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96/97-29(1)
修订本
立 法 局
议事程序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I.文件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 《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 订)规例》 | 172/97
|
2.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6号)规例》 | 173/97
|
3.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令》 | 174/97
|
4. 《公职指定》 | 175/97
|
5. 《1997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1997年第8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6/97
|
6. 《1997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 (修订)规例(1997年第8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177/97
|
7.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 (1997 年第14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8/97
|
8. 《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 179/97
|
9. 《1997年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修订)(第 2号)规例(1997年第9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180/97
|
10. 《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年 第5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1/97
|
11. 《1997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7年 第142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2/97
|
12. 《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第2 号)规例》 | 183/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94号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 一九九六年年报
|
(由财政司提交)
|
II.质询
1.李卓人议员问:
就建筑地盘业工人的需求及培训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 当局有否评估未来5年建筑地盘业工人的需
求量及供应量;若有,请胪列按工种分类
的需求量及供应量;
- 若(a)项答案所提供的地盘业工人需求量及
供应量出现差距,当局有何计划解决该情
况所引致的问题;及
- 请按工种分类胪列:
- 去年有多少建筑地盘业工人接受建
造业训练局、雇员再培训局及其他
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分别提供的长期
及短期培训课程;
- 预计在未来5年有多少建筑地盘业工
人接受该等机构提供的培训?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2.蔡根培议员问:
有关“问题檐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目前共有多少个“问题檐篷”被列入须受屋
宇署检查的名单內;
- 屋宇署至今共检查了多少个“问题檐篷”,
检查结果为何;
- 检查一个“问题檐篷”平均需时多久;预计
还需多少时间才可完成检查所有“问题檐篷
”;及
- 政府有何措施确保该些未经屋宇署检查的“
问题檐篷”不会危害公众安全?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3.梁耀忠议员问:
有关目前楼宇炒卖的活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政府于一九九四年采取压抑楼价措施前的楼
宇炒卖情况,与目前的楼宇炒卖活动情况比
较,有何不同;及
- 除本年初已实施一系列打击楼宇炒卖的措施
外,政府会否及在何种情况下进一步采取特
别措施打击楼宇炒卖活动?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4.刘慧卿议员问:
虽然印洲塘已被指定为海岸公园,但最近有渔民在该区一
带水域非法设立鱼排养鱼,严重污染该区水质及影响该区
海洋生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关部门会否采取行动,禁止上述非法鱼排
继续运作;若否,原因为何;
- 会否修订《海岸公园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例
,一方面授权有关部门可饬令违例者即时停
止作业或迁往海岸公园范围以外作业,另一
方面大幅增加罚款以加强阻吓作用;及
- 在邻近印洲塘的中国境內因工业及经济活动
迅速发展而产生的污染,对该海岸公园的水
质有何影响?
