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315/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五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刘励超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
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 《地租(评估及征收)规例》
| 296/97
|
2. 《专利(专利当局的指定)公告》
| 297/97
|
3.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修订附
表5)令》
| 298/97
|
4. 《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01/97
|
5.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1997年第28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02/97
|
6.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1997年第51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03/97
|
7. 《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1997年第127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04/97
|
8. 《详情请参阅英文版》
| 305/97
|
第106号
| ─
|
雇员再培训局
年报1995-1996
|
第107号
| ─
|
调查梁铭彦先生离职事件及
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
|
第108号
| ─
|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核数署署长第
二十八号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
提出的报告书(一九九七年六月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八号报告
书)
|
第109号
| ─
|
审核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开支预
算草案的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报
告
|
叶国谦议员提交“调查梁铭彦先生离职事件及有关事宜
专责委员会报告”,并向本局发言。
李家祥议员提交“政府帐目委员会就核数署署长第二十
八号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提出的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
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八号报告书)”,并向本局
发言。
杨森议员提交“审核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开支预算草案
的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报告”,并向本局发言。
1. 张文光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2. 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3. 单仲偕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4. 何敏嘉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5. 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6. 刘汉铨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运输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公共小型巴士(数量限额)公告》(即刊登于宪报
的198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內对可予登记为公共小型
巴士的车辆数目所指明的限制的有效期 (该有效期藉
1995年第245号法律公告延展至1997年6月20日)再延展
至1999年6月20日。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7年5月20日订立的《1997年
贩毒(追讨得益)(指定国家和地区)(修订)令》。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库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稅务条例》附表6第II部修订,加入 ─
“10. 非洲开发银行。”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1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库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罗祥国议员就第3(a)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议员及库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罗祥国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29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修正案遭否
决。
得到全委会主席同意,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之情况下
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席上,就《1997年应课稅品(修
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之其余议案要求进
行进一步之点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会议常规》第36
条(4)款之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会在点
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之点名表
决。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刘健仪议员就第3(c)条第(ii)节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两位议员及库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5人,反对者6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修正案获
可决。
刘健仪议员就第3(c)条第(iii)节动议另一项修正案,并向
全委会发言。
3位议员及库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41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修正案遭
否决。
刘健仪议员进一步就第3(c)条第(iv)节动议修正案,并向
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经修正之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的第5条经过首读。
刘健仪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5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5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司就议案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5条经过二读。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5条。增补
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午6时32分,全委会主席命令全委会暂停会议,并批
准库务司修改其所提出之新订的第5条之措辞。
全委会于下午6时40分恢复会议。
新订的第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条经过首读。
库务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条,
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条之议题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条经过二读。
库务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6条之前的标题及
新订的第6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3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库务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政务司报告谓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郑家富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签订工作时数国际公约,并尽快制定法例,
保障雇员在超时工作后,获得合理报酬。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下午6时5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6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40分恢复主持会议。
郑家富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郑家富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5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莫应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积极考虑香港中医药发展筹备委员会的建
议,并就此征询业內人士和市民的意见,尽速设立一套
完善的中医药注册和监管制度,并制订执行时间表,尽
快将中医药纳入香港医疗和教育系统,以保障市民大众
的利益。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5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发言。
莫应帆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9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9时58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10时21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两位议员及政务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
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9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3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梁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
梁耀忠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2人,反对者30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他宣布议案遭否决,并且
不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议事程序。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性别及残
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陆恭蕙议员就第1、2、10、14、15、18及19条动议修正
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就第2、14、15、18及19条动议
有关删除之修正案获可决,第2、14、15、18及19条从
条例草案中删除。
经修正之第1及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31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I。)他宣布修正案遭
否决。
在全委会主席同意下,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之情况下
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席上,就《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
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之其余
议案要求进行进一步之点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会议
常规》第36条(4)款之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
委员会在点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
关之点名表决。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原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
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
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4人,反对者31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II。)他宣布议案遭否
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全委会不同意把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
案,即表示亦不会同意把第13条 (与第3条相关者) 纳入本
条例草案。因此,第13条不会被读出,亦不会纳入本条
例草案。
陆恭蕙议员就第4、5及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30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X。)他宣布修正案遭
否决。
原第4、5及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
否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陆恭蕙议员及陈伟业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25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他宣布修正案获
可决。
政务司就第8、9、22及23条发言。
第8、9、22及2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
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
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
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26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政务司及一位议员就第11条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第1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
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
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6人,反对者30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I。)他宣布议案遭否决。
15位议员就第12条发言。
在全委会主席同意下,杨森议员在无经预告之情况下动
议下列议案:
第12条之议题现付诸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早上1时42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于早上1时53分恢复会议。
全委会主席参照英国下议院之惯例,解释杨森议员提出
议案之理由。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
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
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55人,无人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II。)他宣布第12条之议题
现付诸表决之议案获可决。
第1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
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
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3人,反对者33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V。)他宣布议案遭否
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1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议员及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25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V。)他宣布修正案获
可决。
经修正之第1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
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
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
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1人,反对者25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V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政务司就第17条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第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政务司就第20条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第2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陆恭蕙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1人,反对者25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VII。)他宣布议案获可
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2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0人,反对者26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VIII。)他宣布修正案
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2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30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X。)他宣布修正案
遭否决。
原第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25、28、29、31、32、33、35、36、39
及4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就第25、28、29、31、32、33、
35、36、39及40条动议有关删除之修正案获可决,第25、
28、29、31、32、33、35、36、39及40条会从条例草案
中删除。
陆恭蕙议员就第2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原第2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2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原第2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卫生福利司就第34条发言。
第3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卫生福利司就第37条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第3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
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
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25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X。)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陆恭蕙议员就第3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9人,反对者25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XI。)他宣布修正案
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3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的第16A条经过首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6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6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及政务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16A条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
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
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3人,反对者22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XII。)他宣布议案获可
决。
新订的第16A条经过二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16A条。增
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16B条经过首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6B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6B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及政务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16B条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
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
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27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XIII。)全委会主席表示,
他先前按照狄尼逊议长(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
之决定,行使过决定性表决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
权,表决反对,并宣布议案遭否决。
新订的第33A条经过首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3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33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33A条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
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
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7(5)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1人,反对者23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XIV。)他宣布议案获可
决。
新订的第33A条经过二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33A条。增
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陆恭蕙议员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三读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
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1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XV。)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续会。
会议遂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早上3时01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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