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529/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六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何高雪瑶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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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 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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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7年牙科辅助人员(牙齿卫生员) (修订)规例》 |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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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7年助产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 序)(修订)规例》 | 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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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7年护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 13/97
|
5.《1997年登记护士(登记及纪律处分程 序)(修订)规例》 | 14/97
|
6.《199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 例》 | 15/97
|
7.《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令》 | 16/97
|
8.《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肺尘埃 沉着病(补偿)条例)令》 | 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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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令》 |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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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7年领港(费用)(修订)令》 | 19/97
|
11.《1997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 | 20/97
|
12.《1997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修订) 规则》 | 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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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7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费用) (修订)规则》 | 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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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7年九广铁路(限制区)公告》 | 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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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5年法定语文(修订)条例(1995年 第51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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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事案件讼费条例(1996年第39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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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 (1996年第65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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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领港条例) 令》 | (C)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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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肺尘埃沉 着病(补偿)条例)令》 | (C)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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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60号─ | 岭南学院校长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报告
|
| 连同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的
|
| 岭南学院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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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号─ | 香港考试局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
|
| 经审核财政报告及活动表(译名)
|
宣布
主席宣布谓,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议之质询时间
,他曾答应研究政府是否应在本局会议席上,回答由议员
提出,明显地是与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职权范围有关事宜
之质询。
主席表示他已与政府当局进行商讨,所得之意见是,尽管
政府整体上是有责任管治香港,但其中有些事情却不能说
是由政府负责。这些事情包括经法律规定,只是由市政局
及区域市政局负责之事宜,以及其他有关运作及实施细则
之事宜,虽然就整体政策而言,政府可能是有责任处理该
等事宜。主席又表示虽然他会准许提出与上述事宜有关之
质询,序言中使用“政府是否知悉”等字眼,而尽管政府
可能已从有关当局取得该等质询所拟问及之资料,但政府
未必是就该等质询所提出之补充质询作答之最佳人选。在
这些情况下,他会把由公职人员提供,谓政府并无责任处
理补充质询中所提及事宜之答覆,视为已充分回答有关之
补充质询。
1位议员提出问题,由主席答覆。
质询
1.郑耀棠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2.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3.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4.黃伟贤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5.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6.陈伟业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租金援助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向已轮候公屋一段时间的人士提供租金援助
,藉以减轻低收入人士因负担昂贵租金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
涂谨申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婉娴议员
及冯检基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
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
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陈婉娴议员及冯检基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之拟议修正
案向本局发言。
8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房屋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涂谨申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鉴于政府在一九八七年
长远房屋策略中,承诺会在一九九七年前满足轮候公屋家
庭对租住公屋的需求,但现时却仍有十多万个家庭在轮候
公屋,”;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后,加上“符合资格入
住租住公屋,而且”;删除“人士”并以“家庭,”代替
;在“藉以”之后,加上“暂时”;删除“低收入人士”
并以“该等家庭”代替;及在“生活困难”之后,加上“
;同时,为彻底落实有关承诺,政府应尽快制订措施,包
括增拨土地、加快建楼速度等,以增加租住公屋单位的数
量”。
陈婉娴议员就涂谨申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获可决。
陈婉娴议员、何承天议员及冯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
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17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陈婉娴议员就涂谨申议
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主席表示由于陈婉娴议员之修正案已获可决,冯检基议员
不可就经修正之议案提出修正案。主席解释谓就此议案提
出之另一项修正案必须是在紧接由涂谨申议员提出,经陈
婉娴议员修正之议案结尾提出。由于陈议员之修正案已涵
括冯检基议员提出之修正案之內容,所以冯议员不可提出
其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由涂谨申议员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经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周梁淑怡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33人,反对者15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由涂谨申议员
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马鞍山至九龙的铁路路
蔡根培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早日落实兴建由马鞍山经大围至九龙市区的
新铁路,以便彻底解决新界东北地区的交通困局。
蔡根培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谢永龄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罗祥国议
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谢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
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修正案及修正
之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谢永龄议员就蔡根培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为彻底解决新界东北地区
的交通困局,”;删除“早日落实”,并以“自行斥资”
代替;及删除“以便彻底解决新界东北地区的交通困局”
,并以“使有关计划得以早日落实,并确保收费定于合理
及市民可负担的水平”代替。
谢永龄议员就蔡根培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下午6时3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罗祥国议员就谢永龄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发言:
删除“自行斥资”,并以“尽快落实”代替;删除“使有
关计划得以早日落实,”并以“并制订一个适当的融资方
案,”代替;删除“并”,并以“以”代替;及在“确保
”之后加上“其”。
罗祥国议员就谢永龄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5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05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2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请谢永龄议员就罗祥国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蔡根培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运输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就谢永龄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罗祥国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6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罗祥国议员就谢永龄
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由谢永龄议员就蔡根培议员议案提出,经罗祥国议员修正
之修正案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蔡根培议员发言答辩。
由蔡根培议员动议,经谢永龄议员修正,再经罗祥国议员
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之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廖成利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7时46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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