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80/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六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郑明训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
- 司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财经事务司
- 韦徐洁仪女士,J.P.
- 保安司
- 尤曾家丽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规例》 | 452/96
|
2.《1996年应课稅品(酒类)(修订)(第2号) 规例》 | 453/96
|
3.《1996年应课稅品(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 (修订)规例 | 454/96
|
4.《1996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 | 455/96
|
5.《1996年电影检查(修订)规例》 | 459/96
|
6.《1996年赌博(修订)规例》 | 460/96
|
7.《1996年土地测量(费用)(修订)规例》 | 461/96
|
8.《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 (1996年第46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62/96
|
9.《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规例(1996年 第298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63/96
|
10.《1996年香港医学专科学院(修订)规 例(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 464/96
|
1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法律修订及 改革(综合)条例)令》 | (C)107/96
|
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社团条例)令》 | (C)108/96
|
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领事协定条 例)令》 | (C)109/96
|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禁止层压式 推销法条例)令》 | (C)110/96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27号 | ─ |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周年
|
| | 报告1995/96
|
第28号 | ─ | 香港菲腊牙科医院董事局年报
|
| |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
|
| |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译名)
|
第29号 | ─ | 核数署署长报告书
|
| | 衡工量值式核数结果
|
| | 一九九六年十月
|
| | 核数署署长第二十七号报告书
|
第30号 | ─ | 核数署署长报告书
|
|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
| | 香港政府帐目审核结果
|
第31号 | ─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
| | 库务署署长周年报告及香港政府帐目
|
质询
1.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2.何俊仁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3.陈伟业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4.黃伟贤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及保安司答覆。
5.刘汉铨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6.李永达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及律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经济司动议附录I所载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逃犯条例草案》
上述3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条
第(3)款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逃犯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1996年10月2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Dutiable
Commodities (Liquor)(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329号法律公告)第1条
修订,废除“repealing "female" and substituting
"person""而代以"repealing "8 p.m." and "female"
and substituting "10 p.m." and "person" respectively"。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对法定公营机构加强监管
在请单仲偕议员动议议案之前,主席表示张汉忠议员就单
议员议案所提出之修正案,是删去了单议员议案之所有有
效字眼,另加入字眼,用以代替其建议删去之字眼。他又
表示若议员稍后表决通过修正案,按照英国下议院之做法
,在他宣布了张议员之修正案获通过后,会随即宣布由单
议员动议,经张议员修正之议案亦已获本局通过,辩论亦
即告结束。但若张议员之修正案不获通过,便会遵循惯常
之程序。
单仲偕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按照法例,目前3间庞大的法定公营机构(即地下铁路
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及机场管理局)的董事局可享有高度
自主及决策权,并且不受立法局的监管。为增强上述机构
的透明度和问责性,并避免它们因管理不善而浪费公帑,
本局促请政府必须对上述3间机构加强监管,具体措施包
括:
(一)开放董事局,委任部分的民选立法局议员成为董事
局成员;及
(二)规定上述机构必须接受核数署署长衡工量值式核数
调查。”
单仲偕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张汉忠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张汉忠议员就单仲偕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按照法例,目前3间庞大的法定公营机构(即地下
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及机场管理局)的董事局可享有
高度自主及决策权,并且不受立法局的监管。为增强上述
机构的透明度和问责性,并避免它们因管理不善而浪费公
帑,”;删除“必须对上述3间机构加强监管,具体措施
包括:
(一)开放董事局,委任部分的民选立法局议员成为董事
局成员;及
(二)规定上述机构必须接受核数署署长衡工量值式核数
调查”,
并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法定公营机构,以增强其透
明度及问责性,和避免出现管理不善而浪费公帑的现象”
代替。
张汉忠议员就单仲偕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下午5时0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运输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5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经济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50分恢复主持会议。
张汉忠议员就单仲偕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21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宣布张汉忠议员就单仲偕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主席又宣布由单仲偕议员动议,经张汉忠议员修正之议案
获通过。
释放王丹
主席表示有些议员质疑本局辩论这项议案是否适当,并希
望他解释准许辩论这项议案之理据。这些疑虑明显地是关
乎本局是否有权辩论:
(一)不属于管治香港(作为英国属土)之香港政府权力范
围以內之事项;及
(二)一宗于另一地方之法庭上尚待判决之案件。
主席解释说鉴于《皇室训令》第24条第(1)款之条文,再
加上考虑了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述(第379页,
第21版),说明非本地法庭案件之辩论,不受“规避触及
审理中事宜之惯例”(英文为sub judice rule)所规限
,他据此认为本局辩论这项议案于规程上亦无不妥。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立即释放王丹。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29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何俊仁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陈荣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9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条第
(3)款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9时10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