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72/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张炳良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
- 司马富善先生,C.M.G., J.P.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
- 司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 财经事务司
- 韦徐洁仪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6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 文本)令》 | 404/96
|
2.《1996年古物及古迹(考古地点的宣 布)公告》 | 405/96
|
3.《1996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 宣布)(第3号)公告》 | 406/96
|
4.《1996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 附例》 | 407/96
|
5.《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 (1996第53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08/96
|
6.《人民入境管理队(指定地点)令》 | 409/96
|
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共收入 保障条例)令》 | (C)90/96
|
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除害剂条 例)令》 | (C)91/96
|
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沙粒条例) 令》 | (C)92/96
|
1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药典条例) 令》 | (C)93/96
|
1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一般借款 及公债条例)令》 | (C)94/96
|
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化学品管 制条例)令》 | (C)95/96
|
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民事责任 (分担)条例)令》 | (C)96/96
|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专业会计 师条例)令》 | (C)97/96
|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银行业条 例)令》 | (C)98/96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1号--惩教人员子女教育基金信托人年报一九九四年九月
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2号--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污水处理服务营
运基金年报及帐目
第3号--回应一九九六年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六号报
告书的政府覆文
第4号--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年报1995─96
第5号--警务处处长关于警察福利基金报告一九九四年四月
一日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6号--制衣业训练局一九九五年度年报
第7号--建造业训练局一九九五年度年报
第8号--一九九五至九六财政年度第四季 由市政局通过的一
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财政预算修订
第9号--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对已获市政局批准的建设工
程的认可开支预算作出更改的报告(译名)
第10号--回应一九九六年六月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第八次
年报的政府覆文
发言
布政司就其提交的“回应一九九六年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二十六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及“回应一九九六年六月
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第八次年报的政府覆文”向本局发言
。
质询
1.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陈婉娴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叶国谦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5.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由于何俊仁议员不在席,主席根据《会议常规》第19(6)条
,裁定把第二项质询视作要求书面答覆之质询论。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律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于1996年7月10日订立的《
1996年刑事上诉(修订)规则》。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
卫生福利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香港医学专科学院于1996年6月13日订立的《1996年香
港医学专科学院(修订)规例》。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人民入境(修
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保安司报告谓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未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就于199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
-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规例》(即刊
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298号法律公告)及
- 《1996年监狱(修订)规则》(即刊登于
宪报的1996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3)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
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6年10月16日。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港人力资源培训制度的检讨与前瞻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本港经济结构转型导致大量工人失业及面对就业和转
业困难,尤以制造业工人为甚,本局促请政府:
- 全面检讨本港整体长远人力资源培训政策
,确定其原则及方向,以提高上述人士在
人力市场上的竞爭能力;
- 成立由劳、资、官方及专业人士组成具法
定地位的就业委员会,统筹及协调各有关
部门执行上述检讨的建议;及
- 检讨雇员再培训局的工作,使其服务以提
供转业技能培训为主,并向该局提供充足
及稳定的资金来源。
议题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4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5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20分恢复主持会议。
陈婉娴议员发言答辩。
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香港的贫富悬殊问题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在本港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富分配日趋两极化,贫富
悬殊的情况日益严重,在香港这个富裕社会中,竟然仍有
不少市民(特别是贫穷老人、新移民及领取综援金的人士
)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以至饔飧不继,本局对于政府长
期对贫穷人士的苦况视而不见,深表遗憾;藉今年是“国
际消除贫穷年”,促请政府坐言起行,立即协助本港的贫
穷人士“脫贫”,并全面研究本港贫富悬殊的原因和问题
的严重程度,及制订相应的社会及经济政策,以改善本港
的贫富悬殊问题。
冯检基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李卓人议员
已作出预告,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
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李卓人议员就冯检基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立即协助本港的贫穷人士“脫贫”,”之后,及在
“并全面研究本港”之前加上下列字句:
“包括:
1.设立老人退休金及提高老人综援金至2,700元;
2.改善学生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核方法,使更多贫穷家庭获
得合理资助;
3.设立供款式的失业援助金;
4.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失业问题,其中包括拨款给资
助机构,协助设立就业互助社;
5.为新移民增加就业训练及辅导、提供16至18岁青少年日
间教育机会;
6.提高伤残援助金额,积极促进伤残人士的就业机会;及
7.限制公屋租金加幅低于通胀及援助困难戶,加速及大量
增建公共房屋单位;”
李卓人议员就冯检基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经提出待
议。
14位议员及财经事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冯检基议员之议案所提出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但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发言答辩。
冯检基议员之原议案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0票赞成议案及6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件。)他宣布冯检基议员之原议案获通
过。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香港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草案》
上述三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香港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李国宝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草案》
李家祥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九九
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9时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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