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937/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九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O.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议员 :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政务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工务司
郭家强先生,J.P.
库务司
何铸明先生,J.P.
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刘励超先生,J.P.

列席秘书 :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 《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
订)规例》

172/97
2.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6号)规例》

173/97
3.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令》

174/97
4. 《公职指定》

175/97
5. 《1997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1997年第8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76/97
6. 《1997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
(修订)规例(1997年第8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177/97
7.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 (1997
年第14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78/97
8. 《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179/97
9. 《1997年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修订)(第
2号)规例(1997年第9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180/97
10. 《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年
第5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81/97
11. 《1997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7年
第142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82/97
12. 《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第2
号)规例》

183/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94号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报
(由财政司提交)

II.质询

1. 李卓人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2. 蔡根培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3.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4.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及经济司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及经济司答覆。

5.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6. 何俊仁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律政司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修订)
条例草案》

《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
(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各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
41(3)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
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修订)
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发
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午4时3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修订)
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4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发 言。4项条例草案均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案有关。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 规》之规定,上述4项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而该4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
(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 之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政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 之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主席于下午4时49分恢复主持会议。

议员议案

审批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请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在现时审批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的机制下,出现 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调节入境人口以 配合香港社会的需要及制订相应的社会政策,本局促请 未来特区政府积极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拥有审 批权及设立计分制度,并优先审批以家庭团聚理由提出
的申请。

罗致光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张汉忠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廖成 利议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张汉忠议员之拟议修正 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 修正案及修正之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 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张汉忠议员就罗致光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删除“出现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调节 入境人口以配合香港社会的需要及制订相应的社会政
策,”,并以“大量香港永久居民在国內所生的子女, 他们虽根据《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 却在未获得审批前偷渡来港,”代替;及删除“未来特 区政府积极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拥有审批权及 设立计分制度,并优先审批以家庭团聚理由提出的申
请”,并以“政府尽快与內地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情报 交流,以及了解上述人士的轮候入数,以便制订政策, 安排此类人士分批在指定时间內来港定居,并遣返现时
非法留港的小孩,同时加强堵截偷渡活动,严惩“蛇 头”,以打击非法偷渡活动”代替。

张汉忠议员就罗致光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廖成利议员就张汉忠议员之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发言:

删除“上述人士”,并以“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申请来 港”代替;在“以便制订政策,”之后加上“包括设立 以家庭团聚为优先考虑的计分制度,”;删除“,并遣 返现时非法留港的小孩,”,并以“。本局并促请未来 特区政府爭取参与审批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的程序, 以加强与內地有关部门的合作;”代替;在“严惩”之
前加上“依法”;及删除“非法”。

廖成利议员就张汉忠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
经提出待议。

8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请张汉忠议员就廖成利议员之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罗致光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保安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就张汉忠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
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冯检基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 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0人,反对者20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 尼逊议长(DENISON)于一八六七年所作之决定,行使过 决定性表决权。他遂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表决反对, 并宣布廖成利议员就张汉忠议员之修正案所动议之修正
案遭否决。

张汉忠议员就罗致光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遭否决。

张汉忠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1人,反对者20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他宣布张汉忠议员就罗 致光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获可决。

罗致光议员发言答辩。

由罗致光议员动议,经张汉忠议员修正之议案议题付诸
表决。

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经修正之议案者20人,反对者21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II。)他宣布由罗致光 议员动议,经张汉忠议员修正之议案遭否决。

精神病人的服务

黃震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为精神病人增拨资源、改善服务流程及加 强服务间的衔接,以便为他们提供持续及全面的治疗、 续顾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群。

黃震遐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婉娴议 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 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
拟议修正案。

下午7时正,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陈婉娴议员就黃震遐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发言: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鉴于精神病人及康复 者严重地缺乏适当的离院后支援,加上其家属的需要一 直备受忽略,令致精神病人在社区康复过程中问题丛
生,”;删除“为精神病人”;删除“拨”,并以“加” 代替;删除“、改善服务流程及加强服务间的衔接,以 便为他们”,并以“,为精神病人及康复者”代替;删 除“、续顾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并以 “及以社区为本之复康服务;此外,政府亦应拓展为康 复者家属而设的支援服务,使康复者更容易”代替;及 删除“群”,并以“区”代替。

陈婉娴议员就黃震遐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
提出待议。

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7时22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黃震遐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再有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黃震遐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他以为修正案遭否决。

陈鉴林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录IV。)他宣布陈婉娴议员就黃 震遐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黃震遐议员发言答辩。

黃震遐议员之原议案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刘千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
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香港房屋经理学
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5、8、11及12条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何承天议员就第6、7、9及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
员会发言。

修正案之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经修正之第6、7、9及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之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可决。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何承天议员报告谓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本局休会,并宣布本局于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47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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