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006/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一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议员:
李鹏飞议员,C.B.E., J.P.
冯检基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律政司
- 溫法德先生,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
库务司
- 何铸明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
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设施)规例》 | 197/97
|
2.《逃犯(荷兰)令》 | 198/97
|
3.《逃犯(加拿大)令》 | 199/97
|
4.《逃犯(澳大利亚)令》 | 200/97
|
5.《逃犯(马来西亚)令》 | 201/97
|
6.《逃犯(菲律宾)令》 | 202/97
|
7.《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 | 203/97
|
8.《逃犯(民航安全)令》 | 204/97
|
9.《逃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人质)令》 | 205/97
|
10.《逃犯(酷刑)令》 | 206/97
|
11.《逃犯(药物)令》 | 207/97
|
12.《逃犯(危害种族)令》 | 208/97
|
13.《1997年逃犯条例(修订附表2)令》 | 209/97
|
14.《逃犯《通报程序)规例》 | 210/97
|
15.《逃犯(表格)规例》 | 211/97
|
16.《逃犯(杂项)规例》 | 212/97
|
17.《土地测量(纪律程序)规例》 | 216/97
|
18.《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令1997年(修 订)令》 | 217/97
|
19.《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第2号)令》 | 218/97
|
20.《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5号)令》 | 219/97
|
21.《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6号)令》 | 220/97
|
22.《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17号)令》 | 221/97
|
23.《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规则》 | 222/97
|
24.《1997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 | 223/97
|
25.《1997年孤寡抚恤金(增加)公告》 | 224/97
|
26.《199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1997年第4号) 1997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 225/97
|
27.《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 (1997年第20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26/97
|
28.《1997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令
(1997年第53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 227/97
|
2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巴黎外方传教会 法团条例)令》 | (C)116/97
|
3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安贫小姊妹会法 团条例)令》 | (C)117/97
|
3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宗座外方传教会 法团条例)令》 | (C)118/97
|
3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海员俱乐部法团 条例)令》 | (C)119/97
|
3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鲍思高慈幼会法 团条例)令》 | (C)120/97
|
3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耶稣宝血女修会 法团条例)令》 | (C)121/97
|
3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约翰机构条例) 令》 | (C)122/97
|
3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约瑟信托基金条 例)令》 | (C)123/97
|
3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严规熙笃会院长 法团条例)令》 | (C)124/97
|
3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生产力促进 局条例)令》 | (C)125/97
|
3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海事训练队 条例)令》 | (C)126/97
|
4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领事关系条例) 令》 | (C)127/97
|
4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贺善尼会法 团条例)令》 | (C)128/97
|
4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嘉道理农业辅助 贷款基金条例)令》 | (C)129/97
|
4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电车教育信 托基金条例)令》 | (C)130/97
|
4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贸易发展局 条例)令》 | (C)131/97
|
4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英基学校协会条 例)令》 | (C)132/97
|
4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退休金利益(司法 人员)条例)令》 | (C)133/97
|
4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土地注册条例) 令》 | (C)134/97
|
4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防痨心臟及 胸病协会法团条例)令》 | (C)135/97
|
4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安全) 条例) 令》 | (C)136/97
|
第95号
| ─
|
医院管理局年报1995-1996
周年帐目结算表及核数师报告书
|
第96号
| ─
| 撒玛利亚基金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周年帐目结算表
|
第97号
| ─
|
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
年报1995/96
|
第98号
| ─
|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
年报1995/96
|
1. 李永达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2. 叶国谦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3. 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4. 黃伟贤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 蔡根培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6. 陈荣灿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律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规则委员会于1997年4月21日订立的《1997年刑事
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库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
由1997年4月1日起,就《差饷条例》第18(1)
条而订明的百分率如以下所列 ─
-
位于市政局地区的物业单位 ─
(A) 一般差饷 | 2.4%;
|
(B) 市政局差饷 | 2.6%;
|
-
位于区域市政局地区的物业单位 ─
(A) 一般差饷 | 0.8%;
|
(B) 区域市政局差饷 | 4.2%;
|
-
由1997年4月1日起至1998年3月31日止及由1998年
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的每一年度,就《差
饷条例》第19(1)(b)条而订明的百分率为20%;
及
-
由1997年4月1日起,就《差饷条例》第36(1)(l)
条而订明的款额为$3,000。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库务司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库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汽车 (首次登记稅) 条例》第5条第(3)及(4)款将于2000
