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90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七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2时30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J.P.
经济司
关永华先生,J.P.
政务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
编号
1.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
(修订)规例1997年(修订)规例》
135/97
2.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 (修订) (第4号)规例》 136/97
3. 《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
规例》
137/97
4. 《1997年渡轮服务(香港油麻地小轮
船有限公司)(船费厘定)(修订)
令》
138/97
5. 《1997年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
司)(船费厘定)(修订)令》
139/97
6. 《1997年建筑物管理(费用)(修订)
规例》
146/97
7. 《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 规例1997年(修订)规例》
147/97
8. 《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 (第2号)规例》
148/97
9.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
(修订) (第5号)规例》
149/97
10. 《1997年航空(香港)(修订附表16)
令》
150/97
11. 《1997年精神病院(综合)宣布(修订
附表)令》
151/97
12. 《1997年医院管理局条例(修订附表)
令》
152/97
13. 《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 (第12号)令》
153/97
14. 《1997年验尸场所(修订)(第2号)令》 154/97
15. 《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众巿
场)(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令》
155/97
16. 《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众游 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2号)令》 156/97
17. 《1997年领养(修订)规则》 157/97
18. 《1997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安全标
准) (修订)公告》
158/97
19. 《1997年巿政局辖区內街巿(修订)宣
布》
159/97
20. 《捕鲸业(规管)规例(1997年第48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60/97
21.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陆军义 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令》 (C)77/97
22.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圣道明 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令》 (C)78/97
23.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华人 基督教联会法团条例)令》 (C)79/97
2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伦敦传道 会法团条例)令》 (C)80/97
2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基督教灵 粮世界布道会法团条例)令》 (C)81/97
26.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中华基 督教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令》 (C)82/97
2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华人永远坟 场条例)令》 (C)83/97
2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刑事诉讼 程序条例)令》 (C)84/97
2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葡侨教育 及福利基金法团条例)令》 (C)85/97
30.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工程 师学会 条例)令》 (C)86/97
31.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麦理浩 爵士信托基金条例)令》 (C)87/97
32.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警察子 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令》 (C)88/97
33.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警察教 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令》 (C)89/97
34.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商船
海员援助基金条例)令》
(C)90/97
3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童军总
会条例)令》
(C)91/97
36.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
女童军总会条例)令》
(C)92/97
3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北角码头
有限公司条例)令》
(C)93/97
38.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房
屋协会法团条例)令》
(C)94/97
3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游乐
场协会条例)令》
(C)95/97
40.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救世军条
例)令》
(C)96/97
41.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青少
年培育会法团条例)令》
(C)97/97
42. 《法定 语文(中文真确本)(社会工 作训练基金条例)令》 (C)98/97
43.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柏立基爵 士信托基金条例)令》 (C)99/97
4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出口 信用保险局条例)令》 (C)100/97
4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戴麟趾爵 士康乐基金条例)令》 (C)101/97
4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电视条例)
令》
(C)102/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86号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第三季度批准对 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公共财
政条例:第8条
第87号 星岛基金贷款助学金截至一九九六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周年帐
目及核数署署长报告(译名)
第88号 香港扶轮社贷款助学金截至一九九六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周年 帐目及核数署署长报告(译名)
第89号 消费者委员会年报1995 - 1996
第90号 地下铁路公司一九九六年年报
第91号 九广铁路公司一九九六年年报
第92号 回应一九九七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二十七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第93号 调查梁铭彦先生离职事件及有关事宜 专责委员会特别报告

发言

布政司就其提交之“回应一九九七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 会第二十七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向本局发言。

叶国谦议员就其提交之“调查梁铭彦先生离职事件及有 关事宜专责委员会特别报告”向本局发言。叶国谦议员 为由本局所委任之专责委员会主席。

质询

1. 杨森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工务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司答覆。

2. 黃秉槐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3. 陈荣灿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财经事务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司答覆。

4. 郑家富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 陈伟业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政府议案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

运输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于1997
年4月3日订立的《西区海底隧道附例》 ─

  1. 在第11条中,删去“隧道管道”而代以“隧道”;

  2. 在第13(1)(j)条中,删去“扰乱”而代以“干预”;

  3. 在第20(2)条中,删去“汽车”而代以“车辆”;

  4. 在第23(h)(iii)条中,删去“在公司的任何财产上攀
    爬”而代以“爬上”;

  5. 在附表的第4号图形中,删去“本讯号可适用于不
    设琥珀色灯光讯号的隧道费收费亭。”而代以“本 讯号可在不设琥珀色灯光讯号的情况下在隧道费收
    费亭使用。”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7年3月25日订立的《1997年 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7年3月25日订立的《1997年
破产(修订)规则》。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7年3月25日订立的《1997年 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7年3月25日订立的《1997年
公司(清盘)(修订)规则》。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

