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96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特别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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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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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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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另有要事
何俊仁议员)
朱幼麟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律政署
- 法律草拟专员
- 严元浩先生
- 副刑事检控专员
- 麦礼诺先生
- 首席检察官(署任)
- 袁国良先生
司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
- 司法机构政务长
- 戴婉莹女士
- 司法机构助理政务长
- 梁振荣先生
布政司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 助理行政署长
- 余志稳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香港大律师公会
- 执行委员会委员
- 梁家杰先生
-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
刑事法律及程序特别委员会副会长
- 戴启思先生
- 会员
- Graham HARRIS先生
香港律师会
- 会长
- 陈爵先生
- 副会长
- 梁云生先生
- 刑法及诉讼委员会委员
- 熊运信先生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 副教授
- 黃克明先生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 讲师
- 张达明先生
- 讲师
- Janice M BRABYN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工作进度
I.与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法律专业
及专上院校的代表会晤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法律专业及专上院校的代
表。与会人士随即就所有尚待讨论的事项展开讨论。有关
议事过程的概要摘录于下文。
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法庭推行双语制的经验
(立法局CB(2)658/96-97号文件)
2.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推行双语制的过渡经验摘要(律政署
拟备的资料文件附件A,该文件已随立法局CB(2)658/96-97
号文件发出),刘慧卿议员表示,香港或可参照马来西亚
的经验,该国在推行双语制方面,进度十分缓慢。因此,
她要求当局就马来西亚在九十年代的经验提供进一步资料
,以便议员可了解该国在此方面的最新发展,严元浩先生
亦表示同意。刘议员亦提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遇到的困难
,并同意法律专业的忧虑,认为香港在法庭推行双语制方
面的工作,可能操之过急。在此方面,余志稳先生向议员
保证,当局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态度,以达到在法庭推行双
语制的最终目标。
推广法庭双语制的方法、有关的问题及所需资源
(立法局CB(2)658/96-97、CB(2)920/96-97、CB(2)925/96-97及
CB(2)1075/96-97号文件)
3.黃克明先生告知事务委员会他本人在裁判法院用中文审
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经验。他表示,在审理过程中,他沒
有遇到重大的困难。他建议议员参考两宗在高等法院以中
文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该两宗案件在任何方面均不逊于以
英文审理的案件。黃先生继而告知议员,香港城市大学和
香港大学曾以中文进行模拟审讯,其水准亦相当高。因此
,他不认为在法院使用中文会降低香港司法制度的水平。
刘健仪议员就此表示,就在法庭使用中文一事,整个法律
专业的意见较为重要,而在刑事案件使用中文或会较民事
案件容易。因此,她建议当局在法庭推广使用中文方面,
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初期首先在较低级别的法院以中
文审理刑事案件,以便为各个方面提供累积有关经验的机
会。
4. 郑家富议员提到律政署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函件(请参阅
立法局CB(2)920/96-97号文件)附件II所载列的律政署中文使
用常设委员会(下称「常设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询问常
设委员会的成员因何以个人身分出席会议,而非代表各自
的分科。袁国良先生解释说,各成员虽以个人身分加入常
设委员会,他们实际上代表律政署每个和所有分科。他亦
指出:(a)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在律政署推广使用中
文,此项目标与在法庭使用中文并非有很密切的关系,以
及(b)由于律政署某些科有很多不谙中文的职员,在律政署
推广使用中文时必需顾及一些实际的考虑。郑议员指出,
常设委员会的成员或较适宜以律政署各科代表的身分出席
,以便他们可以其公职身分向律政司述职,从而显示其工
作的重要性。严元浩先生答允向常设委员会主席转达郑议
员的意见。
5.关于司法机构为在法庭使用中文所拨出的资源(请参阅立
法局CB(2)925/96-97号文件),戴婉莹女士在回应主席的问
题时解释,文件第5段所提及的额外法庭传译主任职位,
专责协助推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计划。多名不同职级的法
庭传译主任亦在工作时间以外,以兼职的形式担任与该计
划有关的翻译工作。他们的工作包括翻译法定表格、非订
明格式、选定的指标案件的批注、以及法庭常用用语及字
句的词汇表。他们亦需为向法院求助的个别诉讼人士翻译
。她强调,司法机构一方面须处理法庭的日常运作,并须
