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364/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二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生福利司
    司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6年职业介绍所(修订)(第2号)
规例》
509/96
2.《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按摩
院条例)令》
510/96
3.《1996年《领港条例》(修订附表2)
公告》
511/96
4.《公职指定》512/96
5.《1995年香港银行公会(修订)条例
(1995年第76号)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13/96
6.《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1996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514/96
7.《1996年土地注册(修订)(第2号)
规例(1996年第445号法律公告)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515/96
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按摩院
条例)令》
(C)125/96
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海洋公
园公司条例)令》
(C)126/96
1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公
益金条例)令》
(C)127/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9号─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信托委员会报告书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卅一日
第40号─华人庙宇委员会华人庙宇
基金管理报告截至一九九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第41号──华人庙宇委员会华人慈善
基金管理报告截至一九九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第42号──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香港
房屋委员会年报
第4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截至1996
年3月31日为止的全年帐
目及同日的资产负债表

宣布

本局按议事程序表开始进行各项事务之前,主席宣布谓鉴
于有议员对他打算参选临时立法会议员一事表示关注,他
想就有关其参选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一事
作出宣布。

主席谓他想告诉各位议员,他于上周六递交了参选临时立
法会议员之提名表格。他想向各位议员保证,在他参选临
时立法会期间,及倘获选,于服务临时立法会期內,仍会
一如以往,本着不惧不偏之精神,继续竭尽所能执行立法
局主席之职。

质询

1.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黃伟贤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3.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梁耀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5.何俊仁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工务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司答覆。

6.任善宁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第七至十九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并就条例草案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捕鲸业(规管)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捕鲸业(规管)条例
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经济司报告谓

《捕鲸业(规管)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48(1)条修订,废除“1996
年12月31日”而代以“1998年12月31日”。”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及房屋司就议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8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议案获通过。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修订 ─
  1. 在第58(2)条中 ─

    1. 在(b)段中,废除“30%”而代以“20%”;

    2. 在但书中 ─

        (A)废除“1996年6月30日之后”而代以
        “1996年6月30日之后至1996年12月13
        日之前”;

        (B)在标题“期间”及“巿值租金的百分
        率”两栏之末处分别加“1996年12月12
        日之后”及“80”;

  2. 在第74B(1)条中,废除“1996年12月31日”而代以
    “1998年12月31日”。”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房屋司就议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7人,反对者1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议案获通过。

特区首长应维持港台关系

任善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应改变香港政府现行处理港台关系
的政策及模式,以免影响目前双方民间往来与文化交流,
损害两地每年2,000亿港元的双边贸易及香港旅游业每年从
台湾旅客所获取的150亿港元收入。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0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24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任善宁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2人,反对者2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尼逊议长
(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之决定,行使过决定性表决
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表决反对,并宣布议案遭
否决。

第一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不相信今日并非透过普选产生的第一任香港特别行政
区(“特区”)行政长官有决心维护高度自治并抗拒中国政
府对特区的干预。

刘慧卿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郑明训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杨森议员
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郑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案
。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修正案及修正案
之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郑明训议员就刘慧卿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不相信”,并以“祝贺”代替;删除“并非透过普
选产生的第一任”,并以“由具代表性的400人推选委员
会选出的”代替;在“(特区)”之后,加上“候任”;删
除“有决心”,并以“,并希望他能坚决按照《基本法》
规定,致力”代替;在“维护”之后,加上“特区的”;
及删除“并抗拒中国政府对特区的干预”,并以“,藉以
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代替。

郑明训议员就刘慧卿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提出
待议。

杨森议员就郑明训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
向本局发言:

删除“祝贺”,并以“认为”代替;删除“具代表性的”
并以“祇有”代替;在“400人”之后,加上“组成之”;
在“候任行政长官”之后,加上“欠缺代表性,并强烈要
求候任行政长官”;删除“,并希望他能坚决按照《基本
法》规定,”;在“致力”之前,加上“能”;在“藉以
促进”之前,加上“,敢于向中国政府爭取特区的民主、
人权、自由及法治”;在“繁荣和”中删除“和”,并以 “、”代替;及在“稳定”之后,加上“和进步”。

杨森议员就郑明训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18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晚上7时4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4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8时02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7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请郑明训议员就杨森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刘慧卿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杨森议员就郑明训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
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1人,反对者31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杨森议员就郑明训议员之
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郑明训议员就刘慧卿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他宣布郑明训议员就刘慧卿议员
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刘慧卿议员发言答辩。

由刘慧卿议员动议,经郑明训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刘慧卿议员及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
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31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他宣布由刘慧卿议员动议
,经郑明训议员修正之议案获通过。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之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梁耀忠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5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涂谨申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2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I。)他宣布二读之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公安(修订)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委员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
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2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II。)他宣布第1条纳入本条例
草案之议案获可决。

保安司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委员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
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
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0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X。)他宣布保安司就第2条动
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委员会主
席表示,他认为议案获可决。叶国谦议员要求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
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0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他宣布经修正之第2条纳入
本条例草案之议案获可决。

第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委员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
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5人,反对者29人。(表决纪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他宣布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
之议案遭否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涂谨申议员报告谓

《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
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 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0人,反对者1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0时28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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