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677/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刘皇发议员,O.B.E., J.P.
    冯检基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在进行下午会议事项前,本局为悼念邓小平先生默哀一分
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公职指定》

67/97

2.《1997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
条例(1997年第11号)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68/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68号─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教育奖学基金受托人就全年管理情况
所撰写的报告连同经审核的结算表及
核数署署长报告(译名)

第69号─

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年报1995/96

第70号─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年报1995-1996

质询

1.朱幼麟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2.郑耀棠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3.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4.第四项质询被撤回。

5.黃伟贤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第六至十七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运输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详情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运输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详情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运输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详情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由于教育统筹司不在席,主席请律政司代其动议下列议案:

批准劳工处处长于1997年1月21日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
(石棉)规例》。

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版权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之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版权条例草案》

工商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工商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9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7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1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律政司报告谓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工商司报告谓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及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与居粵香港老人有关的事宜

陈荣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欢迎政府为领取综合援助金并定居粵省的老人提供综
援标准金额及补助金,但亦促请政府尽快成立工作小组,
全面商讨与香港老人居粵的相关事宜,包括如何提供医疗
服务、如何解决內地居住问题及回港后戶籍问题。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12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46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5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发言。

陈荣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成立赡养费管理局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很多离婚人士及其子女在追讨赡养费时遭遇各种困难
,本局促请政府成立一中介组织 ─ 赡养费管理局,负责
赡养费的收取、追讨、发放及有关管理工作,促使离婚人
士履行其供养分居子女的责任。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政务司就议案发言。

罗致光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04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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