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865/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六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政务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7年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修订
附表)令》

133/97
2.《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
乐场地)(修订附表4)令》

134/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第84号 ─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为
止该年度的财政预算政府一般收
入帐目按总目及分目详情的收入
摘要

2.第85号 ─广播事务管理局报告书一九九五
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八月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进出口条例》

工商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5年11月21日订立的《1995年进
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年第544号法律公告)
的第5条。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进出口条例》

工商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7年3月18日订立的《1997年进出
口(登记)(修订)规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二读

《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卫生福利司、教育统筹司、规划环境地政司及房屋司就议
案发言。

财政司发言答辩。

主席于下午3时34分暂停会议,让议员能私下商议,然后
就议案进行表决。

本局于下午3时50分恢复会议。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

按照《会议常规》第55条,全体委员会先考虑条例草案附
表。

总目21至194项之款额纳入附表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财政司报告谓

《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议
案获可决。

杨森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
(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1917年至1993年香港皇室训令(第1及2号)》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修订 ─

  1. 废除会议常规第60A(2)及60B(2)条而代以 ─

    “(2)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副主席及五名委
    员组成,全部均须为立法局主席按內务委
    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如主席
    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主席及副
    主席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主席加上两名委
    员。”;

  2. 废除会议常规第61(2)条而代以 ─

    “(2) 立法局主席须决定每个专责委员会的
    委员人数,并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
    序任命专责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成员
    。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
    主席及副主席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
    席之职。”;

  3. 废除会议常规第62(3)条。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立法局于1994年5月25日为《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
例》(第382章)第15条的施行而提出和通过并经于1996
年11月20日作出修订的决议再予修订,删去附表第1段“
有关方面”的定义,而代以 ─

““有关方面”,(relevant body) 就有证人须出席作证或
出示任何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的委员会而言,

  1. 如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均出席,即指该会
    的主席及副主席(在正副主席意见出现分歧
    的情况下,凡提述有关方面作出的裁定,须
    理解为主席的裁定);

  2. 如副主席缺席,即指主席;

  3. 如主席缺席,即指副主席;

  4.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即指在正副主席缺
    席期间委员会所选出代行主席的委员。”。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致命意外条例》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致命意外条例》第4(3)条修订,废除“$70,000”而代
以“$150,000”。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2位议员及律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议案获可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3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就于1997年3月19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西区海底隧
道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94号法律公告),将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
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至1997年4月23日的会
议。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东区海底隧道(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规例)
(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东区海底隧道(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规例)
(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草案》

叶国谦议员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
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3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3项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梁耀忠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9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议案获可决。

梁智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6人,反对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医生注册(过
渡条文)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周梁淑怡议员就第2至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至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周梁淑怡议员报告谓

《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5时50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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