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970/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议员 :

    李鹏飞议员,C.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朱幼麟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文康广播司
刘吴惠兰女士,J.P.
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抚恤金)规例》

184/97
2.《1997年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司)(船
费厘定)(修订)(第2号)令》

185/97
3.《1997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订)公告》

186/97
4.《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187/97
5.《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牌照费)(修订)规
例》

188/97
6.《1997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

189/97
7.《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6(1)及(2)条规限
(赤𫚭角机场))令》

190/97
8.《1997年紧急情况权力(延展及修订合并)条
例(规例失效)令》

191/97
9.《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3号)令》

192/97
10.《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4号)令》

193/97
11.《1997年狂犬病规例(替換附表1)公告》

194/97
12.《施行代理商条例(指明赔偿基金征费)公
告》

195/97
13.《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1997年第19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6/97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退休金利益条例)
令》

(C)103/97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梅夫人妇女会法
团条例)令》

(C)104/97
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扶幼会法团
条例)令》

(C)105/97
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约瑟书院法团
条例)令》

(C)106/97
1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士提反书院法
团条例)令》

(C)107/97
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保护儿童会
法团条例)令》

(C)108/97
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盲人辅导会
法团条例)令》

(C)109/97
2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弱能儿童护
助会法团条例)令》

(C)110/97
2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约翰学院条例)
令》

(C)111/97
2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保罗书院校董
会法团条例)令》

(C)112/97
2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众卫生(动物及
禽鸟)条例)令》

(C)113/97
2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中华煤气公
司(法团转移)条例)令》

(C)114/97
2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共巴士服务条
例)令》

(C)115/97

质询

1. 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经济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司答覆。

2. 陆恭蕙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3. 杨森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陈荣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5.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6. 冯检基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十九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政府议案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卫生福利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1997年4月9日订立的《1997 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二读

《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周梁淑怡议员根据《会议常规》第30(1)条动议下列议
案,并向本局发言:

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周梁淑怡议员有关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之议
案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之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周梁淑怡议员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主席宣布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之议案获可决,
而是次会议不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程序。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1及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就于1997年4月9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空气污染管 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 127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 延展至1997年5月14日的会议。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老人福利

陈荣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本港人口老化问题日趋严重,而老人贫穷问题更引 起社会莫大关注,本局促请政府即时增加老人综援金额, 从速制订全面的老人政策及增拨资源,以照顾老人在经 济、住屋、医疗、院舍服务、社区支援及回內地定居等 各方面的需要,帮助他们安享晚年。

陈荣灿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冯检基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 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修正
案。

冯检基议员就陈荣灿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删除“即时增加老人综援金额,”;删除“院舍服务、” 中的“、”,并以“及”代替;删除“及回內地定居”; 及在“帮助他们安享晚年”之后加上“;又促请政府采 取下列措施,增加老人福利:(1)将老人综援金额增至为 个人入息中位数的三分之一,即约为2,900元;(2)将综援 申请者的资产限额提高至10万元;(3)容许领取综缓金的 老人在移居內地的广东省以外地区后,继续领取标准综 援金;及(4)为已移居內地而领取综援金的老人,提供与
其在香港所享有一样的免费医疗服务”。

冯检基议员就陈荣灿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荣灿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陈荣灿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可决。

陈荣灿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荣灿议员动议,经冯检基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可决。

推行母语教学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支持政府采用中学教学语言强力指引的措施,尽速 全面落实已经施行近十年的母语教学政策,让中学生得 以运用日常生活的语言,加强学习能力;与此同时,为 补学生在母语教学下接触英语机会相对减少的情况,本 局促请政府加强中学的英语语文训练,以巩固香港学生 的第二语言基础,使能配合未来升学或就业的需要,从 而确立香港社会的双语优势,维持香港在国际商业社会
上的竞爭能力。

周梁淑怡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罗祥国 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 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修
正案。

罗祥国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
向本局发言:

在“本局”之前加上“鉴于本港学生中英语文水平普遍 偏低,”;删除“支持”,并以“促请”代替;删除 “采用中学教学语言强力指引的措施,”;删除“经施 行”,并以“推行”代替;删除“让中学生得以运用日 常生活的语言,加强”,并以“从而提高学生的”代替; 删除“;与此同时,为补学生在母语教学下接触英语机 会相对减少的情况,本局促请政府加强中学的英语语文 训练,以巩固香港学生的第二语言基础,使能”,并 以“。本局并促请政府大量增拨资源,以改善师资培训 和教学设施,使学生精通三语(普通话、广东话及英语) 两文,”代替;删除“未来”;及删除“从而确立香港 社会的双语优势,维持”,并以“同时加强”代替。

罗祥国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
经提出待议。

下午6时1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7时02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但遭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周梁淑怡议员之原议案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7时47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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