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96/97-22(1)
修订本


立 法 局

议事程序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I.文件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3号)规例》

69/97
2.《1997年普查及统计(服务行业按季调查)
(修订)令》

75/97
3.《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4号)令》

76/97
4.《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5号)令》

77/97
5.《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消防条例)
令》

78/97
6.《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矿务条例)
令》

79/97
7.《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水污染管制
条例)令》

80/97
8.《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修订附表10)
公告》

81/97
9.《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1996
年第61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82/97
10.《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令(1997
年第16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83/97
11.《1997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1997年第10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84/97
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偷渡者条例)
令》

(C)10/97
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假拍卖条例)
令》

(C)11/97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专上学院条例)
令》

(C)12/97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人民入境管理队
条例)令》

(C)13/97
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酒店房租稅条例)
令》

(C)14/97
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法律改革(杂项修
订)条例)令》

(C)15/97
1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消防条例)令》

(C)16/97
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金融资料统计条
例)令》

(C)17/97
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道路(工程、使用
及补偿)条例)令》

(C)18/97
2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水污染管制条例)
令》

(C)19/97
2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矿务条例)令》

(C)20/97
2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辐射条例)令》

(C)21/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第71号 ─

香港教育学院

一九九五--九六年年报及

一九九五--九六年财政报告

(由教育统筹司提交)

II.质询

1.单仲偕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任行政长官
建议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存放于金融管理局管
理的外汇基金之內;若有,提供该建议的原因为何;若否
,政府正考虑哪些处理土地基金的方案?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库务司

2.梁耀忠议员问: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虽已于去年底实施,但市民对个
人私隐权仍未完全了解,例如就私人或政府机构的人员 (
包括警务人员) 查阅市民身分证或索取身分证副本是否已
属违法亦不清楚,以致法例未能普遍施行。就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公署”) 如何向市
    民推广及宣传该条例,使市民更了解其个人
    私隐权;

  2. 公署如何向各行业机构宣传该条例,使各机
    构在向市民索取个人资料时不致触犯法例;

  3. 公署成立以来,一共接获多少宗投诉,投诉
    主要类别为何;关于侵犯私隐权的查询共有
    多少宗,公署曾否未能就该等查询提供肯定
    答案;若有,共有多少宗;市民有否其他查
    询渠道?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政务司

3.罗致光议员问:(译文)

据悉,在去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间,人民入境事务处基于极
为值得同情的理由,就73宗中国居民申请在本港定居的个
案,使用其酌情权给予特别准许,而其他申请的个案则由
于缺乏该种理由而不获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人民入境事务处在处理该等申请时,采取何
    种原则及程序以决定是否确有值得同情的理
    由;

  2. 在过去两年,有关身为本地居民配偶或子女
    的中国居民申请在本港居留的事宜:

    1. 获特别批准的申请个案有多少,并
      分类胪列批准该等申请的理由;

    2. 不获特别批准的申请个案又有多少
      ,并分类胪列不批准该等申请的理
      由;及

  3. 在采取上文(a)项答覆所述的原则及程序时,
    有否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第9及10条所订明
    的儿童权利?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4.莫应帆议员问:

就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共拨出多少资源推行为期两年的长者社区网
    络计划及各区可获分配的资源分别为何;

  2. 由于参与该计划的义工担当重要的中介角色
    ,可以识别及了解老人的需要并协助他们纳
    入常规福利服务网络,政府有否计划培训参
    与的义工,令他们了解一般老人的问题及本
    港的常规老人福利服务等知识;

  3. 除依靠地区组织及社团的转介外,有否其他
    宣传此计划的途径,令更多老人知悉,从而
    参与此计划;

  4. 此计划自去年十月实施以来,参与的老人及
    义工数目分别有多少;及

  5. 政府有否计划长期推行此计划?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5.刘慧卿议员问:(译文)

关于给予香港居民正式英国公民身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英国国籍甄选计划 (“甄选计划”) 的受惠人
    当中,多少人已申请放弃英国公民身分;及
    因此类人士放弃英国公民身分而腾出的甄选
    计划名额,可否重新编配予该计划的落选申
    请人;

  2. 鉴于英国政府决定给予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正式的英国公民身分,该等已批给少数族裔
    人士的甄选计划名额,可否重新编配予该计
    划的其他落选申请人;及

  3. 政府有否计划促请英国政府扩大甄选计划,
    让有意放弃中国公民身分的华裔香港永久性
    居民国亦可参与,又或在甄选计划以外,给
    予他们正式的英国公民身分;若否,原因为
    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6.冯检基议员问:

最近有迹象显示,楼宇炒风已蔓延至居屋二手巿场。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现时共有多少居屋单位可供自由转售;

  2. 共有多少居屋单位已转售,占可供转售单位
    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3. 就去年而言,10年或以上楼龄居屋单位在转
    售后两年內再转手的数目及该等交易占整体
    二手居屋巿场成交量的百分比;

  4. 二手居屋楼价去年的平均升幅;

  5. 自从居屋可自由转售以来,每年以确认人身
    分转售居屋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及

  6. 政府有何措施遏止二手居屋的炒卖,令有意
    置业人士能以合理价格购买该等单位?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 7.张炳良议员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于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否任何本地相应法例须在本年六月三十日
    前制定;若有,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此方面
    的讨论进展如何;若否,如何确保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解放军驻港部队取代英军时不会
    出现任何法律真空;及

  2. 检讨目前涉及驻港军队权利和豁免的法例进
    展如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 8.黃伟贤议员问:

