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2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四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鹏飞议员,C.B.E., J.P.
冯检基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千石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保安司
- 尤曾家丽女士,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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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监狱(修订)(第2号)规则》 | 4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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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6年商船(安全)(气体运载船)(修订)规 例》 | 420/96
|
3.《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 免)令》 | 421/96
|
4.《1996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4)令》
| 422/96
|
5.《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市场)(指 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第3号)令》 | 4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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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 地)(修订附表4)(第6号)令》 | 424/96
|
7.《1996年公众泳池(指定)(第2号)令》 | 4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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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语文(翻译)规则》 | 426/96
|
9.《1996年宣布更改职衔(康乐文化事务专员) 公告》 | 427/96
|
10.《1996年狂犬病规例(修订附表1)公告》 | 428/96
|
11.《1996年大老山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 4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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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6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第3号) 宣布》 | 4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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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5年公司(修订)条例(1995年第83号)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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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1996年 第37号)1996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 4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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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1996年第38 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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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1996年第47 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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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理工大学条 例)令》 | (C)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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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民生书院法团条 例)令》 | (C)100/96
|
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职业训练局条例) 令》 | (C)101/96
|
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科技大学条 例)令》 | (C)102/96
|
2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浸会大学条 例)令》 | (C)103/96
|
2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城市大学条 例)令》 | (C)104/96
|
2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演艺学院条 例)令》 | (C)1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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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17号─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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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批准对已核准的开支预算作出更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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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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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 | 土地发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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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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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号─ | 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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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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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号─ | 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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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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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 | 香港邮政署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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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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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
经济司就其提交之“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报告书一九九五
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香港邮政署
年报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向
本局发言。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保护臭氧层条例》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9月24日订立的《1996年保护
臭氧层(含受管制物质产品)(禁止进口)(修订)规例》。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案》
《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案》
运输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经济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4及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之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
《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济司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之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6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委任专责委员会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委任一个专责委员会调查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
生离职事件及有关事宜;而该专责委员会在执行其职务时
获授权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
9(2)条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赋予的权力。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及公务员事务司就议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致谢议案
主席表示本局于上次会议表决赞成就议案提出之修正案。
他于是读出经修正之议案:
本局感谢总督发表施政报告,但由于英国政府长期以来在
本港实施殖民统治及拒绝在本港推行全面民主,令港人的
民主权利长久以来遭到无理剝夺,对此,本局深表遗憾。
布政司及宪制事务司就经修正之议案发言。
下午4时01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
房屋司、卫生福利司、保安司、运输司及规划环境地政司
就经修正之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05分恢复主持会议。
文康广播司、教育统筹司、政务司及财政司就经修正之议
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经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
表决判断经修正之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2票赞成经修正之议案,23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他宣布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经李卓人议员修正之议案已遭否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之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梁耀忠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香港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香港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三读
李国宝议员报告谓
《1996年香港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李家详议员报告谓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6时45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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