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24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八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下午2时30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李华明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工商司
- 谭荣邦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 性别歧视(正式调查)规则》
| 472/96
|
2.《性别歧视(调查及调解)规则》
| 473/96
|
3.《残疾歧视(正式调查)规则》
| 474/96
|
4.《残疾歧视(调查及调解)规则》
| 475/96
|
5.《1996年薪酬级别(皇家香港辅助
空军)编配(废除)公告》
| 476/96
|
6.《薪酬级别(政府飞行服务队辅助
队员组)编配公告》
| 477/96
|
7.《1996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
(第3号)规程》
| 478/96
|
8.《1996年商船(安全)(货船构造
及检验)(1984年9月1日前建造的船
只)(修订) 规例》
| 479/96
|
9.《1996年商船(安全)(货船构造
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
的船只) (修订) 规例》
| 480/96
|
10.《1996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
修改文本)(第2号)令》
| 481/96
|
11.《版权(边境措施)规则》
| 482/96
|
12.《商标(边境措施)规则》
| 483/96
|
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尚存
配偶及子女抚恤金条例)令》
| (C)116/96
|
14.《法定语文 (中文真确本)(土地
征用 (管有业权)条例)令》
| (C)117/96
|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孤寡
抚恤金 (增加)条例)令》
| (C)118/96
|
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孤寡
抚恤金 (豁免)(综合)条例)令》
| (C)119/96
|
17.《法定语文 (中文真确本)(土地
交易 (沦陷时期)条例)令》
| (C)120/96
|
18.《法定语文 (中文真确本)(孤寡
抚恤金条例) 令》
| (C)121/96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5号
| ─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年报1995/96
|
第36号
| ─
| 香港工业村公司
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年报
|
第37号
| ─
|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年报1995/96
|
《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
《残疾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
主席宣布谓,上次会议席上,在李鹏飞议员就李卓人议
员之“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政纲”议案发言完毕后,
他答应在是次会议席上,就李鹏飞议员使用“扣帽
子”
一词是否适当作出裁决。
主席表示“扣帽子”一词近来愈来愈普遍被使用。他曾
查阅自本届立法局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开始后之正式会议
纪录,发现“扣帽子”一词在本局会议席上曾最少8次
被提及。在其中5次,“扣帽子”一词被直接用于本局
议员。主席说鉴于他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一九
九六年四月三日所作之裁决,他认为李鹏飞议员在上次
会议席上使用“扣帽子”一词并无冒犯或侮辱性,故此
并非不合乎规程。
1.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 李卓人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3. 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文康广播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文康广播司答覆。
4. 陈荣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5. 蔡根培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6. 黃秉槐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第七至十五及十七至十九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
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欺诈罪条例草案》
《1996年地方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海底电报条例草案》
上述3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
41(3)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欺诈罪条例草案》
《1996年地方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就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海底电报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香港教育
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9及1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就第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之第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叶国谦议员动议附录I所载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表示他较早前已通知各位议员,他想在会议席上,
就有关他裁定应退还刘慧卿议员就她提出之“选举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议案所作之预告,作出更详细宣
布。
主席说他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指令将刘慧卿议员之
议案按所交来之原有措辞印载于议事程序表內,并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通知各位议员。他于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十二日裁定司徒华议员之条例草案,即《防止香港
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
案》,并无具有在《会议常规》第23条所指范围內须
由公帑负担之效力,并命令安排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
五日在宪报刊登该条例草案,而司徒议员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是次会议席上提出该条例草案。
主席解释谓经详细研究司徒议员之条例草案及司徒议员
发给各位议员有关该条例草案之立法局参考资料撮要后,
他所得之结论是刘慧卿议员之拟议议案及司徒华议员之
条例草案实质上提述同一事项 ─ 即并无清晰规例监
管行政长官之推选过程,且有关当局向推选委员会发出
之指引并不足够。在考虑了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说
明之提前处理事项原则(第327-8页,第21版),即“已
被指定予以考虑之事项,不可藉议案形式提前处理”;
“倘某事项已以更有效力之形式列入议事程序,则不得
以效力较弱之形式提前处理”;及“条例草案较议案更
有效力”,主席认为尽管议案之预告是先于条例草案之
预告,根据提前处理事项原则,应先考虑条例草案。因
此,主席裁定刘慧卿议员不可提出拟议议案,因其提前
处理司徒议员经由本局指定考虑之条例草案。由于刘议
员不可动议其议案,故朱幼麟议员之拟议修正案亦不可
提出。
张炳良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尽早就特区驻军法草案,向港人作公
开解释及咨询;并听取港人有关驻港部队的司法管辖权
的意见,修改草案,使驻军和有关人员在违反特区法律
时,不论是否执行任务,均须由特区法院审理,以确保
特区驻军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四条有关驻军须遵守特
区法律的规定。
张炳良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叶国谦议
员及梁耀忠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
议修正案。他进一步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
及两项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叶国谦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之拟议修
正案向本局发言。
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正,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4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张炳良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保安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就张炳良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局促请”,并以“鉴于”代替;及删除“尽早就
特区驻军法草案,向港人作公开解释及咨询;并听取港
人有关驻港部队的司法管辖权的意见,修改草案,使驻
军和有关人员在违反特区法律时,不论是否执行任务,
均须由特区法院审理,以确保特区驻军法符合《基本法》
第十四条有关驻军须遵守特区法律的规定”,并以“最
近公布的驻军法草案,有助消除港人对将来驻军安排的
忧虑,本局呼吁港人积极发表对草案的意见,使驻军法
更为完备”代替。
叶国谦议员就张炳良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遭否决。
叶国谦议员及张炳良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6人,反对者27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宣布叶国谦议员就张
炳良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梁耀忠议员就张炳良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特区法律的规定”之后加上“,并订明除国防及外
交事宜外,驻港解放军执行任何其他职务时,须先征得
特区政府的同意”。
梁耀忠议员就张炳良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获可决。
梁耀忠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3人,反对者30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梁耀忠议员就张
炳良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张炳良议员发言答辩。
张炳良议员原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曾健成议员要求点
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
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他宣布张炳良议员之原议
案获可决。
《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
《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选举舞弊及非法行
为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
何承天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选举舞弊及非法行
为条例草案》
司徒华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司徒华议员再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动议下列
议案:
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不应中止待续,辩论应随即进行。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司徒华议员就条例草案二读辩论不应中止待续所动议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2位议员就司徒华议员之议案发言。
司徒华议员发言答辩。
司徒华议员之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获可
决。
司徒华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3人,反对者1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主席又宣布谓由于司徒华议员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
条动议之议案获可决,本局会随即进行条例草案之二读
辩论。
14位议员及宪制事务司就条例草案予以二读之议案发言。
司徒华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
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3人,反对者30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I。)他宣布条例草案予以二读
之议案遭否决,并表示不会就条例草案再进行任何程序。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Last Update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