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456/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四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张炳良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
    司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房屋司
    郭家强先生,J.P.

    经济司
    关永华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6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订)(第2号)
公告》

537/96
2.《1996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 (修订
附表)令》

542/96
3.《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商船条例)令》

543/96
4.《1996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
款)(修订)(第2号)规则》

544/96
5.《1996年食物业(市政局)(修订)(第4号)附例》

545/96
6.《1995年法定语文(修订)条例(1995年第51号)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46/96
7.《1996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
(1996年第11号)1996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547/96
8.《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1996年
第67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48/96
9.《1996年监管释囚(修订)条例(1996年第73号)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49/96
10.《1996年劳资审裁处(一般)(修订)规则(1996
年第237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50/96
11.《1996年商标(修订)规则(1996年第299号法
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51/96
12.《版权(对其他国家、领域或地区的适用范
围)规例(1996年第312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552/96
13.《版权(指定合资格国家、领域或地区)规例
(1996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
告》

553/96
14.《1996年商标条例(修订附表)令(1996年第
314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
告》

554/96
15.《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合资格国
家、领域或地方的指定)规例(1996年第315号
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55/96
16.《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1996年(生效日期)
(第3号)公告》

556/96
17.《性别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
序)规例(1996年第539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557/96
18.《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1996年(生效日期)
(第3号)公告》

558/96
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油类污染的
法律责任及补偿)(强制保险)规例)令》

(C)131/96
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注册)(费用及
收费)规例、商船(注册)(船舶名称)规例及商船
(注册)(吨位)规例)令》

(C)132/96
2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防止油类污
染)规例、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规例、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商船(散化
规则)规例、商船(国际散化规则)规例及商船
(防止油类污染)规例(豁免)公告)令》

(C)133/96
2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条例)令》

(C)134/96
23.《1996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3号)令》

559/96
24.《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
场地)(修订附表4)(第8号)令》

560/96
25.《1996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第2
号)附例》

561/96
26.《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1996年第64
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62/96
27.《1996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第2号)规例(1996年第435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63/96
28.《1996年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第2号)规例(1996年第436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64/96
29.《1996年进出口(费用)(修订)(第2号)规例
(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65/96
3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机场(障碍管
制)条例)令》

(C)135/96
3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九广铁路公司条
例)令》

(C)136/96
32.《1997年锅炉及压力容器(修订)规例》

1/97
33.《1997年辅助医疗业条例(适用于物理治疗
师)令》

2/97
34.《1997年人民入境(越南移居者)(羁留中心)
(指定)(修订)令》

3/97
35.《1997年人民入境(越南移居者)(大鸦洲羁
留中心)(废除)规则》

4/97
36.《1997年版权(播演权审裁处)(修订)规则》

5/97
37.《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97
38.《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1996年第4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7/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58号 政府飞行服务队总监就政府飞行服
务队福利基金在截至一九九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內的管理情况所
提交的报告

第59号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第二季度批准
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发言

夏佳理议员就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刊登宪报,并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本局之10项附属法例向本局
发言。夏佳理议员为经內务委员会指定审议该10项附属法
例之小组委员会主席。

质询

1.曾健成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2.罗致光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谢永龄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及运输司答覆

4.顏锦全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5.叶国谦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六至十九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

律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6年11月25日订立的《刑事案件
讼费规则》。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上述4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布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发言

1位议员请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主席指令本局暂
停会议,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项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青马管制区(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运输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财经事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财经事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至12、16至26、29、30及3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运输司就第2、13、14、15、27及2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
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就第2、13、14、15、27及2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

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32条经过首读。

运输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32条,并向本委员会发言。二读
新订之第32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32条经过二读。

运输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之第32条。增补新订条文
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运输司就详题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3、5、7至30、32至42、44至55及57至67条之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财经事务司就第4、6、31、43及5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
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4、6、31、43及5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可决。

《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司就第1至2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至2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新订之第12A及13A条经过首读。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12A及13A条,并向本委员
会发言。二读新订之第12A及13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12A及13A条经过二读。

财经事务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之第12A及13A条。
增补新订条文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财经事务司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财经事务司就详题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0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律政司报告谓

《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运输司报告谓

《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财经事务司报告谓

《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6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1996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改善大厦管理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目前大部分商住大厦和私人大厦在处理维修统筹和管
理的工作上,出现严重困难,本局促请政务科考虑加强现
行赋予业主立案法团的权力,以改善大厦管理的效率,并
要求政务科提供实质而主动的支援,令全港所有的大厦能
尽早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叶国谦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涂谨申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涂谨申议员就叶国谦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目前大部分商住大厦和私人大厦在处理维修统筹和
管理的工作上,”,并以“本局在一九九三年修订《建筑
物管理条例》后,部分私人商住大厦在检查、维修及管理
工作上仍然”代替;删除“严重”;删除“考虑加强现行
赋予业主立案法团的权力,以改善大厦管理的效率,”并
以“全面检讨目前业主立案法团的成立方法、权力和运作
,及全面检讨监察管理公司质素及工作的机制,和有关的
法例,以改善大厦管理的效率及保障小业主的利益”代替
;在“并要求政务科”后,加上“在鼓励更多大厦成立业
主立案法团方面”;及删除“令全港所有的大厦能尽早成
立业主立案法团”,并以“及成立常务咨询委员会商讨大
厦管理事宜”代替。

涂谨申议员就叶国谦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下午6时2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30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就叶国谦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叶国谦议员发言答辩。

由叶国谦议员动议,经涂谨申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可决。

全面检讨消防安全措施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虽然总督已委任一个具备广泛法律权力的司法调查委员会
,就早前油麻地嘉利大厦五级大火造成严重伤亡一事进行
深入的独立调查,但由于调查的中期报告预期需时半年才
能完成,而最后报告更预算要一年后才能提交,本局因此
强烈要求消防处、屋宇署、劳工处等有关部门,先行根据
是次事件的內部调查报告及外界建议,采取即时及相应的
行动,尽量消弭任何可以触发类似事件的潜在危机,避免
在完成调查前再发生类似的不幸事件;而各有关部门亦应
向立法局交代他们计划采取的即时行动,以及定期汇报行
动的进展。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8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之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职公会(修订)条例草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例
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香港基督教
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6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刘千石议员报告谓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
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9时18分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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