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212/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七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陆恭蕙议员
吴霭仪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J.P.
- 工商司
- 谭荣邦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1.《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 染废物费用)(修订)规例》 | 465/96
|
2.《1996年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 台(安全)(费用)(修订)规例》 | 468/96
|
3.《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规例》 | 469/96
|
4.《1996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修订附表 5)公告》 | 470/96
|
5.《公职指定》 | 471/96
|
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亲父鉴定法律 程序条例)令》 | (C)111/96
|
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占用人法律责 任条例)令》 | (C)112/96
|
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1981年英国国 籍法令 (相应修订)条例)令》 | (C)113/96
|
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英国国籍(杂 项条文)条例)令》 | (C)114/96
|
1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不良医药广 告条例)令》 | (C)115/96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2号 | ─ |
市政局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止年度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收支总
|
| | 表(译名)
|
第33号 | ─ | 市政局年报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
第34号 | ─ | 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第二季由市
|
| | 政局通过的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财政
|
| | 预算修订(译名)
|
质询
1.郑家富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文康广播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文康广播司答覆。
2.郑明训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务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司答覆。
3.何承天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5.罗叔清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杂项修
订)条例草案》
上述3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条
第(3)款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杂项修
订)条例草案》
工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政纲
在请李卓人议员动议议案之前,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已作
出预告,表示拟就李议员之议案动议修正案,而廖成利议
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叶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
案。叶议员就李议员议案所提出之修正案,是删去了李议
员议案之所有有效字眼,另加入字眼,用以代替其建议删
去之字眼。主席又表示若稍后本局通过叶议员之修正案,
或叶议员经廖议员修正之修正案,即表示本局接纳以叶议
员之修正版本,或叶议员经廖议员修正之修正版本代替原
议案。他补充说根据上次会议就辩论单仲偕议员有关“对
法定公用事业机构加强监管”议案所作之裁决,在他宣布
叶议员之修正案,或叶议员经廖议员修正之修正案获通过
后,他会随即宣布由李议员动议,经叶议员修正之议案,
或经叶议员及廖议员修正之议案,亦已获本局通过,辩论
亦即告结束。但若叶议员之修正案,或其经廖议员修正之
修正案不获通过,则会遵循惯常之程序。
李卓人议员表示,他拟就主席于开始会议之前所作之私下
裁决提出规程问题。主席于下午4时05分暂停会议,让李
议员以书面递交规程问题,供他考虑。
本局于下午5时05分恢复会议。
主席表示李卓人议员以书面递交了规程问题,要求他裁定
叶国谦议员之拟议修正案,是否与李议员之议案相关。主
席解释谓就是否相关这一问题,李议员议案中提及之事项
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因在中国政府所采取之“小圈子”推
选制度下,其中几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之政纲內容对本港民
主发展及人权保障加以回避,故深表失望。第二部分则是
应经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叶国谦议员就李议员之
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亦包括两部分:其一,叶议员建议本
港民主发展之步伐和保障人权之问题,在《基本法》中已
有明确条文规定;其二,叶议员建议支持特区行政长官按
《基本法》规定产生。厄斯金.梅(Erskine May)(第336页
,第21版)说明,“修正案之目的可以是修改一项问题
(议案),使之更能被接受,或是向议院(下议院)提
交一项不同的建议,以代替原来的问题(议案)”。叶
议员之修正案拟修改李议员之议案,并向本局提交不同
之建议,以代替李议员原来之建议。因此,其修正案与
建议本局进行辩论之事项是相关的,亦与李议员之议案
相关。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参与由中国政府策划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推选的
候选人,其中几名的政纲內容对本港民主发展及人权保障
加以回避,显示他们沒有决心捍卫“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的概念,亦反映在中国政府所操纵的“小圈子”推选制
度下,只容许出现政治上以中国政府意愿为依归的政纲;
对此,本局深表失望,并强调只有经由香港市民以一人一
票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才能有效保障港人权益。”
李卓人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又提议进行合并
辩论,一并辩论议案、由叶国谦议员就议案提出之修正案
,以及由廖成利议员就叶议员之修正案所提出之修正案。
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
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叶国谦议员就李卓人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参与由中国政府策划的”,并以“鉴于”代替;删
除“推选的候选人,其中几名的政纲內容对本港民主发展
及人权保障加以回避,显示他们沒有决心捍卫“一国两制
、高度自治”的概念,亦反映在中国政府所操纵的“小圈
子”推选制度下,只容许出现政治上以中国政府意愿为依
归的政纲;对此,”并以“的选举是按基本法所订定的程
序进行,而本港民主发展的步伐和保障人权的问题,在基
本法中亦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代替;及删除“深表失望,
并重申只有经由香港市民以一人一票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
,才能有效保障港人权益”,并以“支持特区行政长官按
基本法规定产生,以利平稳过渡”代替。
叶国谦议员就李卓人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廖成利议员就叶国谦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发言:
在“支持特区行政长官按基本法规定产生”之后,加上下
列字句:
“,并呼吁推选委员会充分尊重香港市民的意愿,选出一
