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29条之前的
标题及新订的第29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卫生福利司就第1至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至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卫生福利司就详题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7、29、31及3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第28、30、32及3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8、30、32及3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1及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附表3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7、29、31及3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第28、30、32及3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8、30、32及3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1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附表2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4、7、10、17、19、21及23至28条之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2条之前第II部的标题、第2、3、5、6、
8、9及1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5位议员及保安司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1人,反对者24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全委会主席宣布修
正案遭否决。
第2条之前第II部的标题、第2、3、5、6、8、9及11条纳
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12至16、18、20及22条动议修正案,并
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24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全委会主席宣布
修正案遭否决。
第12至16、18、20及2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21A及21B条经过首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1A及21B条,并向全委会
发言。二读新订的第21A及21B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21A及21B条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3至8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库务司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至7、9至12、14至22、24至27、29、33、35、36、
38、39、43、44至47、49、50、52至63、65至69、71至
77、79、82、84至90、93、95及96条之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工商司就第2、8、13、23、28、30条、第31条之前第III
部的标题、第31、32、34、37、40条、第41条之前第V
部的标题、第41、42、48、51、64、70、78、80、81、
83、91、92及9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8、13、23、28、30条、第31条之前第III
部的标题、第31、32、34、37、40条、第41条之前第V
部的标题、第41、42、48、51、64、70、78、80、81、
83、91、92及9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工商司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经济司发言答辩。
第1至1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济司就第1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经济司就第1、3及1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3及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第2及4至1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运输司报告谓
《铁路条例草案》及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卫生福利司报告谓
《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及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晚上7时50分,涂谨申议员请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数不足。
主席指令本局暂停会议,并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法定
人数。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工商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外层空间条例草案》及
《1997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关注近期发生的连串传染病个案,并促请政府从速
检讨目前的疾病预防措施及堵塞有关的法例漏洞,加强
卫生署及两个市政总署的合作,提高本港对传染病的监
察、控制及应变效率;此外,亦促请政府针对近期霍乱
个案的病源,加强对食品加工场及酒楼食肆的巡查,为
食肆员工提供在职培训,改善现行的发牌制度及违例扣
分制,并推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晚上7时52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8时14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4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张汉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政府最新公布的预测,本港人口将于未来十数年急
升至八百多万,增长率接近三成,本局促请政府尽快就
房屋、教育、医疗、交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作出
相应的修订,并善用财政储备,以满足本港市民的生活
诉求,并为人口增长所造成的社会压力作出准备。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房屋司、教育统筹司、卫生福利司及运输司
就议案发言。
张汉忠达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0时28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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