年3月31日午夜失效。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9、11、12、13、15、16、17及19条之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卫生福利司就第10、14及1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0、14及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4、5、9、11至16、18至22、24、26至32、34至40、
42至47及4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教育统筹司就第2、3、6、7、8、10、17、23、25、33、
41及4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3、6、7、8、10、17、23、25、33、41
及4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38A条经过首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8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38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新订的第38A条经过二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38A条。增
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委会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局,并批准教育统筹
司根据《会议常规》第68条动议暂停执行《会议常规》
第46(5)及(7)条之议案,以便全体委员会可以同一议题一
并考虑拟议之新订的附表3A及拟议之新订的第48A条。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立法局遂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附表3A及新订的第48A条经过首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新订的附表3A及新订的第48A条,
并向全委会发言。二读新订的附表3A及新订的第48A条
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附表3A及新订的第48A条经过二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附表3A及新订
的第48A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教育统筹司就附表1至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至4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卫生福利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修订)
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4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4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4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于1997年4月9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空气污染管
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
127号法律公告)修订 ─
-
在第7(c)条中,废除在末处的“或”;
-
在第7(d)条中,废除在末处的逗号而代以
“;或”;
-
在第7条中 ─
-
加入 ─
“(e) 除(a)、(b)、(c)及(d)段所提述者外,并
非他所能控制的情况,”;
-
废除“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和已作出一切”而
代以“作出”;
-
在第8(1)(b)(i)条中,废除自“为有关工程”起至
“已订立”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有关工程在本
规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前投标,或在沒有招标的
情况下,为有关工程订立的合约在该日或之前订
立”;
-
在第8(3)(b)条中,废除自“为某”起至“已订立”
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某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
实施当日或之前投标,或在沒有招标的情况下,
为该除外工程订立的合约在该日或之前订立,”;
-
在附表的第III部中 ─
-
废除第12(4)及(5)条;
-
在第16条中,在“沥青”之后加入
“、喷浆混凝土”。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吴霭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当局提交有关居留权的蓝纸条例草案,以便本
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成为法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6时01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35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9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吴霭仪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吴霭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3人,反对者22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张文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候任)行政长
官(以下简称“候任特首”)建议修订现行《公安条例》
及《社团条例》,收紧香港市民现可享有的游行、集会、
结社等自由及人权,表示极度遗憾,并促请候任特首向
中国政府如实反映港人意愿,以使现时港人享有的人权、
自由得以继续保留。
张文光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莫应帆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
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
拟议修正案。
莫应帆议员就张文光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删除“本局对”,并以“鉴于”代替;删除“建议”,
并以“将会”代替;在“及《社团条例》,”之后加上
“本局促请候任特首切勿”;删除“可”,并以“时”
代替;删除“表示极度遗憾,”;在“并”之后加“敦”;
删除“请”;删除“向中国政府如实反映”,并以“在
修订《公安条例》及《社团条例》时,充分尊重”代替;
及删除“以使”,并以“确保”代替。
莫应帆议员就张文光议员议案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出
待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8时3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8时5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9时50分,郑家富议员请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数不
足。主席指令本局暂停会议,并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
法定人数。
再有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张文光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保安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莫应帆议员就张文光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但遭否决。
张文光议员发言答辩。
张文光议员原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3人,反对者27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议案遭否决。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7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
断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3人,反对者27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条例草案予以二读
之议案遭否决,并表示不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议
事程序。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1时23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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