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65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九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杨孝华议员,J.P.
田北俊议员,O.B.E., J.P.
郑家富议员
莫应帆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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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捕鲸业(规管)规例》 | 48/97
|
2.《安排指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民用航 空服务)(双重课稅)令》 | 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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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规例》 | 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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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2号)规例》 | 51/97
|
5.《1997年古物及古迹(古迹的宣布)公告》 | 52/97
|
6.《1997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令》 | 53/97
|
7.《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周年报表)(修订)规则》 | 54/97
|
8.《1997年杠杆式外汇买卖(周年报表)(修 订)规则》 | 55/97
|
9.《1995年公司(修订)条例(1995年第83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56/97
|
10.《1995年公司(表格)(修订)规例(1995年 第37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57/97
|
11.《1997年公司(修订)条例(1997年第3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58/97
|
12.《199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1997年第4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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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7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1997年 第5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60/97
|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财产恒继及 收益累积条例)令》 | (C)7/97
|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证据条例)令》 | (C)8/97
|
16.《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规例》 | 61/97
|
17.《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第3号)令》 | 62/97
|
18.《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药剂业 及毒药条例)令》 | 63/97
|
19.《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1997年第 1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64/97
|
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药剂业及毒药 条例)令》 | (C)9/97
|
21.《1997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公 告》 | 65/97
|
22.《1997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1997年 第6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66/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64号─ | 香港演艺学院年报 1995-1996
|
| 及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
|
| 财政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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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号─ | 香港艺术发展局年报
|
|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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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号─ | 政务司法团
|
|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
| 周年帐目结算表
|
|
|
第67号─ |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
|
|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八月 三十一日年报
|
质询
1.涂漌申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2.何敏嘉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3.张炳良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4.李卓人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第五至十八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3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
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项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雇员补偿制度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港府全面检讨香港雇员补偿制度,以达致以下政
策目标:
- 修订《雇员补偿条例》,确保工伤者及因工
死亡者家属获得合理的补偿水平;
- 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使工业意外受害者
得到更完善保障;
- 设立工伤审裁处以快、廉、简的方式解决任
何有关纠纷;
- 改善现时的工伤援助制度,确保工业意外受
害者即使在雇主未购保险又无力支付补偿时
,仍得到足够的援助。
李卓人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陈鉴林议员就李卓人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检讨”,并以“改善”代替;删除“以达致以下政
策目标”,并以“其中应包括”代替;删除“修订《雇员
补偿条例》,确保工伤者及因工死亡者家属获得合理的补
偿水平”,并以“尽快落实劳工顾问委员会就《雇员补偿
条例》提出的修订建议”代替;在“使工业意外受害者”
之后加上“及其家属”;删除“设立工伤审裁处以快、廉
、简的方式解决任何有关纠纷”,并以“简化现时工伤赔
偿的申索程序”代替;
陈鉴林议员就李卓人议员议案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出待
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李卓人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遭否决。
张汉忠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陈鉴林议员就李卓人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李卓人议员发言答辩。
李卓人议员原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原议
案获可决。
李卓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原议案者37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李卓人议员之原议案
获可决。
筹委会通过建议废除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法例
条文
杨森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强烈谴责筹委会通过建议废除现行《社团条例》及《
公安条例》中因应人权法作出修改的条文,以及《香港人
权法案条例》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部分重要条
文,并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拒绝接受有
关建议,以免严重破坏保障香港人权、自由的法例,及严
重损害香港法治的良好声誉。
杨森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何承天议员已
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
何承天议员就杨森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
发言:
在“本局”之前加上“为求平稳过渡”;删除“强烈谴责
筹委会通过建议废除现行《社团条例》及《公安条例》中
因应人权法作出修改的条文,以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部分重要条文,并”;删
除“拒绝接受有关”,并以“不要接纳或实行筹委会有关
废除《社团条例》、《公安条例》、《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部分条文的”代替;删除
“,以免严重破坏保障香港人权、自由的法例,及严重损
害香港法治的良好声誉”。
何承天议员就杨森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出
待议。
5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1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1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02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杨森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何承天议员就杨森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获可决。
杨森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
(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何承天议员就杨森议
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杨森议员发言答辩。
由杨森议员动议,经何承天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表
决。
主席表示他以为经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31人,反对者13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由杨森议员动
议,经何承天议员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
何承天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陈婉娴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12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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