位有抱负有能力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捍卫基本法赋予港人的权利及自由,改善基层市民民生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廖成利议员就叶国谦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5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在梁耀忠议员发言期间,一位议员要求就梁议员所作之一
项被指为带侮辱性之言论作出解释。主席问梁议员其言论
是否指本局议员,而梁议员回答谓确是指本局议员。主席
裁定有关言论属侮辱性言词,并要求梁议员将之收回。为
回应梁议员之要求,主席于下午6时20分暂停会议。
本局于下午6时28分恢复会议。
主席表示他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会议席上,已就有
关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之言词作出裁决,并宣读了裁决之
以下节录部分:“冒犯性及侮辱性之用语,被视为属不适
用于议会之用语,不应在本局及其属下委员会中使用。根
据《会议常规》第31(4)条,凡对立法局议员使用冒犯
性及侮辱性语文,即属不合乎规程。根据《会议常规》第
31(5)条,议员不得意指其他议员有不正当动机。该等
令人反感之用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其他议员之人格有
减损作用者,而另一类则是直接亵渎、侮辱及粗鄙者。本
席裁定这两种语文均属不合乎规程。倘若本局议员非故意
地在其演辞中使用了令人反感的用语,本席当请该议员把
演辞中本席视为不适用于议会规程之有关措辞重新整理。
倘有关之议员对该要求听若罔闻,或未能重新整理措辞,
使其演辞不再令人反感,则本席会命令他立即收回其演辞
有关部分,或是命令该名议员道歉。倘本席之命令不获遵
守,本席会把该等行为视为极不检点,并会根据《会议常
规》第34条命令该议员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本局该次
会议之其余部分。”
主席再次要求梁耀忠议员收回他裁定为带侮辱性之言词。
梁议员拒绝收回,而主席则根据《会议常规》第34(2)条,
命令梁议员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本局是次会议之其余
部分。
另有13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请叶国谦议员就廖成利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宪制事务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黃伟贤议员得到主席同意,在无经预告情况下,根据《会
议常规》第30(1)条,动议下列议案:
有关“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政纲”之辩论中止待续。
黃伟贤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黃议员之议案发言。
黃议员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
决判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0人,反对者27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他宣布黃伟贤议员之议案遭否决
。
廖成利议员就叶国谦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遭否决。
冯检基议员及廖成利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5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宣布廖成利议员就叶国谦
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叶国谦议员就李卓人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是
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
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叶国谦议员就李卓人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通过。
主席又宣布由李卓人议员动议,经叶国谦议员修正之议案
获可决。
加强对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监管
单仲偕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谴责政府拒绝对具有垄断优势的香港中华煤气有限
公司(“煤气公司”)进行监管,因而导致煤气公司罔顾
市民利益而任意加价,并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对煤气公司进
行监管,以增加其透明度和问责性,及保障消费者权益。”
单仲偕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罗祥国议
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陈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
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
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陈鉴林议员就单仲偕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本局”之前加上“鉴于香港中华煤气公司(“煤气公
司”)目前已有相当大的市场占有率,”;删除“谴责”
,并以“促请”代替;删除“拒绝对具有垄断优势的香港
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煤气公司”)进行监管,因而导致
煤气公司罔顾市民利益而任意加价,并要求政府重新考虑
对煤气公司进行监管”,并以“采取积极措施,鼓励良性
竞爭”代替;删除“以”;并以“并”代替;删除“其”
并以“煤气公司运作”代替;删除“和问责性”;及删除
“及”,并以“以”代替。
陈鉴林议员就单仲偕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罗祥国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发言:
删除“采取积极措施,”并以“直接监管煤气公司及引进
新竞爭者,”代替;及删除“,鼓励良性竞爭”。
罗祥国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晚上8时4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9时20分恢复主持会议。
主席请陈鉴林议员就罗祥国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单仲偕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经济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遭否决。
罗祥国议员及单仲偕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2人,反对者22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
尼逊议长(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之决定,行使过
决定性表决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表决反对,并
宣布罗祥国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
否决。
陈鉴林议员就单仲偕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陈荣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3人,反对者22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他宣布陈鉴林议员就单仲偕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单仲偕议员发言答辩。
由单仲偕议员动议,经陈鉴林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经修正之议案获
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
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23人,反对者22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I。)他宣布由单仲偕议员
动议,经陈鉴林议员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9时54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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