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96/97-16(1)
修订本


立 法 局

议事程序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I.文件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7年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
规例》
10/97
2. 《1997年牙科辅助人员(牙齿卫生员) (修订)
规例》
11/97
3. 《1997年助产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
订)规例》
12/97
4. 《1997年护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
规例》
13/97
5. 《1997年登记护士(登记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14/97
6. 《199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例》15/97
7. 《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令》16/97
8. 《1997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肺尘埃沉着
病(补偿)条例)令》
17/97
9. 《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令》
18/97
10. 《1997年领港(费用)(修订)令》19/97
11. 《1997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20/97
12. 《1997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修订)规则》21/97
13. 《1997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费用)(修订)
规则》
22/97
14. 《1997年九广铁路(限制区)公告》23/97
15. 《1995年法定语文(修订)条例(1995年第51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24/97
16.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1996年第39号) 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25/97
17.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1996年
第65号)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26/97
1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领港条例)令》(C)1/97
1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肺尘埃沉病(补
偿)条例)令》
(C)2/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第60号─ 岭南学院校长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
年度报告连同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
三十日止的岭南学院财务报告
(由教育统筹司提交)
2.第61号 ─ 香港考试局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的经审核财政报告及活动
表(译名)
(由教育统筹司提交)

II.质询

1. 郑耀棠议员问:

鉴于近年失业及低收入类别的综援个案持续上升,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有何措施协助失业及低收入类别的综援个案
    受助人重新就业及增加收入;

  2. 会否加强劳工处与再培训局的连系,以期主
    动向综援受助人介绍《雇员再培训计划》及
    鼓励就读;

  3. 在超过9万名工人接受《雇员再培训计划》
    中,有多少名是:

    1. 综援受助人,或
    2. 现今已经重新就业,不再领取
      综援,及该些人士从事何种行
      业及受雇于何种职位;及

  4. 会否考虑要求所有符合就读《雇员再培训计
    划》课程资格的综援个案受助人,必须选科
    入读,以增加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若否,
    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2. 田北俊议员问:

鉴于现时“补充劳工计划”已批出了超过2 000个外劳配额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劳工顾问委员会会否停止审批外劳配额工作
    ,令“补充劳工计划”停顿下来;及本地工
    商机构应否继续申请外劳,以填补无法聘请
    本地雇员的职位空缺;及

  2. “补充劳工计划”是否有配额上限;如有,
    其确实数目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3. 梁耀忠议员问:

鉴于残疾人士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出现极度困难,而的士已
成为使用轮椅者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1. 有何措施协助残疾人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 如有的士司机不协助残疾人士上落车辆,此
    等行为有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的条款;
    若然,现时有何措施保障这些残疾人士的权
    利,及他们可向甚么部门/机构投诉;及

  3. 会否实施具体措施,要求的士司机协助乘搭
    的士的残疾人士上落车辆;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4. 黃伟贤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3年,新界乡村私人屋地共发现有多少
    宗非法改建或重建小型屋宇的个案;

  2. 现时有否法例禁止进行该等工程;及

  3. 若(b)项的答案为肯定,过去3年,曾否就(a)
    项所述个案向该等业主提出检控;若有,共
    有多少宗,成功检控个案的最高及最低判罚
    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5. 陈婉娴议员问:

就公立医院医生签发医生证明书的事宜,政府是否知悉:

  1. 医院管理局属下的公立医院以何准则厘定向
    病人收取签发医生证明书费用的水平,及所
    收取费用占成本的比例为何;

  2. 自医管局成立以来,每年由公立医院医生所
    签发医生证明书的数量及收入分别有多少;

  3. 病人要求公立医院医生签发医生证明书通常
    是基于甚么原因;及有关医生签发医生证明
    书予病人平均需时多久?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6. 陈伟业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一九九六年的住宅单位实际供应量为何,较
    该年的预期供应量相差多少;

  2. 预期未来3年每年的住宅单位供应量为何;

  3. 如何确保住宅单位的实际供应量能达到(b)项
    答案所述的预期目标?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 7. 叶国谦议员问:

据悉,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在观龙楼及丹拿山村重
建计划完成后,会将该两重建屋村的单位出售,与现时该
两村的单位用作出租用途有所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根据何种准则批准房协将重建后的观龙楼及丹拿山
村的单位用作出售用途?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 8. 李华明议员问:

就“卖旗日”筹款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过去3年,每年有:

    1. 多少慈善团体向当局申请卖旗筹
      款;

    2. 那几个团体的申请获批准,及其
      获分配卖旗的日期为何;

    3. 那几个团体的申请不获批准,及
      其不获批准的原因为何;

  2. 决定批准该等申请以及分配“卖旗日”的准
    则为何;及

  3. 获准在“卖旗日”筹款的团体是否必须筹得
    某特定数额的款项方可在来年继续获准卖旗
    筹款,若是,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 9. 陆恭蕙议员问:(译文)

在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府
告知事务委员会已把全港约1 000幢有潜在火警危险及安全
问题的私人大厦列入“被监管的名单”。据悉,该等大厦
中共有331幢位于香港岛。就此,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供一份
清单,胪列该331幢位于香港岛的大厦的名称及地址?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政务司

*10. 刘皇发议员问:

关于房屋协会(“房协”)管理的租住单位,政府是否知
悉:

  1. 房协现时共管理多少个租住单位;

  2. 在过去5年,每年空置的出租单位占总出租
    单位的比率为何,当中有多少个单位已空
    置超过1年;及

  3. 房协有否考虑调低空置超过1年的单位的租
    金,以吸引市民租住?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1. 黃震遐议员问:

政府是否知悉,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公立医院:

  1. 精神科病人及非精神科病人的住院及门诊人
    数分别为何;

