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827/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五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缺席)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缺席)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郑家富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工务司
- 邝汉生先生,J.P.
- 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消费品安全规例》 | 110/97
|
2.《现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 | 111/97
|
3.《1997年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修订)令》 | 112/97
|
4.《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6号)令》 | 113/97
|
5.《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7号)令》 | 114/97
|
6.《职业退休计划(精算师证明书的制备)规
则(1997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 115/97
|
7.《职业退休计划(注册界定利益计划的定期
证明)规则(1997年第42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116/97
|
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罗马天主教会香 港教区主教法团条例)令》 | (C)33/97
|
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共济会遮打奖学 基金条例)令》 | (C)34/97
|
1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基督教会公 理堂条例)令》 | (C)35/97
|
1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英语圣公会信托 条例)令》 | (C)36/97
|
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耶稣会(英语参赞 区)法团条例)令》 | (C)37/97
|
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耶稣会(葡萄牙 省)法团条例)令》 | (C)38/97
|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遮打捐款基金(圣 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法团条例)令》 | (C)39/97
|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蒲鲁贤慈善信托 基金条例)令》 | (C)40/97
|
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李宝桩慈善信托 基金条例)令》 | (C)41/97
|
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惩教署人员子女 教育信托基金条例)令》 | (C)42/97
|
18.《1997年路线表(中华巴士公司)令》 | 117/97
|
19.《1997年路线表(城巴有限公司)令》 | 118/97
|
20.《1997年路线表(九龙汽车公司)令》 | 119/97
|
21.《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8号)令》 | 120/97
|
22.《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9号)令》 | 121/97
|
23.《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0号)令》 | 122/97
|
24.《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1号)令》 | 123/97
|
25.《1997年杠杆式外汇买卖(费用)(修订)规 则》 | 124/97
|
26.《1997年无爭议遗嘱认证(修订)规则》 | 125/97
|
27.《1997年遗产管理官帐目(利息)(修订)规 则》 | 126/97
|
2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嘉诺撒仁爱女修 会法团条例)令》 | (C)43/97
|
2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基督教礼贤 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令》 | (C)44/97
|
3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基督教会湾 仔堂法团条例)令》 | (C)45/97
|
3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母知会法团条例) 令》 | (C)46/97
|
3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善牧女修会 法团条例)令》 | (C)47/97
|
3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广播事务管理局 条例)令》 | (C)48/97
|
3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澳门天主教教会 法团条例)令》 | (C)49/97
|
3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基督教青年 会条例)令》 | (C)50/97
|
3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便以利会法 团条例)令》 | (C)51/97
|
37.《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 127/97
|
38.《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 序)(修订)规则》 | 128/97
|
39.《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 款)(修订)规则》 | 129/97
|
40.《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
序)(修订)规则(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30/97
|
41.《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
款)(修订)规则(199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31/97
|
42.《199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3年 第13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32/97
|
4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紧急情况规例条 例)令》 | (C)52/97
|
4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拔萃学校及孤儿 院法团条例)令》 | (C)53/97
|
4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九龙货仓有 限公司(附例)条例)令》 | (C)54/97
|
4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九龙知宁堂法团 条例)令》 | (C)55/97
|
4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共济会慈善基金 法团条例)令》 | (C)56/97
|
4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政务司法团条例) 令》 | (C)57/97
|
4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社会服务联 会法团条例)令》 | (C)58/97
|
5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灵光堂法团条例) 令》 | (C)59/97
|
5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葛量洪奖学基金 条例)令》 | (C)60/97
|
5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浸信教会法 团条例)令》 | (C)61/97
|
5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教育奖学基金条 例)令》 | (C)62/97
|
5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杂类牌照条例) 令》 | (C)63/97
|
5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财政司法团条例) 令》 | (C)64/97
|
5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九龙塘基督 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令》
| (C)65/97
|
5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玛利亚方济各传 教修会法团条例)令》 | (C)66/97
|
5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明爱法团条 例)令》 | (C)67/97
|
5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九龙城浸信会条 例)令》 | (C)68/97
|
6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教育署署长法团 条例)令》 | (C)69/97
|
6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协恩学校校董会 法团条例)令》 | (C)70/97
|
6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紧急教援基金条 例)令》 | (C)71/97
|
6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保罗男女中学 校董会法团条例)令》 | (C)72/97
|
6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青年协会法 团条例)令》 | (C)73/97
|
6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拔萃男书院校董 会法团条例)令》 | (C)74/97
|
6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拔萃女书院校董 会法团条例)令》 | (C)75/97
|
6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拔萃小学校董会 法团条例)令》 | (C)76/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 第81号 ─ |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
|
|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
| 帐目结算表
|
| (译名)
|
2. 第82号 ─ | 核数署署长之衡工量值式
|
| 核数结果报告书
|
| 一九九七年二月
|
| 核数署署长第二十八号报告书
|
3. 第83号 ─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1997/98财政年度核准收支预算
|
杂项
英国政府提交国会一九九六年度香港事务年报白皮书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草案》
《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房屋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草案》
《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3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3项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按照《会议常规》第54(2)条,本局恢复辩论《1997年
拨款条例草案》。
9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4时1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28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56分暂停会议。
本局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下午2时30分恢复会议,继续
就《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进行二读辩论。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3时57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36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7时06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再有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发言之际,财政司请代理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
数不足。代理主席指示本局暂停会议,传召议员。会议遂
达致足够法定人数。
另有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32分恢复主持会议。
梁智鸿议员就议案发言,并动议议案辩论中止待续,待一
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会议席上予以恢复。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黃伟贤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1997年3月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7年道路交通
(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3号)规例》(即刊登于
宪报的1997年第69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及运输司就议案发言。
黃伟贤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议案遭否决。
黃伟贤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18人,反对者32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他宣布黃伟贤议员之议案遭否决
。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草案》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草案》
《海员俱乐部法团(业务移转)条例草案》
《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刘千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莫应帆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陈荣灿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草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草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海员俱乐部法团(业务移转)条例草案》
李家祥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郑明训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9时50分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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