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31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一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李家祥议员,O.B.E., J.P.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6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
费用)(修订)规例》
492/96
2.《1996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
规例》
493/96
3.《1996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494/96
4.《1996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第2号)规例》496/96
5.《1996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497/96
6.《1996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
订)规例》
498/96
7.《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规
例》
499/96
8.《1996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500/96
9.《1996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501/96
10.《海上倾倒物料(费用)规例》502/96
11.《1996年储稅券(利率)(第4号)公告》 503/96
12.《1996年小贩(认可区)(第4号)宣布》 504/96
13.《1995年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订)条例
(1995年第73号)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05/96
14.《监管释囚条例(第475章)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06/96
15.《1996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4)令
(1996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07/96
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危险品条例)令》(C)123/96
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储备商品条例)令》(C)124/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8号职业训练局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年报

宣布

主席宣布谓,上次会议席上,在陈伟业议员就李华明议员
之“九七后新香港民生政策”议案发言完毕后,他答应在
是次会议席上,就陈伟业议员所用之“龟和龟蛋”一词是
否适宜作为议会用语作出裁决。主席表示经考虑后,他认
为陈议员之用语在其发言內并无不妥。

主席进一步提醒各位议员,用“龟蛋”来描述他人则会有
侮辱性。

质询

1.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2.刘千石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3.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财经事务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司答覆。

5.郑家富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经济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于1996年11月6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气体安
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
第455号法律公告)修订,在第2条中,在新的第23A(2)条
中,废除“因该”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工程所引起的
相当可能会危及安全的损害。”。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草案》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上述4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遭否决。

黃伟贤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7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之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全港发展策略检讨

在请何承天议员动议其议案之前,主席解释为何要把陆恭
蕙议员拟议修正案之其中部分删去。陆议员之修正案已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知各位议员,而被删去之措
辞为:“及无须在维多利亚港进行过量填海工程。”主席
表示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他命令把陆议员之原
拟议修正案印载于议事程序表內。其后,他获悉陆议员已
作出预告,拟向本局提交她本人提出之《保护海港条例草
案》,而她亦会于本会议席上动议二读此条例草案。条例
草案旨在:“藉设定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以
及藉规定海港填海工程须由立法局批准,以保护和保存海
港”。条例草案之摘要亦说明,“本条例草案旨在确保维
多利亚海港免受过度填海工程破坏”。鉴于陆议员之修正
案及条例草案实质上提出同一事项,按照他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会议席上,就有关提前处理事项原则问题所
作之裁决,主席裁定陆议员不可提出其拟议修正案內上述
措辞,因如此做法会提前处理陆议员本身之条例草案。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政府过往对香港人口增长、房屋、交通及其他基础
建设需求的评估过低,本局表示遗憾;并促请政府制订长
远及平衡的全港发展策略,促进香港经济的持续增长,及
提高和维持香港市民高质素的生活水平。”

何承天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刘慧卿议员
及陆恭蕙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
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
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刘慧卿议员就议案及其动议之拟议修正案向本局发言。

下午5时1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陆恭蕙议员就议案及其动议之拟议修正案向本局发言。

4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51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3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何承天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刘慧卿议员就何承天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并促请政府”之后,加上“考虑”;及在“制订”之
后,加上“人口增长上限,以配合”。

刘慧卿议员就何承天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陆恭蕙议员就何承天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全港发展策略,”之后加上“以在环境上可持续发展
的方式,”;及在“及提高和维持”之前,加上“以”。

陆恭蕙议员就何承天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出
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获可决。

何承天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1人,反对者4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陆恭蕙议员就何承天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何承天议员发言答辩。

由何承天议员动议,经陆恭蕙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可决。

临时立法会

在请郑家富议员动议议案之前,主席表示朱幼麟议员已作
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莫应帆议员亦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朱幼麟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
案。主席又表示朱议员就郑议员议案所提出之修正案,是
删去了郑议员议案之所有有效字眼,另加入字眼,用以代
替其建议删去之字眼。倘若各位议员稍后表决赞成朱议员
之修正案,或朱议员经莫议员修正之修正案,在考虑到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会议席上,就辩论单仲偕议员有关
“对法定公用事业机构加强监管”议案时所作之裁决,在
他宣布朱议员之修正案,或朱议员经莫议员修正之修正案
获可决后,他会宣布由郑议员动议,经朱议员修正之议案
,或经朱议员及莫议员修正之议案,亦已获本局可决,辩
论程序亦即告结束。因此,经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不会付诸
表决,而郑议员亦不会有权发言答辩。不过,若朱议员之
修正案,或其经莫议员修正之修正案不获可决,则会遵循
惯常之程序。

郑家富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反对成立临时立法会。”

郑家富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又提议进行合并
辩论,一并辩论议案、由朱幼麟议员就议案提出之修正案
,以及由莫应帆议员就朱议员之修正案所提出之修正案。
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
议案、修正案及修正案之修正案。

朱幼麟议员就郑家富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本局”之前,加上“鉴于中英就香港政制的谈判未能
达成共识,以致九七前后本港立法机关选举模式沒有了衔
接,成立临时立法会是别无选择;”;删除“反对成立”
,并以“呼吁各参选”代替;及在“临时立法会”之后,
加上“人士应以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为参政目标”。

朱幼麟议员就郑家富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莫应帆议员就朱幼麟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发言:

在“沒有了衔接,”之后,加上“在现阶段”。

莫应帆议员就朱幼麟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23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请朱幼麟议员就莫应帆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郑家富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宪制事务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莫应帆议员就朱幼麟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莫应帆议员及冯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0人,反对者25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莫应帆议员就朱幼麟
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经莫应帆议员修正后,朱幼麟议员就郑家富议员议案所动
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决。莫应帆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
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0人,反对者25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经莫应帆议员修正后
,朱幼麟议员就郑家富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主席又宣布经莫应帆议员修正后,由郑家富议员动议,经
朱幼麟议员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保护海港条例草案》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例
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保护海港条例草案》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
例草案》

刘千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0时51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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