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51/96-97号文件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五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刘千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J.P.

    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J.P.
    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会议常规》第14(2)条之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6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第2号)规例》

435/96

2.《1996年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第2号)规例》

436/96

3.《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437/96

4.《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期货
合约)(征费)(修订)令》

438/96

5.《1996年路线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机场)
(城巴有限公司)令》

439/96

6.《1996年路线表(龙运集团有限公司)令》

440/96

7.《1996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令》

441/96

8.《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规例》

444/96

9.《1996年土地注册(修订)(第2号)规例》

445/96

10.《监管释囚规例》

446/96

11.《1996年储稅券(第4系)(修订)规则》

447/96

12.《1996年小贩(认可区)(第3号)宣布》

448/96

13.《1995年贩毒(追讨得益)(修订)条例(1995
年第89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449/96

14.《1996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
订)规例(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450/96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红十字会条
例)令》

(C)106/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第22号--区域巿政局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修订收支预算
附件所载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译名)

2.第23号--香港区域巿政局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帐目结算表连同核数署
署长报告(译名)

3.第24号--区域巿政局年报1995-96

4.第25号--香港旅游协会一九九五/九六年报

5.第26号--香港公开进修学院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年报

发言

经济司就其提交的“香港旅游协会一九九五/九六年报”
向本局发言。

教育统筹司就其提交的“香港公开进修学院一九九五至九
六年年报”向本局发言。

黃伟贤议员及刘健仪议员就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正
式提交本局的《1996年大老山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向本局发言。

质询

1.罗叔清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黃秉槐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3.朱幼麟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4.张汉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律政司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答覆。

5.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政府议案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自1996年11月1日起--

  1. 本局核准设立--特别暂记帐,称为水务署暂
    记帐(简称“该暂记帐”);

  2. 该暂记帐须为购买和持有供水务署用的物料
    而使用;

  3. 该暂记帐由财政司管理,但他可将管理权转
    授其他公职人员;

  4. 在符合(e)段的规限下,库务署署长及经其以
    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可以公帑支付为水务署
    购买物料所需的款项,并将该等付款记入该
    暂记帐的借项下;

  5. 根据(d)段支付的总额在财政司指明的任何期
    间內,不得超逾其所决定的限额;

  6. 在任何时候,该暂记帐的负债总额均不得超
    逾$100,000,000或财政司所决定的较低数额。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经济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就于1996年10月2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狂犬病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401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
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6年11月6日的会议。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捕鲸业(规管)条例草案》

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
条之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运输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捕鲸业(规管)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发言。

二读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之规
定,上述条例草案之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就于1996年10月2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

  1. 《1996年应课稅品(酒类)(修订)规例》(即刊
    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329号法律公告);及

  2.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85 of 1995)((Commencement)
    Notice 1996》(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
    364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
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6年11月6日的会议

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薪酬调整幅度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认为日前有雇主团体就明年雇员加薪幅度作出不应高
于百分之六的建议极不合理,因为有关加幅远远未能令雇
员享有他们应得的劳动成果。本局建议薪酬加幅应根据过
往数年的平均通胀率和经济增长率作出调整,以确保雇员
的生活可获得实质的改善;而长远而言,政府应制订集体
谈判制度,让雇员可享有法律保障的平等地位,与雇主商
议薪酬调整幅度。

梁耀忠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何敏嘉议员
及陈婉娴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
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
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何敏嘉议员及陈婉娴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之拟议修正
案向本局发言。

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下午4时2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7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04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6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梁耀忠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何敏嘉议员就梁耀忠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认为”,并以“谴责日前”代替;删除“雇主团体
”之后的“日前就”;在“明年雇员加薪幅度”之前加上
“提出”;删除“作出”、“极不合理”;删除“有关加
幅远远未能令雇员享有他们应得的劳动成果”,并以“此
举明显干预劳动力巿场机制”代替;及删除“薪酬加幅应
根据过往数年的平均通胀率和经济增长率作出调整,以确
保雇员的生活可获得实质的改善”,并以“政府应立即取
消输入劳工政策,确保工资水平能真确反映劳动力巿场供
求的关系”代替。

何敏嘉议员就梁耀忠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并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修正案获可决或是遭否决,因此他根据《会议常规》第36
(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29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他宣布何敏嘉议员就梁耀忠议员
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陈婉娴议员就梁耀忠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日前有雇主团体就明年雇员加薪幅度作出不应高于
百分之六的建议极不合理,因为有关加幅远远未能令雇员
享有他们应得的劳动成果。本局建议”;删除“根据过往
数年”,并以“按当时”代替;删除“平均”;及在“获
得实质的改善”之后加上“,又政府应从速检讨目前《行
业委员会条例》的条文以确保其有效性,”。

陈婉娴议员就梁耀忠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出
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遭否决。

陈婉娴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16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宣布陈婉娴议员就梁耀忠
议员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梁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梁耀忠议员原议案之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
遭否决。

梁耀忠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14人,反对者16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梁耀忠议员之原议案遭
否决。

检讨营运基金的运作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本局促请政府,从速全面检讨现行6个营运基金的运作情
况及成本效益,并在检讨完成前,停止成立新的营运基金

陈鉴林议员议案之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张炳良议员
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张炳良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
局发言:

在“并在检讨完成前”之前加上“以确保各营运基金能透
过成本效益的改善,让消费者在服务和收费方面受益,”

张炳良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议案所动议之修正案议题经提
出待议。

1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库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张炳良议员就陈鉴林议员之议案所提出之修正案议题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遭否决。

张炳良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20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他宣布张炳良议员就陈鉴林议员
议案动议之修正案遭否决。

陈鉴林议员之原议案付诸表决,并获可决。

下次会议

按照《会议常规》,主席宣布休会,并宣布本局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8时10分休会。


主席黃宏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香港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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