据悉,本港有部分公路对私家车和货柜车采用不同的车速
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哪些公路采用上述车速限制措施,及私
    家车和货柜车的车速限制分别为何;

  2. 有关部门如何在该等公路监察受不同车速限
    制的汽车的车速,确保它们不会超速行驶;

  3. 过去3年,在实施不同车速限制的公路上,
    共成功检控了多少宗货柜车司机超速行驶?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 9.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目前,部分国家的公民来港公干或旅游,均须申请签证,
审批过程可能需要多个工作天。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1. 就该等签证的有效期可否延展至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以后的问题,设于有关国家的英国
    大使馆有否接到指引;及

  2. 有否要求中国政府考虑会否及早采取特别措
    施,接纳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递交的签
    证申请,使有意在上述日期或稍后访港的旅
    客得以成行?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0.李国宝议员问:(译文)

据报,根据本年二月生效的经修订领养标准,单身男女、
离婚人士及年长人士均可透过社会福利署领养儿童。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会否检讨现时的评估及监管制度,
以确保此等儿童可在健全的教养之下成长?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11.黃伟贤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3年,有哪些个别工务工程项目遭承建
    商索偿超过5,000万;及索偿总额为何;

  2. 上述项目遭承建商索偿的原因为何;索偿结
    果如何;以及政府最终需赔偿多少;及

  3. 工务工程项目遭索偿个案近年是否有上升
    趋势;若然,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有何措
    施改善此情况?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工务司

*12.蔡根培议员问:

由于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健康食品种类繁多,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1. 出售健康食品受到哪些法例监管;

  2. 会否检讨(a)项答案所述的法例是否足够保障
    消费者的权益;及

  3. 过去3年,有否市民因服用市面上购得的健
    康食品而引致健康出现问题的个案;若有
    ,共有多少宗及该等个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13.陆恭蕙议员问:(译文)

在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府
告知事务委员会已把全港约1 000幢有潜在火警危险及安全
问题的私人大厦列入“被监管的名单”。政务司于本年一
月二十二日立法局会议上答覆书面质询时提供了一份清单
,胪列331幢位于港岛区而被认定需要全面改善楼宇管理
的大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被认定需要全面改善楼宇管理的九龙及新界
    区大厦名称及地址为何;

  2. 鉴于“目标”大厦的名单或会时有增删,政
    府会否考虑每12个月向本局提供全港此类大
    厦的最新名单;及

  3. 港岛区“目标”大厦的名单自去年制订后有
    否任何更改;若然,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政务司

*14.刘慧卿议员问:(译文)

财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的会议上,批出按付款
当天价格计算为4.85亿元的非经常承担额,以供支付于一
九九七年九月在本港举行的世界银行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
会理事会周年会议的开支。就此,当局可否告知本局:

  1. 办是次会议的预计总开支会否维持在核准预
    算內;及

  2.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至今已获得的财政资助
    总额为何,未来会否取得更多资助?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财经事务司

*15.陈婉娴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所有法院大堂是否禁止吸烟;及

  2. 若(a)项的答案为肯定,

    1. 在过去1年,在法院大堂吸烟而遭
      警告及检控的人数分别为何;及

    2. 现时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向在法院大
      堂吸烟的人士提出警告或检控?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布政司

*16.撤回质询。

*17.陆恭蕙议员问:(译文)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所有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
十日以前满期而沒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均可续期一段
时间,但须每年缴纳相当于续期之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
3%的租金。至于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至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新土地契约,该土地的承租人须缴纳
地价并缴纳名义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该天以后
不须补地价,但须每年缴纳相当于当天该土地应课差饷租
值3%的租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征收上述3%的租金理由何在;及

  2. 每年从收取上述租金所得的收入
    估计为多少?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8.撤回质询。

*19.李家祥议员问:(译文)

由于政府建议强制性公积金 (“强积金”) 的资产中,以港
元持有的资产应占3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鉴于港元与美元正式挂钩,倘上述30%的限
    制获得放宽以包括美元资产,有关的外币风
    险 (如有的话) 为何;及

  2. 倘外币风险确实存在,从进行审慎的规管以
    保障强积金受益人的利益的角度而言,该等
    风险是否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內?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财经事务司

* 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2. 《1997年公众娛乐塲所(修订)条例草案》

3. 《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4.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
2.《1997年公众娛乐塲所(修订)条例草
案》
:文康广播司
3.《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
(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
4.《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保安司

恢复辩论

5.《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律政司
6.《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
7.《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保安司
8.《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
例草案》
:保安司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律政司
2.《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
3.《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保安司
4.《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
例草案》
:保安司

IV.议员议案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谢永龄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尽快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履行缔约国
的责任,保障中国內地和香港的居民享有国际公认的基本
权利,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继续向联合国汇报香港
的人权状况。

修正谢永龄议员的议案

莫应帆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中国政府”之前加上“为落实基本法第39条
,”,在“保障”之前加上“以”,并删除之后的“中国
內地和”,在“香港的居民”之后加上“在中国恢复对香
港行使主权后继续”,在“享有”之后将“国际公认的”
改为“此两条国际公约所述的”。

出席的公职人员:政务司

2.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角色

陆恭蕙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鉴于中国共产党就管治中国,公开地扮演领导角色,本局
促请香港政府向中国政府和候任行政长官寻求澄清中国共
产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将会以何种地位存在、该
党在特区的角色及与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之间将会保持何
种联络渠道,以及彼此将会就何种事宜和范围保持联络。


立法局秘书
(陈钦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