《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草案》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草案》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 41(3)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草案》

工商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

政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动议二读辩论。

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经济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至9、12、15、18、21至24、26、28至33、35至 39、41、42、45至55、57至60、62、69、72、74、75及 76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律政司就第2、10、11、13、14、16、17、19、20、25、 27、34、40、43、44、56、61、63至68、70、71、73及 7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10、11、13、14、16、17、19、20、25、 27、34、40、43、44、56、61、63至68、70、71、73及 7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12A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12A条,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二读新订之第12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梁智鸿议员亦作出预告,表示拟建议本 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之第12A条。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律政司之议案及梁议员之建议。由于沒有议员 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律政司之议
案及梁议员之建议。

全委会主席邀请梁议员就律政司之议案及其本身之建议 发言。然而,他补充谓除非律政司之修正案不获可决, 否则梁议员不可动议其拟议修正案。

梁议员就律政司之议案及其本身之建议发言。

2位议员就律政司之议案及梁议员之建议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12A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全委 会主席表示他以为议案遭否决。

刘健仪议员及杨孝华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5人,反对者24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律政司就二读 新订之第12A条所动议之议案获可决。

全委会主席又表示,由于律政司之议案获可决,梁议员 不可动议二读其所建议之新订之第12A条。

新订之第12A条经过二读。

律政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之第12A条。增补之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60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之第60A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60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之第 60A条,并向本局发言。二读新订之第60A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之第60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新订之第60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之第60A条经过二读。

律政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之第60A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之第60A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可决。

律政司就附表1及2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律政司就第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之第7A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7A条,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二读新订之第7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新订之第7A条经过二读。

律政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之第7A条。增补之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5至8、11至15、17至20、22、27、29至32、35、 37、及38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卫生福利司就第2、3、9、10、16、21、23至26、28、 33、34及3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何敏嘉议员再就第3、33及3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
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3、9、10、16、21、23至26、28、33、 34及3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何敏嘉议员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新订之第2A条经过首读。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新订之第2A条,并向本委员会发 言。二读新订之第2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新订之第2A条经过二读。

卫生福利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之第2A条。增补 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卫生福利司就附表1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何敏嘉议员再就附表1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7年保险公司 (修订)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6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6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6、18及20至2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济司就第17及1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7及1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经济司就附表1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附表2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
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4、6、8至11、13、15至18、20、22、23、24及26
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工务司就第5、7、12、14、19、21、25及27条动议修正
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5、7、12、14、19、21、25及27条纳入本条
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律政司报告谓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及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卫生福利司报告谓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财经事务司报告谓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工务司报告谓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
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于1997年3月19日提交立法局省览的《西区海底隧道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
在第2条中 ─

  1. 将(c)及(d)段分别重编为(e)及(f)段;

  2. 废除(a)及(b)段而代以 ─

      “(a) 直至1997年10月22日为止,隧 道內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 的时间內,以容积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
      百万分之125;

    自1997年10月23日起,隧道內的一氧化碳气体 浓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內,以容积计浓度的 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00;

  3. 直至1997年10月22日为止,隧道內的二氧化氮 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內,以容积计浓 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5;

  4. 自1997年10月23日起,隧道內的二氧化氮气体 浓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內,以容积计浓度的
    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

运输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主席于下午6时35分暂停会议。

本局于下午6时58分恢复会议。

英国政府提交国会一九九六年度香港事务年报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得悉《英国政府提交国会一九九六年度香港事务年
报白皮书》。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3位议员及宪制事务司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巴士专营权

黃伟贤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在本年八月底当九龙巴士有限公司(“九 巴”)专营权届满后,撤销其利润管制计划,并积极引 入其他巴士经营者在九龙和新界地区开办路线与九巴竞 爭,务求改善九龙和新界地区的巴士服务。

黃伟贤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刘健仪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 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
拟议修正案。

刘健仪议员就黃伟贤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删除“积极引入其他巴士经营者在九龙和新界地区开办 路线与九巴竞爭”,并以“采取适当措施监管九巴的运 作及促使其提高服务质素,同时积极鼓励各公共交通工 具经营者进行良性竞爭”代替;及删除“九龙和新界地 区的巴士”,并以“全港的公共交通”代替。

刘健仪议员就黃伟贤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9时14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9时3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黃伟贤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运输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就黃伟贤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0人,反对者21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刘健仪议员就黃
伟贤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黃伟贤议员发言答辩。

黃伟贤议员之原议案付诸表决。

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10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黃伟贤议员之原议
案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截取通讯条例草案》

《不公平解雇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
41(3)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截取通讯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不公平解雇条例草案》

梁耀忠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0时34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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