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094/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三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家祥议员,O.B.E., J.P.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财政司
许仕仁先生,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政务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
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规例》272/97
2.《逃犯(印度尼西亚)令》273/97
3.《逃犯(药物)令》274/97
4.《1997年监狱(修订)规则》275/97
5.《植物品种保护规例》279/97
6.《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
宣布)公告》
280/97
7.《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1997年第39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281/97
8.《持久授权书(注册)规则》282/97
9.《1997年最高法院费用(修订)规则》283/97
10.《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
(第2号)规则》
284/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100号 惩教署署长就犯人福利基金截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第101号 区域市政局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修订开支预算(译名)
第102号 市政局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
第四季由市政局通过的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财政预算修订表(译名)

宣布

主席宣布谓,陈伟业议员于上次会议就司徒华议员之 “八九民运六四事件”议案发言完毕后,他答应于是次 会议宣布陈伟业议员在发言时用“卑劣的手法”一词是
否适当。

主席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卑劣”一词解作“卑 鄙恶劣”,故此用语是侮辱性之言词。若在本局用之来 指议员之道德操守,应被视为不合议会用词。

主席继续说其后他与陈议员会面,获陈议员澄清当时他 并非是论及“民协”立法局议员之道德操守,而是指处 理申请摆放“国殇之柱”的手法。因此,他认为可以接
受陈议员当时之用词。

主席进一步强调“卑劣”一词本身包含侮辱性,因此就 算并非指本局任何议员之个人道德操守,亦应避免在本 局使用。倘将来有人用“卑劣”一词直指议员,他将视
之为不合议会用词。

质询

1. 何敏嘉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2. 任善宁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3. 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4. 朱幼麟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5. 冯检基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六至十九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政府议案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于1997年5月5日订立的《1997年公 司(清盘)(修订)(第2号)规则》。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特别规定)条例草案》
《1997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特别规定)条例草案》

布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专利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工商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第1、2、4、6至11、13、15、16、18、
19、23至26、29至35、38、40、41、43、44、46、47及
4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1、2、4、6至11、13、15、16、18、19、23 至26、29至35、38、40、41、43、44、46、47及48条纳 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第3、5、12、14、17、20、21、22、27、28、37、39、 42及45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陈伟业议员就第3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陈伟业议员及 规划环境地政司分别就第36条提出之修正案。由于沒有 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两
项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请规划环境地政司就陈伟业议员之议案及其 本身之修正案发言。然而,他补充谓除非陈伟业议员之 修正案不获可决,否则规划环境地政司不可动议其拟议
修正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及其本身之修正案发言。

陈伟业议员就第36条动议之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规划环境地政司不可就第36条动议修正 案,因其拟议修正案与所作之决定不一致。

新订的第38A条、新订的第4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 49条、新订的第5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0条、新订 的第51至54条、新订的第5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5 条、新订的第5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6条、新订的 第57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7条、新订的第58及59条、 新订的第6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0条,以及新订的 第61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1条经过首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8A条、新订的第49 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9条、新订的第50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的第50条、新订的第51至54条、新订的第55条 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5条、新订的第56条之前的标题 及新订的第56条、新订的第57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 57条、新订的第58及59条、新订的第60条之前的标题及 新订的第60条,以及新订的第61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
第61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38A条、新订的第4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 的第49条、新订的第5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0条、 新订的第51至54条、新订的第5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 第55条、新订的第5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6条、新 订的第57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7条、新订的第58及 59条、新订的第6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0条,以及 新订的第61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1条之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38A条、新订的第4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 49条、新订的第5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0条、新订 的第51至54条、新订的第5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5 条、新订的第56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6条、新订的 第57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7条、新订的第58及59条、 新订的第6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0条,以及新订的 第61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1条经过二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38A条、 新订的第49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9条、新订的第50 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0条、新订的第51至54条、新 订的第5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5条、新订的第56条 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56条、新订的第57条之前的标题 及新订的第57条、新订的第58及59条、新订的第60条之 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60条,以及新订的第61条之前的标 题及新订的第61条。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可决。

《专利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4、6、7、9、10、11、13、14、17、18、20、 21、25至28、30至36、38至42、44、45、47至50、53、 54、55、57至60、63至72、76至80、83至90、92、93、 95至103、105、107、108、111、112、114、116、118、 120至124、126、127、129、131、133至139、141、142、 143、145至155及159至16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工商司就第2、5、8、12、15、16、19、22、23、24、 29、37、43、46、51、52、56、61、62、73、74、75、 81、82、84、91、94、104、106、109、110、113、115、 117、119、125、128、130、132、140、144、156、157
及15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2、5、8、12、15、16、19、22、23、24、 29、37、43、46、51、52、56、61、62、73、74、75、 81、82、84、91、94、104、106、109、110、113、115、 117、119、125、128、130、132、140、144、156、157 及15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新订的第124A条经过首读。