  2. 精神科病人及非精神科病人住院超过28日的
    人数分别为何;及

  3. 精神科及非精神科医生和护士的编制及员额
    分别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12. 詹培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厘定委任各类级别法庭法官的准则为
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布政司

*13. 刘慧卿议员问:

根据去年九月一日生效的《1995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
》,所有非本港医科毕业生须通过统一执照试才能在本港
执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上述条例生效前,有多少本港居民已入读原
    先获认可的海外医学院,从而获得豁免先前
    的执照试;有否个别学生未能符合参加统一
    执照试的资格;若然,详情为何,及有关学
    生会否因而不能在本港注册执业;

  2. 有否通知有关海外医学院《医生注册条例》
    已作修订;若否,何时才会通知该等学院;

  3. 会否给予(a)项所述学生宽限期,使其获豁免
    参加统一执照试;若否,有哪些其他协助给
    予该等学生?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14. 陈婉娴议员问:

现时在新建的公共屋村楼宇內均设有门口对讲机(下称
“旧系统”)。政府是否知悉:

  1. 使用旧系统的公共屋村名称和单位总数,及
    在该等公共屋村安装旧系统的费用总额为何

  2. 已设有旧系统的公屋单位,会否改为使用“
    电话号码”內置网络系统(下称“新系统”);
    若然,原因为何,及如何处置该些旧系统;

  3. 将会使用新系统的公共屋村名称和单位总数
    ,及预计在该等公共屋村安装新系统费用总
    额为何;及

  4. 有多少兴建中的公屋楼宇由于该等楼宇安装
    旧系统的投标程序已完成而不会采用新系统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5. 李华明议员问:

就独居老人居住于公屋单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现时共有多少独居老人居住于计划在3年或
    以后重建的公屋楼宇单位,其中有多少独
    居老人是居住于第四型公屋楼宇单位;

  2. 现有多少上述(a)项答案所述独居老人领取综
    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综援”);及

  3. 去年底发生一宗独居老人在公屋单位中因灭
    蚊器短路失火而被烧死的事件,而该肇事的
    公屋单位未有安装紧急呼援系统;有见及此
    ,有关当局 ─

    1. 有否进行检讨,如何防止发生类似事件;

    2. 有否计划在短期內派职员上门,协助所有住
      在公屋单位的非综援独居老人申请安装紧急
      呼援系统;若然,将于何时起实行,若否,
      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6. 詹培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民事诉讼中,原诉人是否有权要求
法庭安排法官人选;若否,为何涉及某些机构的案件经常
由相同法官负责主审?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布政司

*17. 陈伟业议员问:

目前市民若在指定日期仍未缴交稅款,会被稅务局加征不
超过欠稅款额5%的附加费;但若市民因稅务局评核失准而
多缴稅款,稅务局退还时却不会支付利息。有见及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稅务局有否计划向多缴稅款的市民支付
利息;若然,该计划将于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库务司

*18. 郑耀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过去3年,属于失业及低收入类别
的综援个案,有多少受助人现时已经不再领取综援;其中
分别有多少受助人因收入超出规定资格或其他理由不再申
请综援?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19. 陆恭蕙议员问:(译文)

当局建议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须有特定百分比以
港元为本位的资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当局建议强积金港元资产的百分比为何;

  2. 设定上述限制的目的为何,及该限制是否
    实际上为强积金的外币资产比重设定上限
    ;及

  3. 此项限制有否牴触《基本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所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
    制政策的规定?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财经事务司

*20. 谢永龄议员问:

鉴于有些交通意外的发生,是由于尾随车辆紧贴前车,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过去5年,每年因尾随车辆紧贴前车而发
    生的交通意外有多少宗,及该等意外所造
    成的伤亡人数有多少;及

  2. 政府会否考虑立例禁止尾随车辆司机紧贴前
    车的行为,以防止该等交通意外的发生?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 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2.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律政司
2. 《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
草案》
:保安司

IV.议员议案

1.租金援助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政府向已轮候公屋一段时间的人士提供租金援
助,藉以减轻低收入人士因负担昂贵租金而导致的生活困
难。”

修正涂谨申议员的议案

1.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鉴于政府在一九八七年
长远房屋策略中,承诺会在一九九七年前满足轮候公屋家
庭对租住公屋的需求,但现时却仍有十多万个家庭在轮候
公屋,”;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后,加上“符合资格入
住租住公屋,而且”;删除“人士”并以“家庭,”代替
;在“藉以”之后,加上“暂时”;删除“低收入人士”
并以“该等家庭”代替;及在“生活困难”之后,加上“
;同时,为彻底落实有关承诺,政府应尽快制订措施,包
括增拨土地、加快建楼速度等,以增加租住公屋单位的数
量”。

2.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已”,并以“租住私人楼宇而在”代替;删除“一
段时间”;删除“人士”,并以“赤贫家庭”代替;及删
除“低收入人士”,并以“该等家庭在轮候公屋期间”代
替。

出席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2.马鞍山至九龙的铁路路

蔡根培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政府早日落实兴建由马鞍山经大围至九龙市区
的新铁路,以便彻底解决新界东北地区的交通困局。”

修正蔡根培议员的议案

谢永龄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为彻底解决新界东北地区
的交通困局,”;删除“早日落实”,并以“自行斥资”
代替;及删除“以便彻底解决新界东北地区的交通困局”
,并以“使有关计划得以早日落实,并确保收费定于合理
及市民可负担的水平”代替。

修正谢永龄议员的修正案

罗祥国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自行斥资”,并以“尽快落实”代替;删除“使有
关计划得以早日落实,”并以“并制订一个适当的融资方
案,”代替;删除“并”,并以“以”代替;及在“确保
”之后加上“其”。

出席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V.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廖成利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立法局秘书
(陈钦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