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96/97-29(1)
修订本


立 法 局

议事程序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I.文件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 《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
订)规例》

172/97
2.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6号)规例》

173/97
3.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令》

174/97
4. 《公职指定》

175/97
5. 《1997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1997年第8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76/97
6. 《1997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
(修订)规例(1997年第8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177/97
7.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 (1997
年第14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78/97
8. 《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179/97
9. 《1997年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修订)(第
2号)规例(1997年第9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180/97
10. 《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年
第5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81/97
11. 《1997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7年
第142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82/97
12. 《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第2
号)规例》

183/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94号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报
(由财政司提交)

II.质询

1.李卓人议员问:

就建筑地盘业工人的需求及培训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当局有否评估未来5年建筑地盘业工人的需
    求量及供应量;若有,请胪列按工种分类
    的需求量及供应量;

  2. 若(a)项答案所提供的地盘业工人需求量及
    供应量出现差距,当局有何计划解决该情
    况所引致的问题;及

  3. 请按工种分类胪列:

    1. 去年有多少建筑地盘业工人接受建
      造业训练局、雇员再培训局及其他
      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分别提供的长期
      及短期培训课程;

    2. 预计在未来5年有多少建筑地盘业工
      人接受该等机构提供的培训?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2.蔡根培议员问:

有关“问题檐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共有多少个“问题檐篷”被列入须受屋
    宇署检查的名单內;

  2. 屋宇署至今共检查了多少个“问题檐篷”,
    检查结果为何;

  3. 检查一个“问题檐篷”平均需时多久;预计
    还需多少时间才可完成检查所有“问题檐篷
    ”;及

  4. 政府有何措施确保该些未经屋宇署检查的“
    问题檐篷”不会危害公众安全?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3.梁耀忠议员问:

有关目前楼宇炒卖的活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于一九九四年采取压抑楼价措施前的楼
    宇炒卖情况,与目前的楼宇炒卖活动情况比
    较,有何不同;及

  2. 除本年初已实施一系列打击楼宇炒卖的措施
    外,政府会否及在何种情况下进一步采取特
    别措施打击楼宇炒卖活动?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4.刘慧卿议员问:

虽然印洲塘已被指定为海岸公园,但最近有渔民在该区一
带水域非法设立鱼排养鱼,严重污染该区水质及影响该区
海洋生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关部门会否采取行动,禁止上述非法鱼排
    继续运作;若否,原因为何;

  2. 会否修订《海岸公园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例
    ,一方面授权有关部门可饬令违例者即时停
    止作业或迁往海岸公园范围以外作业,另一
    方面大幅增加罚款以加强阻吓作用;及

  3. 在邻近印洲塘的中国境內因工业及经济活动
    迅速发展而产生的污染,对该海岸公园的水
    质有何影响?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经济司

5. 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所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将于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该日前期满
,而现时很多国家都不接受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旅行证件
。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否任何资料关乎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持有人
    在启德机场或其他外地机场,因旅行证件有
    效期不足6个月而被拒入境或出境;及

  2. 未有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人士如有
    需要在未来两个月內离港,有何办法取得有
    效的旅行证件?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6. 何俊仁议员问:

据悉,中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
公司(“该公司”),未有遵守本港法例的规定向香港律
师会注册为外国律师行,而在本港提供法律服务。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该公司的负责人及律师是否触犯《法律执业
    者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及

  2. 在接获香港律师会对该公司的投诉后,有否
    要求该公司尽快补办注册为外国律师行的手
    续;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有否考虑提出检控;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律政司

* 7.谢永龄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过去5年:

  1. 消防处每年在全港每一区內分别巡查过多少
    座商业及住宅楼宇;及

  2. 消防处每年在全港每一区內分别发现多少座
    商业及住宅楼宇不符合有关条例;并胪列在
    每区发出多少封警告信要求有关业主采取改
    善措施,以及向违例业主提出起诉的个案有
    多少宗?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 8. 陈荣灿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3年,共有多少因被解雇或遣散而失业
    的人士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

