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577/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八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刘千石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布政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何高雪瑶女士,J.P.
- 工商司
- 谭荣邦先生,J.P.
-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6时30分起生效)
- 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
- 高杰博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7年邮政署(修订)规例》 | 27/97
|
2.《1997年电讯(修订)规例》 | 28/97
|
3.《1997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 规例》 | 29/97
|
4.《1997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 | 30/97
|
5.《1997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 (修 订)规例》 | 31/97
|
6.《1997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 | 32/97
|
7.《1997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 | 33/97
|
8.《1997年消防处(报告及证书)(修订)规例》 | 34/97
|
9.《1997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 | 35/97
|
10.《1997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 工程承办商注册)(修订)规例》
| 36/97
|
11.《1997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 (修订)规例》 | 37/97
|
12.《1997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 | 38/97
|
13.《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 本)(第2号)令》 | 39/97
|
14.《1997年验尸间(修订)令》 | 40/97
|
15.《职业退休计划(精算师证明书的制备)规 则》 | 41/97
|
16.《职业退休计划(注册界定利益计划的定 期证明)规则》 | 42/97
|
17.《1996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1996年第7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3/97
|
18.《医生注册(费用)规例(1996年第517号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4/97
|
19.《医生注册(杂项规定)规例(1996年第520 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5/97
|
20.《医生(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1996年 第521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6/97
|
21.《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1996年 第77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7/97
|
2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植物(进口管制 及病虫害控制)条例)令》
| (C)3/97
|
2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民航(飞机噪音) 条例)令》 | (C)4/97
|
2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抗生素条例)令》 | (C)5/97
|
2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与敌贸易条例) 令》 | (C)6/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62号 | ─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 | 1995 - 1996年报
|
第63号 | ─ |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
|
| | 核数署署长的香港政府帐目审核及
|
| | 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
|
| | (一九九七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
| | 第二十七号报告书)
|
发言
李家祥议员就其提交之“政府帐目委员会就一九九五至一
九九六年度核数署署长的香港政府帐目审核及衡工量值式
核数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一九九七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
会第二十七号报告书)”向本局发言。
质询
1.任善宁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3.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何俊仁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6.蔡根培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3时48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布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主席于下午3时59分恢复主持会议。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动议二读辩论。
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6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7、9、11、15、18、20至23、25、27、28、29、31
、33及34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就第3至6、8、10、12、13、14、16、17
、19、24、26、30及3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
修正案之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就第3至6、8、10、12、13、14、16、17、19、24
、26、30及3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就附表1、2及4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
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附表1、2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可决。
附表3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3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6、8、10及1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库务司就第7至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7及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可决。
附表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经济司发言答辩。
第1至11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20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附表1至5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布政司报告谓
《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库务务司报告谓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
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及《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
决。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将1997年1月8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旅游业赔
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第2号)规则》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544号法律公告)修订 --
- 在第2条中废除“90%”而代以“100%”;
- 在第3条中废除“90%”而代以“100%”;
- 在第5(a)、(b)及(c)条中废除“90%”而代以
“100%”;
- 在第6条中,在新的第6条中废除“90%”而
代以“100%”。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5位议员及工商司就议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议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1人,反对者28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他宣布议案遭否决。
香港立法局主席的职位
在请黃钱其濂议员动议议案前,主席解释为何裁定黃钱其
濂议员不可按其原来意愿,以休会辩论形式提出其议案所
涵盖之事项。主席谓黃钱其濂议员首先于一九九七年一月
十日作出预告,建议在本局进行休会辩论,而其预告之措
辞为“为维护立法局主席独立性,公正性及公信力,黃宏
发议员实应自动放弃主席一职!”。她于一九九七年一月
十三日再递交一份经修改之预告,加入“与此同时,香港
政府实应就此事作出回应”字眼。主席认为此举目的是要
将之变为一项政府须关注之事项,进行辩论。
在秘书处把《会议常规》內有关休会辩论之条款告知黃钱
其濂议员后,她再将拟议休会辩论之题目修改,以“立法
局主席之独立性、公正性及公信力”作为辩论题目,予以
提交。主席裁定该拟议休会辩论不合乎规程,因其建议辩
论之事项并非政府须负责者。黃钱其濂议员继后再更改其
拟议休会辩论预告內之措辞,经更改后之措辞一如议事程
序表內所载列。然而,这份预告亦是以一项正式议案之形
式提出,未能符合《会议常规》第9条第(1)款之规定。按
照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述(第325至326页,第21版
),“除非是以主体议案形式提出,让议院可作出明确决
定,否则某些事宜是不可辩论的。所指事宜包括......议长、
上议院或下议院......议员之行为......。因此,这些事宜不可
以......休会辩论议案形式提出。”主席认为以香港而言,此
原则适用于本局主席及议员。因此,他裁定黃钱其濂议员
之题目或议案,应以辩论主体议案形式进行,而非以休会
辩论议案形式提出。
主席又表示已详细考虑了是否应主持黃钱其濂议员议案之
辩论,因其议案是关于立法局主席之职位。在研究过英国
国会下议院之惯常做法后,即当下议院就一些论及议长言
行之议案进行辩论时,会议必定是由议长主持,主席因此
决定应主持有关黃钱其濂议员议案之辩论。
黃钱其濂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政府对成立临时立法会持坚定的反对立场,而公众对
立法局主席黃宏发议员加入临时立法会的决定有强烈的反
应,倘黃宏发议员不辞去立法局主席的职位,以保障该职
位的公正及诚信,本局促请政府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宣告:
黃宏发议员作为立法局主席,同时亦为临时立法会成员,
若须就有关临时立法会的事项作出裁决,会有利益上的冲
突。
黃钱其濂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朱幼麟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
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
正案。
朱幼麟议员就黃钱其濂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删除“鉴于政府对成立临时立法会持坚定的反对立场,而
公众对”,并以“本局相信”代替;在“加入临时立法会
”之后加上“之后,”;删除“的决定有强烈的反应,倘
黃宏发议员不辞去立法局主席的职位,以”,并以“仍然
有能力”代替;删除“该”,并以“立法局主席”代替;
及删除“本局促请政府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宣告:
黃宏发议员作为立法局主席,同时亦为临时立法会成员,
若须就有关临时立法会的事项作出裁决,会有利益上的冲
突”,并以“并有助于立法机关的延续性”代替。
朱幼麟议员就黃钱其濂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1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黃钱其濂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朱幼麟议员就黃钱其濂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可决或
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
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9人,反对者23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朱幼麟议员就黃钱其
濂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黃钱其濂议员发言答辩。
由黃钱其濂议员动议,经朱幼麟议员修正之议案议题付诸
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经修正之议案获
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
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29人,反对者23人。(表决
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由黃钱其濂议
员动议,经朱幼麟议员修正之议案获可决。
版权条例草案咨询文件
唐英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审慎考虑各界就《版权条例草案》咨询文件
所提的意见,以确保适当公平地平衡版权拥有人、专用特
许持有人、平行进口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晚上8时1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
4位议员及工商司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8时46分恢复主持会议。
唐英年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
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58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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