5. 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所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将于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该日前期满
,而现时很多国家都不接受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旅行证件
。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否任何资料关乎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持有人
在启德机场或其他外地机场,因旅行证件有
效期不足6个月而被拒入境或出境;及
- 未有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人士如有
需要在未来两个月內离港,有何办法取得有
效的旅行证件?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6. 何俊仁议员问:
据悉,中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
公司(“该公司”),未有遵守本港法例的规定向香港律
师会注册为外国律师行,而在本港提供法律服务。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该公司的负责人及律师是否触犯《法律执业
者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及
- 在接获香港律师会对该公司的投诉后,有否
要求该公司尽快补办注册为外国律师行的手
续;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有否考虑提出检控;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律政司
* 7.谢永龄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过去5年:
- 消防处每年在全港每一区內分别巡查过多少
座商业及住宅楼宇;及
- 消防处每年在全港每一区內分别发现多少座
商业及住宅楼宇不符合有关条例;并胪列在
每区发出多少封警告信要求有关业主采取改
善措施,以及向违例业主提出起诉的个案有
多少宗?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 8. 陈荣灿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过去3年,共有多少因被解雇或遣散而失业
的人士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
及
- 可否按“性别及以前从事的行业组别”、“
年龄及以前从事的行业组别”、“性别及以
前从事的职业”及“年龄及以前从事的职业
”划分,提供过去3年內有多少上述失业人
士领取综援;若否,原因为何;及会否考虑
搜集有关资料及定期公布?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 9.陈婉娴议员问:
据悉,现时政府拥有可供发展为住宅用途的土地共有四千
三百多公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上述土地未用以兴建住宅单位的原因为何;
及
- 有否制订计划发展上述土地;若有,详情为
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0.李家祥议员问:
据报道,近期警方截获非法进入本港的內地儿童人数激增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警务人员会否考虑到该等儿童是受到父母或
“蛇头”的支配非法进入本港,因而在执行
有关职务时,给予该等儿童适当的看待;
- 在截获该等儿童时,有否使用手镣拘捕他们
;若有,原因为何;
- 儿童院或感化院有否足够设施容纳众多该等
儿童;
- 非法入境儿童是否与其他犯罪少年羁留在一
起;若然,原因为何;及
- 在执行遣返该等儿童时,有否教导他们使其
认识非法入境是违法的行为?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1.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一九九五年九月放宽酒店地积比率
以来,有否接获现有酒店的经营者或新酒店的发展商提出
申请,要求使用较高的地积比率;若有,至今获批准的申
请数目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2.黃伟贤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过去3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儿童离家出走
的个案以及他们离家出走的原因为何;
- 有关方面有何措施防止此等个案发生;及
- 过去3年,共寻回多少名离家出走的儿童以
及他们是如何被寻回?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3.李卓人议员问: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实施。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下列各项有关申请保安人员许可证(“许可
证”)的资料:
- 申请的人数;
- 申请获接纳的人数及申请不获接纳
的人数;
- 申请不获接纳而向警务处提出申辩
而申辩被接纳的人数;
- 申请不获接纳而向警务处提出申辩
而申辩被拒绝的人数;及
-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人数
,及上诉得直而获发许可证的人数
;
- 处理每宗许可证申请,平均需时多久;
- 警务处拒绝发给许可证及不接纳申请人申辩
的原因分别为何;及
- 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会否就《保安及护
卫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若然,该
检讨会于何时进行?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4.刘慧卿议员问:
据悉,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最近曾批评香
港科技大学(“科大”)过分热衷发展世界级科技研究而
忽略课程设计的重要,同时亦过分倚赖助教授课,因而影
响教学质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是否知悉科大会对上述批评所作出的回应以
及如何改善上述情况;
- 科大校董会就监管科大的课程设计及教学质
素担当甚么角色;及
- 政府及有关当局会否检讨各间教资会资助院
校的校董会所担当的角色,以加强其监察功
能?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15.谢永龄议员问:
政府是否知悉:
- 房屋委员会辖下各公共屋村,每个屋村的座
数及单位数目分别为何;及
- 在过去5年,每个公共屋村每年的维修及保
养费用总额分别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6.陈荣灿议员问:
政府宣布自从增加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决议案于
去年被立法局否决后,去年底污水营运基金的收支状况只
能达致平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渠务署会否于短
期內再次要求增加排污费;若然,预计加幅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工务司
*17.李家祥议员问:
教育署自一九八六年起为采用母语教学的学校提供额外资
源,以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最近政府更建议全港中学在
明年九月起,在中学一年级推行母语教学。就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 在过去10年,本港中文中学学生与英文中学
学生的英语水平差距为何;
- 在过去3年,中文中学毕业生与英文中学毕
业生考进本港大学的比例为何;及
- 有何具体措施确保在明年中学一年级实施母
语教学时,有足够的合资格教师教授有关科
目?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18.黃伟贤议员问:
有关长沙湾工厂大厦及元朗工厂大厦清拆补偿事宜,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为何一向缴交较高昂租金的工厂大厦商戶所
得的补偿额比缴交较低廉租金的工厂大厦商
戶所得到的补偿额为少;及
- 会否检讨上述清拆补偿的安排;若会,何时