  2. 可否按“性别及以前从事的行业组别”、“
    年龄及以前从事的行业组别”、“性别及以
    前从事的职业”及“年龄及以前从事的职业
    ”划分,提供过去3年內有多少上述失业人
    士领取综援;若否,原因为何;及会否考虑
    搜集有关资料及定期公布?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 9.陈婉娴议员问:

据悉,现时政府拥有可供发展为住宅用途的土地共有四千
三百多公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上述土地未用以兴建住宅单位的原因为何;

  2. 有否制订计划发展上述土地;若有,详情为
    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0.李家祥议员问:

据报道,近期警方截获非法进入本港的內地儿童人数激增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警务人员会否考虑到该等儿童是受到父母或
    “蛇头”的支配非法进入本港,因而在执行
    有关职务时,给予该等儿童适当的看待;

  2. 在截获该等儿童时,有否使用手镣拘捕他们
    ;若有,原因为何;

  3. 儿童院或感化院有否足够设施容纳众多该等
    儿童;

  4. 非法入境儿童是否与其他犯罪少年羁留在一
    起;若然,原因为何;及

  5. 在执行遣返该等儿童时,有否教导他们使其
    认识非法入境是违法的行为?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1.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一九九五年九月放宽酒店地积比率
以来,有否接获现有酒店的经营者或新酒店的发展商提出
申请,要求使用较高的地积比率;若有,至今获批准的申
请数目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2.黃伟贤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3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儿童离家出走
    的个案以及他们离家出走的原因为何;

  2. 有关方面有何措施防止此等个案发生;及

  3. 过去3年,共寻回多少名离家出走的儿童以
    及他们是如何被寻回?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3.李卓人议员问: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实施。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下列各项有关申请保安人员许可证(“许可
    证”)的资料:

    1. 申请的人数;

    2. 申请获接纳的人数及申请不获接纳
      的人数;

    3. 申请不获接纳而向警务处提出申辩
      而申辩被接纳的人数;

    4. 申请不获接纳而向警务处提出申辩
      而申辩被拒绝的人数;及

    5.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人数
      ,及上诉得直而获发许可证的人数

  2. 处理每宗许可证申请,平均需时多久;

  3. 警务处拒绝发给许可证及不接纳申请人申辩
    的原因分别为何;及

  4. 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会否就《保安及护
    卫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若然,该
    检讨会于何时进行?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4.刘慧卿议员问:

据悉,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最近曾批评香
港科技大学(“科大”)过分热衷发展世界级科技研究而
忽略课程设计的重要,同时亦过分倚赖助教授课,因而影
响教学质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知悉科大会对上述批评所作出的回应以
    及如何改善上述情况;

  2. 科大校董会就监管科大的课程设计及教学质
    素担当甚么角色;及

  3. 政府及有关当局会否检讨各间教资会资助院
    校的校董会所担当的角色,以加强其监察功
    能?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15.谢永龄议员问:

政府是否知悉:

  1. 房屋委员会辖下各公共屋村,每个屋村的座
    数及单位数目分别为何;及

  2. 在过去5年,每个公共屋村每年的维修及保
    养费用总额分别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6.陈荣灿议员问:

政府宣布自从增加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决议案于
去年被立法局否决后,去年底污水营运基金的收支状况只
能达致平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渠务署会否于短
期內再次要求增加排污费;若然,预计加幅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工务司

*17.李家祥议员问:

教育署自一九八六年起为采用母语教学的学校提供额外资
源,以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最近政府更建议全港中学在
明年九月起,在中学一年级推行母语教学。就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在过去10年,本港中文中学学生与英文中学
    学生的英语水平差距为何;

  2. 在过去3年,中文中学毕业生与英文中学毕
    业生考进本港大学的比例为何;及

  3. 有何具体措施确保在明年中学一年级实施母
    语教学时,有足够的合资格教师教授有关科
    目?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18.黃伟贤议员问:

