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046/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二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
规例》
| 228/97
|
2.《1997年妇女及青年(工业)(修订) 规例》
| 229/97
|
3.《1997年化学品管制(修订)规例》
| 230/97
|
4.《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 费)(修订)规例》
| 231/97
|
5.《1997年补助学校公积金(修订)规则》
| 232/97
|
6.《1997年津贴学校公积金(修订)规则》
| 233/97
|
7.《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
| 239/97
|
8.《1997年建筑物(建造)(修订)规例》
| 240/97
|
9.《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
| 241/97
|
10.《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
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修订)规例》
| 242/97
|
11.《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第3号)规例》
| 243/97
|
12.《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
| 244/97
|
13.《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 例》
| 245/97
|
14.《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
附表)令》
| 246/97
|
15.《1997年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
(修订附表1及2)令》
| 247/97
|
16.《1997年公司(指明名称)(修订)令》
| 248/97
|
17.《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房屋
条例)令》
| 249/97
|
18.《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有毒
瘾者治疗及康复条例)令》
| 250/97
|
19.《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最高
法院条例)令》
| 251/97
|
20.《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商品
交易条例)令》
| 252/97
|
21.《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证券
条例)令》
| 253/97
|
22.《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应课
稅品条例)令》
| 254/97
|
23.《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第18号)令》
| 255/97
|
24.《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
(第19号)令》
| 256/97
|
25.《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
(第20号)令》
| 257/97
|
26.《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
(第21号)令》
| 258/97
|
27. 详情参阅英文版
| 259/97
|
28. 《尸体剖验场地令》
| 260/97
|
29. 《死因裁判官规则》
| 261/97
|
30. 《死因裁判官(表格)规则》
| 262/97
|
31. 《死因裁判官(费用)规则》
| 263/97
|
32.《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
会)规则》
| 264/97
|
3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规 则》
| 265/97
|
34.《最高法院民事程序(采用语文)规 则》
| 266/97
|
35.《1997年储稅券(利率)公告》
| 267/97
|
36.《1997年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修
订附表)公告》
| 268/97
|
37.《青马管制区条例(1997年第2号)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69/97
|
38.《仲裁(仲裁员及公断人的委任)规则》
| 270/97
|
39.《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
| 271/97
|
4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联合王国
设计(保障)条例)令》
| (C)137/97
|
4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基督
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令》
| (C)138/97
|
4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方济会爱
尔兰省法团条例)令》
| (C)139/97
|
4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佑宁堂
法团条例)令》
| (C)140/97
|
4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标
(紧急情况)条例)令》
| (C)141/97
|
4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交易所
(特别征费)条例)令》
| (C)142/97
|
4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沙尔德
圣保祿女修会法团条例)令》
| (C)143/97
|
4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基督教
青年会条例)令》
| (C)144/97
|
4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雍仁会
馆信托人法团条例)令》
| (C)145/97
|
4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母兄
弟会法团 条例)令》
| (C)146/97
|
5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尖沙嘴
浸信会法团条例)令》
|
(C)147/97
|
5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基督教香
港崇真会法团条例)令》
| (C)148/97
|
52.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基督
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条例)令》
| (C)149/97
|
5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基要服务
团条例)令》
| (C)150/97
|
5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电话条例)
令》
| (C)151/97
|
5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机场
(规例)条例)令
| (C)152/97
|
5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官方法律
程序条例)令》
| (C)153/97
|
5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有毒瘾者
治疗及康复条例)令》
| (C)154/97
|
5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证券交易
所合并条例)令》
| (C)155/97
|
5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巴哈
伊总会法团条例)令》
| (C)156/97
|
6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保障投资
者条例)令》
| (C)157/97
|
6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房屋条例) 令》
| (C)158/97
|
6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电讯条例) 令》
| (C)159/97
|
6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医生注册 条例)令》
| (C)160/97
|
6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死因裁判
官条例)令》
| (C)161/97
|
6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征费)(证券)令)
令》
| (C)162/97
|
6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应课稅品
条例)令》
| (C)163/97
|
6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专利注册
条例)令》
| (C)164/97
|
6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城市规划
条例)令》
| (C)165/97
|
6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
(船东及其他人士责任(吨位计算)
(香港)令)令》
| (C)166/97
|
7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空运
(航空服务牌照)规例及香港民航
(意外调查)规例)令》
| (C)167/97
|
7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1985年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令》
| (C)168/97
|
7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维多利
亚主教法团条例)令》
| (C)169/97
|
7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中
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令》
| (C)170/97
|
7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教区信
托委员会法团条例)令》
| (C)171/97
|
7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中
文大学条例)令》
| (C)172/97
|
7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证券
(披露权益)条例)令》
| (C)173/97
|
7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标
条例)令》 | (C)174/97
|
7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证券
条例)令》
| (C)175/97
|
7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商品
交易条例)令》
| (C)176/97
|
8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最高
法院条例)令》
| (C)177/97
|
第99号
| ─
|
投诉警方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工作报告书
|
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
忘录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梁智鸿议员提交“投诉警方监察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工作
报告书”,并向本局发言。
1.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 李鹏飞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 黃震遐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4. 任善宁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 叶国谦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6. 蔡根培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文康广播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7年4月22日订立的《电视
(广告宣传)规例》及《电视(节目)规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布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房屋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4及6至10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布政司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附表1及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布政司就附表3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4、5、9、13、14、16、17、25、26、36、41
至44、46、51、52、54及58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房屋司就第2、6、7、8、10、11、12、15、18至24、27
至35、37至40、45、47至50条、第53条之前的部标题及
第53、55、56及5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房屋司发言答辩。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6、7、8、10、11、12、15、18至24、27
至35、37至40、45、47至50条、第53条之前的部标题及
第53、55、56及5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53A、53B、53C条、第54条之前新订的部标题、
新订的第5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9条经过首读。
房屋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53A、53B、53C条、第54条之
前新订的部标题、新订的第5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
59条,并向全委会发言。二读新订的第53A、53B、53C
条、第54条之前新订的部标题、新订的第59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的第59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的第53A、53B、53C条、第54条之前新订的部标题、
新订的第5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9条经过二读。
房屋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53A、53B、53C
条、第54条之前新订的部标题、新订的第59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的第59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房屋司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李永达议员就附表动议进一步之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4位议员及房屋司就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李永达议员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他
以为修正案遭否决。
李永达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全委会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2人,反对者19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修正案获可
决。
经修正之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卫生福利司就附表1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附表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1及13至2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教育统筹司就第1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5及7至1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保安司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附表1及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布政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房屋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卫生福利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顏锦全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尽早为分阶段推行“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制订完善的配合措施,为有需要的私人住宅业主提供实
质的支援,并在短期內完成检验全港所有的悬臂式檐篷
及加强对违例僭建物的清拆工作,以提高本港楼宇安全
水平,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5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7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45分恢复主持会议。
顏锦全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司徒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认为八九民运六四事件必须平反。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2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司徒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司徒华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9人,反对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议案获可决。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9时22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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