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04/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及
十月十七日星期四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缺席)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缺席)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缺席)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缺席)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树堃先生,J.P.
- 工务司
- 邝汉生先生,J.P.
- 财经事务司
- 韦徐洁仪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
(一)
- 吴文华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
(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6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4)令》 | 415/96
|
2.《1996年律师执业(修订)(第2号)规则》 | 416/96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11号--公司注册处 1995 - 96年报
第12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洋鱼类奖学基金报告
第13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农产品奖学基金报告
第14号--鱼类统营处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周年帐目结算表
第15号--蔬菜统营处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周年帐目结算表
第16号--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报告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译名)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于199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精神健
康(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的第3条修订--
- 在新的第5(2)条中 ─
- 废除(b)段而代以 ─
“(b)行政局议员;”;
- 将(d)、(e)及(f)段分别重订为(j)、(k)及(l)段;
- 加入 ─
“(d)市政局议员;
(e)区域市政局议员;
(f)区议会议员;
(g)太平绅士;
(h)公职人员;
(i)精神病院视察人员;”;
- 在新的第5D条中 ─
- 在(a)段中,在“须于”之后加入“行使
第5A或5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赋予的
权力后的”;
- 在(b)段中,在“须于”之后加入“行使
第5B或5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赋予的
权力后的”。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致谢议案
主席就辩论议案之程序,以及就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各位议
员可能就议案动议之任何修正案之程序作出解释。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感谢总督发表施政报告。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4时02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4时4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在得到主席同意之情况下,梁智鸿议员无经预告起立动议
下列议案:
致谢议案之辩论现中止待续,致令夏佳理议员可根据《释
义及通则条例》可动议通过议事程序表所载在其名下之议
案,而梁智鸿议员之致谢议案在夏佳理议员之议案表决后
,立即恢复辩论。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于199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监狱
(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废除。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随而继续辩论由梁智鸿议员动议之“致谢议案”。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6时42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7时1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0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9时20分暂停会议。
本局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下午2时30分恢复会议,继续
辩论“致谢议案”。
1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梁智鸿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施政报告”之后,加上下列字句:
“,但由于英国政府长期以来在本港实施殖民统治及拒绝
在本港推行全面民主,令港人的民主权利长久以来遭到无
理剝夺,对此,本局深表遗憾”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2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李柱铭议员提出规程问题,表示代理主席不应主持该部分
有关李卓人议员修正案之会议,因代理主席已发言反对修
正案。代理主席于下午5时05分暂停会议。
本局于下午5时15分恢复会议,而主席亦同时恢复主持会
议。
再有5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梁智鸿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之议题经提
出待议。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获通过。
田北俊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7票赞成修正案,17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他宣布李卓人议员就梁智鸿议员
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已获通过。
主席表示由于李议员之修正案已获通过,本局会继续辩论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经李卓人议员修正之议案。
11位议员就经修正之议案发言。
下午7时56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2位议员就经修正之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8时16分恢复主持会议。
梁智鸿议员动议辩论中止待续。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27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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