有关长沙湾工厂大厦及元朗工厂大厦清拆补偿事宜,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 为何一向缴交较高昂租金的工厂大厦商戶所
    得的补偿额比缴交较低廉租金的工厂大厦商
    戶所得到的补偿额为少;及

  2. 会否检讨上述清拆补偿的安排;若会,何时
    进行;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19.梁耀忠议员问:

有关来自內地居港少于7年的新移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现时上述新移民人口数字为何;

  2. 在已就业的此等新移民中,其职业及教育程
    度的分布为何;及

  3. 有否研究新移民从事的职业与其教育程度的
    关系;若然,详情为何;以及该研究的结果
    是否显示新移民的教育程度与他们在港从事
    的职业并不相称?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20.陈婉娴议员问:

政府是否知悉:

  1. 私人楼宇和公营房屋通常所需兴建时间(由
    土地发展至完成楼宇兴建)分别为何;及

  2. 鉴于现时公屋设计几乎是划一和谐式的设计
    ,为何仍需25个月时间进行建屋设计,及有
    否考虑简化设计程序以缩减公屋兴建时间;
    若然,预计可以减少多少时间?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 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政府条例草案

首读

1.《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

2.《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3.《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4.《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5.《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修订)条例草案》

6.《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7.《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8.《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9.《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0.《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1.《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12.《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

13.《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
2.《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卫生福利司
3.《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
案》
:教育统筹司
4.《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
草案》
:教育统筹司
5.《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修
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
6.《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库务司
7.《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库务司
8.《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库务司
9.《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库务司
10.《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库务司
11.《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
(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
12.《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
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
13.《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
草案》
:政务司

IV.议员议案

1.审批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请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在现时审批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的机制下,出现了
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调节入境人口以配合
香港社会的需要及制订相应的社会政策,本局促请未来特
区政府积极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拥有审批权及设
立计分制度,并优先审批以家庭团聚理由提出的申请。

修正罗致光议员的议案

张汉忠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出现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调节入
境人口以配合香港社会的需要及制订相应的社会政策,”
,并以“大量香港永久居民在国內所生的子女,他们虽根
据《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却在未获得
审批前偷渡来港,”代替;及删除“未来特区政府积极爭
取就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拥有审批权及设立计分制度,
并优先审批以家庭团聚理由提出的申请”,并以“政府尽
快与內地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情报交流,以及了解上述人
士的轮候入数,以便制订政策,安排此类人士分批在指定
时间內来港定居,并遣返现时非法留港的小孩,同时加强
堵截偷渡活动,严惩“蛇头”,以打击非法偷渡活动”代
替。

修正张汉忠议员的修正案

廖成利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上述人士”,并以“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申请来
港”代替;在“以便制订政策,”之后加上“包括设立
以家庭团聚为优先考虑的计分制度,”;删除“,并遣
返现时非法留港的小孩,”,并以“。本局并促请未来
特区政府爭取参与审批內地居民申请移居香港的程序,
以加强与內地有关部门的合作;”代替;在“严惩”之
前加上“依法”;及删除“非法”。

出席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2.精神病人的服务

黃震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政府为精神病人增拨资源、改善服务流程及加强
服务间的衔接,以便为他们提供持续及全面的治疗、续顾
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群。

修正黃震遐议员的议案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之前,加上“鉴于精神病人及康复
者严重地缺乏适当的离院后支援,加上其家属的需要一
直备受忽略,令致精神病人在社区康复过程中问题丛生
,”;删除“为精神病人”;删除“拨”,并以“加”
代替;删除“、改善服务流程及加强服务间的衔接,以
便为他们”,并以“,为精神病人及康复者”代替;删
除“、续顾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并以“
及以社区为本之复康服务;此外,政府亦应拓展为康复
者家属而设的支援服务,使康复者更容易”代替;及删
除“群”,并以“区”代替。

出席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司

V.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刘千石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政务司

恢复辩论

2.《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何承天议员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何承天议员


立法局秘书
(罗荣乐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