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499/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五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司
    何高雪瑶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陈钦茂先生



质询

1.陆恭蕙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财经事务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司答覆。

2.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3.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4.杨孝华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蔡根培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6.陈荣灿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库务司及规划环境地
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制订公平交易法及成立公平竞爭委员会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就本港的竞爭环境进行整体
研究及评估,并发表报告书,其中建议香港应引进公平竞
爭政策、制定公平竞爭法,及设立公平竞爭委员会,从而
促进公平竞爭,及令工商机构与消费者受惠。对外而言,
可以加强香港在国际层面的竞爭。本局促请政府接纳消委
会所提出的制订公平竞爭政策、公平竞爭法与设立公平竞
爭委员会之原则,并听取立法局与各界意见,以决定有关
具体细则与內容。

李华明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田北俊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田北俊议员就李华明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从而促进公平竞爭,及令工商机构与消费者受惠
。对外而言,可以加强香港在国际层面的竞爭”;在“,
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本局支持促进公平竞爭的原则
之余”;删除“本局促请政府”中的“本局”;及删除“
接纳消委会所提出的制订公平竞爭政策、公平竞爭法与设
立公平竞爭委员会之原则,并听取立法局与各界意见,以
决定有关具体细则与內容”,并以“对上述报告进行深入
研究,并听取立法局与各界意见,考虑是否制订有关政策
,以便促进香港自由市场运作及保障香港在国际间之竞爭
地位”代替。

田北俊议员就李华明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下午4时4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1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工商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正恢复主持会议。

田北俊议员就李华明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田北俊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2人,反对者31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田北俊议员就李华明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李华明议员原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
声音表决判断原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2人,反对者21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李华明议员之原议案获
可决。

反吸烟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为保障香港市民,特别是年轻人,避免因吸烟及吸入二手
烟而损害健康,本局支持全面禁止直接和间接的烟草广告
及禁止接受烟草商赞助社交、文化及体育活动,并支持立
法规定所有室內公众场所为非吸烟区。

梁智鸿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莫应帆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莫应帆议员就梁智鸿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和间接”;删除“及禁止接受烟草商赞助社交、文
化及体育活动,并支持立法”,并以“、”代替;在“规
定”后加上“在”;及删除“为非吸烟区”,并以“,除
在指定的吸烟区內,不准吸烟、及尽快增拨资源,加强反
吸烟教育”代替。

莫应帆议员就梁智鸿议员议案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出待
议。

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莫应帆议员就梁智鸿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遭否决。

莫应帆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7人,反对者36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莫应帆议员就梁智鸿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梁智鸿议员原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
声音表决判断原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9人,反对者22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录IV。)他宣布梁智鸿议员之原议案
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二读

《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动议二读
辩论。

主席表示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提交此两项条例草案时,
他曾说李永达议员提出之《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內容,与廖成利议员提出之《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內容,实质上并不相同,虽然两者均是有关同
一事宜,即拟改组房屋委员会。通过第一项条例草案并不
会阻碍第二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议事程序。

主席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该两项条例草案,而两
项条例草案二读之待决议题,则会于合并辩论结束后分别
提出。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该两项条例草案。

7位议员及房屋司就两项议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发言答辩。

李永达议员提出之《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之二
读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获可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6人,反对者20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廖成利议员提出之《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之二读议题付诸表决。廖成利议员、李永达议员及冯
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
(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29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他宣布二读该项条例草案之议
案遭否决。

作为回应5位议员就有关二读《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之表决结果提出之疑问,主席于晚上10时16分暂
停会议,以便等候印出表决纪录。

本局于晚上10时30分恢复会议。在各位议员核对过表决纪
录并无提出任何疑问后,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
者29人。他宣布二读该项条例草案之议案遭否决,本局不
会就廖成利议员提出之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议事程序。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

“下列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条

李永达议员就第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第2条(a)款

委员会主席表示李永达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及梁耀忠议员
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修正第2条(a)款。他提议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各项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委员
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各项拟议修正案。

主席谓动议各项修正案之次序,是按照《会议常规》第25
(4)条之规定作出决定。他又表示由于周梁淑怡议员资历较
深,故应先动议议案。

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条(a)款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
言。

周梁淑怡议员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梁耀忠议员及李永达议员分别就周梁淑怡议员之修正案及
各自之拟议修正案发言。

另有2位议员及房屋司就各项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主席提醒各位议员,如周梁淑怡议员之修正案获可决,即
表示梁耀忠议员及李永达议员之拟议修正案不获通过。

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条(a)款动议之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8人,反对者28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I。)委员会主席表示,他
先前曾按照狄尼逊议长(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之
决定,行使过决定性表决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
表决反对,并宣布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条(a)款所动议之修
正案遭否决。

梁耀忠议员就第2条(a)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梁耀忠议员要求
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
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50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VIII。)他宣布梁耀忠议员
就第2条(a)款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李永达议员就第2条(a)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曾健成议员要求
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
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8人,反对者29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X。)他宣布李永达议员就
第2条(a)款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第2条(a)款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委员会主席
表示他以为议案获可决。

周梁淑怡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8人,反对者29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他宣布第2条(a)款纳入
本条例草案之议案遭否决。

第2条(b)款

委员会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议员不可就第2条(b)款动议拟议
修正案,因其建议与刚才就第2条(a)款所作出之决定是不
一致。

第2条(c)款

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条(c)款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及房屋司就修正案发言。

作为回应廖成利议员提出之疑问,委员会主席于晚上11时
35分暂停会议,让周梁淑怡议员修改其就第2条(c)款动议
之修正案措辞。

本委员会于晚上11时40分恢复会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在暂停会议期间,主席已批准周梁淑怡议
员就第2条(c)款动议之修正案作出技术上之修正,并向本
委员会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条(c)款动议修正其修正案之议题经提
出待议,并付诸表决。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
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
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8人,反对者28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委员会主席表示,他
先前曾按照狄尼逊议长(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之
决定,行使过决定性表决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
表决反对,并宣布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条(c)款所动议之修
正案遭否决。

委员会主席表示在暂停会议期间,主席已决定批准李永达
议员更改条例草案內第2条(c)款之字眼。李议员证实他想
更改所述字眼,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经更改之第2条(c)款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题发言。

第2条(c)款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曾健成议员
及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8人,反对者29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I。)他宣布第2条(c)款纳入
本条例草案之议案遭否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准许撤销第2条(d)及(e)款。

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委员会主席表示撤销条例草案內第2
条(d)及(e)款,并且不会就该两款进行进一步之议事程序。

第3条

第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委员会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遭否
决。

李柱铭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
规》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30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II。)他宣布第3条纳入本条
例草案之议案遭否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李永达议员报告谓

《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房屋司及律政司就议案发言。

三读之议题付诸表决。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遂
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30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XIV。)他宣布三读条例草案之议案
遭否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凌晨00时22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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