进行;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9.梁耀忠议员问:
有关来自內地居港少于7年的新移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现时上述新移民人口数字为何;
- 在已就业的此等新移民中,其职业及教育程
度的分布为何;及
- 有否研究新移民从事的职业与其教育程度的
关系;若然,详情为何;以及该研究的结果
是否显示新移民的教育程度与他们在港从事
的职业并不相称?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20.陈婉娴议员问:
政府是否知悉:
- 私人楼宇和公营房屋通常所需兴建时间(由
土地发展至完成楼宇兴建)分别为何;及
- 鉴于现时公屋设计几乎是划一和谐式的设计
,为何仍需25个月时间进行建屋设计,及有
否考虑简化设计程序以缩减公屋兴建时间;
若然,预计可以减少多少时间?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 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
2.《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3.《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4.《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5.《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修订)条例草案》
6.《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7.《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8.《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9.《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0.《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1.《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12.《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
13.《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 | :律政司
|
2.《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 :卫生福利司
|
3.《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 案》 | :教育统筹司
|
4.《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 草案》 | :教育统筹司
|
5.《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修 订)条例草案》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6.《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 :库务司
|
7.《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库务司
|
8.《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 :库务司
|
9.《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 :库务司
|
10.《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 :库务司
|
11.《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 (修订)条例草案》 | :库务司
|
12.《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 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 :经济司
|
13.《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 草案》 | :政务司
|
IV.议员议案
1.审批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请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在现时审批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的机制下,出现了
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调节入境人口以配合
香港社会的需要及制订相应的社会政策,本局促请未来特
区政府积极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拥有审批权及设
立计分制度,并优先审批以家庭团聚理由提出的申请。
修正罗致光议员的议案
张汉忠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出现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调节入
境人口以配合香港社会的需要及制订相应的社会政策,”
,并以“大量香港永久居民在国內所生的子女,他们虽根
据《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却在未获得
审批前偷渡来港,”代替;及删除“未来特区政府积极爭
取就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拥有审批权及设立计分制度,
并优先审批以家庭团聚理由提出的申请”,并以“政府尽
快与內地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情报交流,以及了解上述人
士的轮候入数,以便制订政策,安排此类人士分批在指定
时间內来港定居,并遣返现时非法留港的小孩,同时加强
堵截偷渡活动,严惩“蛇头”,以打击非法偷渡活动”代
替。
修正张汉忠议员的修正案
廖成利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上述人士”,并以“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申请来
港”代替;在“以便制订政策,”之后加上“包括设立
以家庭团聚为优先考虑的计分制度,”;删除“,并遣
返现时非法留港的小孩,”,并以“。本局并促请未来
特区政府爭取参与审批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的程序,
以加强与內地有关部门的合作;”代替;在“严惩”之
前加上“依法”;及删除“非法”。
出席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2.精神病人的服务
黃震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政府为精神病人增拨资源、改善服务流程及加强
服务间的衔接,以便为他们提供持续及全面的治疗、续顾
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群。
修正黃震遐议员的议案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鉴于精神病人及康复
者严重地缺乏适当的离院后支援,加上其家属的需要一
直备受忽略,令致精神病人在社区康复过程中问题丛生
,”;删除“为精神病人”;删除“拨”,并以“加”
代替;删除“、改善服务流程及加强服务间的衔接,以
便为他们”,并以“,为精神病人及康复者”代替;删
除“、续顾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并以“
及以社区为本之复康服务;此外,政府亦应拓展为康复
者家属而设的支援服务,使康复者更容易”代替;及删
除“群”,并以“区”代替。
出席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V.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 :刘千石议员
|
出席的公职人员 | :政务司
|
恢复辩论
2.《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何承天议员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何承天议员
立法局秘书
(罗荣乐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