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282/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出席公职人员: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工商司
- 谭荣邦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6年进出口(费用)(修订)(第2号)规例》 | 484/96
|
2.《1996年电视(专利稅及牌照费用)(修订)规 例》 | 485/96
|
3.《海岸公园(指定)(第2号)令》 | 486/96
|
4.《1996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第3号) 令》 | 487/96
|
5.《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 场地)(修订附表4)(第7号)令》 | 488/96
|
6.《1996年食物业(市政局)(修订)(第3号)附例》 | 489/96
|
7.《1996年狂犬病(修订)规例(1996年第401号 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490/96
|
8.(详情参阅英文版) | 491/96
|
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检疫及防疫条例) 令》 | (C)122/96
|
杂项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有关香港的第十四次
定期报告
发言
文康广播司就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本局议席
上省览的《1996年电视(专利稅及牌照费用)(修订)规例》向
本局发言。
质询
1.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及财经事务司答覆。
2.罗祥国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黃震遐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4.黃伟贤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张汉忠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律政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于1996年10月3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监管释囚规
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446号法律公告)修订,在
附表1中 ─
- 在第4项中 ─
- 加入 ─
“第61条 | 威胁会摧毀或损坏财产
|
第62条 | 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毀或损坏财产
|
第118E条 | 与弱智者作出肛交
|
第118F条 |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
- 废除 ─
- 在第6项中,加入 ─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监管释囚(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文康广播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监管释囚(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4、6、7及8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就第5及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之第5及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财经事务司报告谓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这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九七后新香港民生政策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由于行政长官并非透过普选产生,候选人不必回应普罗
市民对民生的诉求,亦未能制订全面的九七后新香港民生
政策,对此本局深表遗憾。”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6时正,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23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7位议员及宪制事务司就议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19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他宣布议案遭否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
罚款)规则)(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之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
罚款)规则)(修订)条例草案》
李华明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7时22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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