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749/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四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千石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0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工务司
- 邝汉生先生,J.P.
- 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 宪制事务司
- 麦清雄先生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7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令》 | 89/97
|
2.《1997年公共收入保障(遗产稅)令》 | 90/97
|
3.《1997年公共收入保障(汽车首次登记 稅)令》 | 91/97
|
4.《1997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饷)令》 | 92/97
|
5.《1997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 | 93/97
|
6.《西区海底隧道规例》 | 94/97
|
7.《1997年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修订) (第2号)规例》 | 95/97
|
8.《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规例》 | 96/97
|
9.《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 例》 | 97/97
|
10.《1997年法定言文(修改文本)(建筑物 条例)令》 | 98/97
|
11.《1997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 | 99/97
|
12.《1995年进出口(修订)条例(1995年第 30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0/97
|
13.《1995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第
2号)条例(1995年第31号)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 101/97
|
14.《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
年第5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 102/97
|
15.《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修 订)规例(1996年第310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103/97
|
16.《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
准)(排放)(修订)规例(1996年第311号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4/97
|
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陆军及皇家 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令》 | (C)30/97
|
1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防卫(射击练 习区)条例)令》 | (C)31/97
|
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建筑物条例) 令》 | (C)32/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74号─ | 语文基金
|
| 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
|
| 经审核周年帐目(译名)
|
第75号─ | 市政局1997至98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连同
|
| 1997至98年度建议进行的工程一覧表(译名)
|
第76号─ |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季度
|
| 市政局经修订的工程一覧表(译名)
|
第77号─ | 区域市政局
|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修订开支预算(译名)
|
第78号─ | 区域市政局一九九七/九八年度收支预
|
| 算连同一九九七/九八年度建议进行的
|
| 工程一覧表(译名)
|
第79号─ | 区域市政局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
| 修订收支预算附件所载
|
| 经修订的工程一覧表
|
|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情
|
| 况)(译名)
|
第80号─ | 职业安全健康局年报
|
| 1995-1996
|
发言
刘健仪议员就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提交会议席上省览
之《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规例》向
本局发言。
质询
1.杨森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宪制事务司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宪制事务司答覆。
2.詹培忠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黃震遐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5.李永达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6.刘汉铨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辐射条例》
卫生福利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辐射管理局于1997年3月3日订立的《1997年辐射(管制
辐照仪器)(修订)规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司动议附录所载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营运基金条例》
工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 在由渠务署署长保管的名为“Inventory of
Public Sewerage Systems and Sewage Disposal
Facilities ─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Responsibility Assumed by the Director
of Drainage Services during the period
from 1 April 1995 to 31 March 1996”的
文件中所列出的公共污水渠系统及污
水排放设施的部分(“该等资产”),
均须拨归由本局藉1994年3月9日的决
议(第430章,附属法例)而设立的污水
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 除非事先获得财政司批准,否则不得处置该
等资产。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太平绅士条例草案》
《1997年陪审团(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劳资关系(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草案》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太平绅士条例草案》
《1997年陪审团(修订)条例草案》
布政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项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劳资关系(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4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
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4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4项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
工商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动议二读辩论。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文康广播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逃犯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4至7、11至16、18及1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文康广播司就第3、8、9、10及1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
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3、8、9、10及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可决。
文康广播司就附表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逃犯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4、10及25至2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第2、3、5至9及11至2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
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3、5至9及11至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1、2及3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文康广播司报告谓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逃犯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黃伟贤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中电发电量过剩及管制计划协议
何敏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中电和港府于九二年对用电需求量预测失误,导致发
电量严重过剩,本局认为中电与港府双方皆须负责,并要
求:
- 中电将龙鼓滩发电厂5至8号机组过剩发电量
的资产值撇除于管制计划协议之外,以确保
巿民无需为中电的错误投资而作额外承担;
- 港府于九七、九八年就中电和港灯管制计划
作中期检讨时,与两间电力公司协商,爭取
它们同意全面修订有关条款,以加强监管和
保障消费者利益;及
- 长远而言,港府应积极研究开放电力巿场,
并引入另一更能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监管制度
,取代现行的管制计划。
在何敏嘉议员发言之际,一位议员请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
数不足。主席指令本局暂停会议,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
足够法定人数。
何敏嘉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陈鉴林议员就何敏嘉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删除“龙鼓滩发电厂5至8号机组”,并以“所有”代替;
删除“,以加强监管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删除“积极研
究开放电力巿场,并引入另一更能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监管
制度,取代现行的管制计划”,并以“取消管制计划內两
间电力公司的准许利润条文,制订加价幅度上限,以及增
加能源咨询委员会的权力,审批两电的加价申请,以保障
消费者的利益”代替。
陈鉴林议员就何敏嘉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下午6时1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何敏嘉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50分恢复主持会议。
经济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何敏嘉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
决,但遭否决。
何敏嘉议员发言答辩。
何敏嘉议员之原议案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
李永达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就《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本局促请政府应 ─
- 透过增加公营房屋以解决巿民住屋需要;
- 采取以出租公屋为主、居屋为副的发展策略
;
- 在二零零五年前将轮候公屋登记册的轮候时
间进一步缩短至平均两年;
- 维持出租单位的低廉租金,不应大幅增加租
金;
- 以建筑成本作为出售公屋售价基础;及
- 继续兴建居屋及夹心阶层居屋,并将售价订
于巿民可负担水平;
又促请政府在广泛咨询民意后,制订及公开咨询结果报告
,而在厘定最后策略时,应充分考虑巿民意见。
李永达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
及莫应帆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
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
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陈鉴林议员及莫应帆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之拟议修正
案向本局发言。
15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晚上9时1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9时5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房屋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李永达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后,删除“应”;删除“发展”,
并以“房屋”代替;删除“在二零零五年前”;删除“至
平均两年”,并以“,并承诺在二零零一至二零零六年期
间,每年最少为轮候家庭提供20,000个出租公屋单位”代
替;删除“维持”,并以“不应大幅增加”代替;删除“
低廉”及“,不应大幅增加租金”;删除“建筑”,并以
“重置”代替;删除“出售公屋售价”;在“基础”之后
,加上“,加上地区及折旧等因素,作为出售公屋订价的
依据”;删除“广泛咨询民意后,制订及公开咨询结果报
告,而在厘”,并以“制”代替;删除“最后”,并以“
房屋政”代替;及删除“略”。
陈鉴林议员就李永达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但遭否决。
莫应帆议员就李永达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公屋售价基础;”之后,删除“及”;及在“负责水
平;”之后,加上“及(g)维持现行的公屋租住权的继承制
度不变;”
莫应帆议员就李永达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由李永达议员动议,经莫应帆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可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0时38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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