工商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24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二 读新订的第124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的第124A条经过二读。

工商司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124A条。增补之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工商司就附表1及2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工商司报告谓

《专利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压抑楼价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压抑楼价,以免因炒 卖活动导致楼价飊升,使市民无法负担。此外,为了使 市民免受种种炒楼手法的影响,政府应增加房屋资讯的 透明度,以协助有意置业的市民作出明智决定。政府更
要从速落实以下建议:

  1. 每年公布未来5年用于兴建房屋的土地供应量;

  2. 每年公布有关房屋供应的资料,令市民知悉兴
    建中房屋的类别、地点和单位数目;及

  3. 确保经常预留可作一年使用的土地储备,以应
    付突然增加的房屋需要。

陈婉娴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李永达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 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
拟议修正案。

下午5时13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李永达议员就陈婉娴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在(b)部分,删除“单位数目;”之后的“及”;在(c) 部分的“确保经常”之前,加上“成立“土地及房屋 发展基金”,为空置土地提供基建设施,以增加土地 供应及土地储备,从而”,在“一年”之前,加上
“最少”;及在“房屋需要”之后,加上“;及(d)开 征非自住住宅楼宇短期转售稅,以打击炒楼活动”。

李永达议员就陈婉娴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
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17分,代理主席暂停会议。

本局于下午6时22分恢复会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6时4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房屋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就陈婉娴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7人,反对者20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李永达议员就陈婉 娴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陈婉娴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婉娴议员动议,经李永达议员修正之议案之议题付 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经修正之议 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27人,反对者19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由陈婉娴 议员动议,经李永达议员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总结报告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总结报告》未能客观全面 地检讨工商业排污收费计划,本局促请核数署署长马上 对整项工商业污水排放收费计划的营运状况进行“衡工 量值式”的审查,以研究整项计划是否合乎成本效益及 有否浪费公帑;此外,本局亦促请港府承诺,在核数署 署长未完成上述工作之前,把收费冻结在现水平,同时 立即采取措施矫正上诉制度不公平之处,以免工商机构 承受更多不必要的负担及把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转嫁到市
民身上,影响市民生计。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7时5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8时16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两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田北俊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二读

《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在辩论此项条例草案及接着之《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 (修订)条例草案》之前,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并沒有 按照《法定语文条例》第4(1)条之规定,提交此两项条 例草案之中文本。因此,他指令倘其中一项条例草案或 两项条例草案获予以二读,他会命令把两项条例草案延 至较后日期举行之会议才进一步处理,好让单仲偕议员 有时间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之形式提交两项条 例草案之中文本,供全体委员会在较后日期举行之会议
考虑。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在回应刘健仪议员提出之规程问题时,主席表示他已考 虑是否应提议本局就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进行合并辩论, 但最后决定此安排并不适当。他继续说本局于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五日就李永达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分别提出之 《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及《1996年房屋(修 订)(第2号)条例草案》进行二读辩论时,确实是以合 并辩论形式进行。当时之理由是该两项条例草案是对同 一条例提出性质相同之修订 - 即就房屋委员会成员 之组合成分各自提出不同建议。因此,把两项条例草案 之二读辩论合并进行,对会议事务之有效进行有所帮助。

主席再解释说单议员之两项条例草案虽然性质相同,即 要求本局同意设立机制,监管两间运输机构之收费事宜, 但所涉及之机构截然不同,有关之条例及条例草案亦不 相同。若纯为节省时间而把两项辩论合并,会混淆就两 项条例草案进行之辩论,因可能有个别议员赞成其中一 项但反对另一项。再者,这样处理两项辩论,亦可能令 人对本局之立法程序提出质疑。

12位议员及运输司就议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发言答辩。

再有一位议员及运输司就议案发言。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

曾健成议员及杨森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0人,反对者35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条例草案予以二读 之议案遭否决,并表示不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议
事程序。

《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及运输司就议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

曾健成议员及李华明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0人,反对者34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条例草案予以二读 之议案遭否决,并表示不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之议
事程序。

《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4及6至1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郑明训议员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新订的第5A条经过首读。

郑明训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5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5A条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新订的第5A条经过二读。

郑明训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5A条。

增补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5、7、9、10、12至20、22、24、25、31及32条之
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何承天议员就第6、8、11、21、23及26至30条动议修正
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6、8、11、21、23及26至30条纳入本条例草 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郑明训议员报告谓

《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何承天议员报告谓

《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11时55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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