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70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二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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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3 号)规例》 | 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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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7年普查及统计(服务行业按季调查)(修 订)令》 | 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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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第 4号)令》 | 76/97
|
4.《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第 5号)令》 | 77/97
|
5.《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消防条例)令》 | 7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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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矿务条例)令》 | 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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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水污染管制条 例)令》 | 80/97
|
8.《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修订附表10) 公告》 | 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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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1996年 第61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82/97
|
10.《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令(1997年第16 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83/97
|
11.《1997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1997年第10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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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偷渡者条例)令》 | (C)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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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假拍卖条例)令》 | (C)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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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专上学院条例)令 》 | (C)12/97
|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人民入境管理队 条例)令》 | (C)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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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酒店房租稅条例) 令》 | (C)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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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法律改革(杂项修 订)条例)令》 | (C)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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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消防条例)令》 | (C)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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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金融资料统计条 例)令》 | (C)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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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道路(工程、使用 及补偿)条例)令》 | (C)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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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水污染管制条例) 令》 | (C)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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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矿务条例)令》 | (C)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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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辐射条例)令》 | (C)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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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71号─ | 香港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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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 ─ 九六年年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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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 ─ 九六年财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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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1.单仲偕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2.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3.罗致光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莫应帆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5.刘慧卿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6.冯检基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十五、十七及十九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
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公众娛乐塲所(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文康广播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周梁淑怡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4时17分,吴霭仪议员请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数不足
。主席指令暂停会议,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足够法定人
数。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4、6至12及15至1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律政司就第5、13及1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5、13及1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4、9、17至20及2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
保安司就第3、5至8、10至16、21、22及24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3、5至8、10至16、21、22及24条纳入本条例草
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25条经过首读。
保安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25条,并向本委员会发言。二读
新订之第25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25条经过二读。
保安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之第25条。增补新订条文
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附表1及2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之议案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律政司报告谓
《授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谢永龄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尽快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履行缔约国
的责任,保障中国內地和香港的居民享有国际公认的基本
权利,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继续向联合国汇报香港
的人权状况。
谢永龄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莫应帆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顏锦全议
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莫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
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修正案及修正
之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莫应帆议员就谢永龄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本局促请中国政府”之前加上“为落实《基本法》第
三十九条,”,在“保障”之前加上“以”,并删除之后
的“中国內地和”,在“香港的居民”之后加上“在中国
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继续”,在“享有”之后将“国际
公认的”改为“此两条国际公约所述的”。
莫应帆议员就谢永龄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顏锦全议员就莫应帆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发言:
删去“为落实《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将“本局”之
后的“促请”改为“欣悉”,删去在“中国”之后的“政
府尽快”,加上“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政府正积极考
虑”,删去“履行缔约国的责任,以保障香港的居民在中
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继续享有此两条国际公约所述的
基本权利,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继续向联合国汇报
香港的人权状况”。
顏锦全议员就莫应帆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正,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59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9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请莫应帆议员就顏锦全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谢永龄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政务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顏锦全议员就莫应帆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遭否决。
顏锦全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6人,反对者28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顏锦全议员就莫应帆议员
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莫应帆议员就谢永龄议员议案提出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遭否决。冯检基议员及廖成利议
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
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4人,反对者37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莫应帆议员就谢永龄议员
议案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谢永龄议员发言答辩。
谢永龄议员之议案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
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4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谢永龄议员之议案遭否决。
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角色
陆恭蕙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中国共产党就管治中国,公开地扮演领导角色,本局
促请香港政府向中国政府和候任行政长官寻求澄清中国共
产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将会以何种地位存在、该党
在特区的角色及与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之间将会保持何种
联络渠道,以及彼此将会就何种事宜和范围保持联络。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5人,反对者2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尼逊议
长(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之决定,行使过决定性表
决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表决反对,并宣布陆恭
蕙议员之议案遭否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05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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