顾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法庭实施使用中文的时间
表。
6.就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戴婉莹女士答覆说,高等法院的
所有法庭均已备有纪录系统,但其余的26个法庭最迟会在
一九九九年设置电脑化的纪录系统。鉴于法庭即将装设电
脑化纪录系统,郑议员随即建议,若有一支出色的即时传
译员队伍,在法庭使用即时传译或是可行的方案。戴女士
告知议员,为回应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四所作出的一项建
议及法律专业在当时所表达的意见,司法机构已进行一连
串的模拟审讯,以评估在法院使用即时传译是否可行。然
而,经过两年的试验,当局决定即时传译并非可为法院接
受的传译方式,原因是若无有关交流的详尽翻译,在即时
翻译的过程中可能会犯重大的错误,倘有关的翻译并不正
确,可能引致审判不公。就郑议员的另一项提问,戴女士
解释说,三名高级法庭传译主任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在北京
大学修读的法律及语文课程,是有关当代中文写作及以中
文写作司法文件。
7.郑家富议员认为,当局应酌情容许在初步阶段使用两种
语言,以便律师可以英语引述判例法。戴婉莹女士表示,
若检控官及辩方律师使用不同的语言,混合语言的使用可
能会引起何者应为正确版本的爭论。张达明先生有不同的
看法。他引述在裁判法院以中文进行聆讯的经验,律师在
讨论技术或法律事宜时,可转而使用英语。因此,他认为
,若能在法庭灵活转換语言,可鼓励律师多用中文。主席
就此指出,部分法官也会准许律师以原文的原来语言进行
引述。
8.经讨论后,主席强调,为推行双语制取得资源,如聘用
更多传译员及翻译判例法,此事至为重要。张达明先生指
出,有意在法庭诉讼中使用中文文件的一方,现时须负担
有关的翻译费用。因此,他建议司法机构可考虑提供翻译
文件的资源,作为鼓励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一项措施。张先
生补充说,适当地协调资源亦会有所帮助。戴婉莹女士告
知议员,当局设有一个有关在法庭使用中文事宜的策导委
员会,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主席,提供有关法庭诉讼
的协调机制。策导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下称
「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下称「律师会」)、高等院
校、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然而,主席认为,当局或
需要一个整体的协调机制,以监察双语法律制度的推行。
法律专业两个支系在推广法庭使用中文方面所作
的努力
(立法局CB(2)1072/96-97及CB(2)1166/96-97号文件)
9.刘慧卿议员就律师会所拟备的「香港律师会与双语制」
文件(随立法局CB(2)1166/96-97号文件发出)提出询问,梁
云生先生表示,推广在法律上使用中文的工作小组已于一
九九六年九月举行首次会议,但若干准备工作已事先完成
。律师会认为,工作小组应在法律专业中积极推广和推行
双语制。有关工作集中于律师行的日常工作方面,如翻译
行內常用的样本文件(例如买卖合约、租约及转让书),并
鼓励律师在信件往来时使用中文。梁先生在回应主席的问
题时告知议员,有关由单语制转变为双语制过程中所涉及
多方面问题的调查,业已完成,惟分析工作仍在进行中。
刘慧卿议员建议,调查结果一俟完成,应即告知事务委员
会。熊运信先生亦告知议员,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已为执
业不足五年的律师开办在法庭使用中文的课程。不过,陈
爵先生表示,有关人士对此等课程的反应并不热烈。熊先
生强调,对于在法庭推行双语制来说,是否有中文的法律
教科书,以及中文的判例法,同样重要。对于刘议员指律
师会在法庭使用中文一事上未有尽力,陈先生在回应时进
一步解释说,由于律师会的人手和资源有限,该会极难把
判决或判例法翻译为中文。
10.刘慧卿议员就大律师公会拟备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在推
行法律及法庭双语制路向方面所作的努力」文件(随立法局
CB(2)1072/96-97号文件发出)提出询问,梁家杰先生告知议
员,大律师公会刚成立使用中文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由他本人担任主席。委员会的目标,是鉴定设立双语法律
制度所涉及的各项问题,以及就如何解决该等问题提出建
议。委员会将在短期內委出成员,然后展开工作。除与司
法机构及律师会筹办以中文进行的模拟审讯外,大律师公
会亦鼓励成员就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事宜,与法庭传译主任
交流经验。刘议员继而询问,有多少名大律师可在各级法
院在法庭上使用中文。梁先生估计:(a)在裁判法院执业的
大律师中,约有60%可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使用中文
;(b)在高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不足30%的大律师(处
理高等法院刑事案件的大律师)可使用中文;及(c)处理民事
案件的大律师中,可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使用中
文者,寥寥可数。他解释,处理民事案件的大律师中,虽
有80%可使用中英文,但使用中文审理民事案件十分困难
,原因是该类案件通常牵涉只有英文的判例法的法律概念
和引述,而行內并无通用的一套翻译词汇。
11.部分议员关注到法律专业推广在法庭使用中文的工作,
进展十分缓慢。梁家杰先生在回应刘汉铨议员的询问时表
示,大律师公会支持在法庭推行双语制,即在法庭使用中
文或英文,而并非只用中文进行审讯。不过,由于政府当
局在这方面的政策颇不清晰,以致法律专业难以配合政府
当局所作的努力。戴启思先生补充说,关于在法庭推行双
语制一事,政府当局应在很久以前便给予清楚的指示,以
便有更多以中文撰写的法律刊物出版,并使法律专业对此
事能有较系统的回应。关于此问题,主席指出,大律师公
会实际上已在多年前促请政府当局拨出更多资源,以推行
双语的法律制度。可惜政府当局未能澄清双语制的确实含
义。李柱铭议员亦指出,法院在就一宗案件进行聆讯时,
应接纳使用中文或英文。若双语制是指只使用其中一种法
定语文进行法庭诉讼,则会是采取截然不同的路向。
II.其他事项
12.严元浩先生提到以往的会议上曾讨论的英女皇诉谭玉霞
上诉案件。他告知议员,在一九八六年展开双语立法时,
已预见关于法例的中英文文本含义出现歧异的问题。《释
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因而作出修订,并引用第10B条,
以协调同一条法例的两个真确版本。为使司法机构及法律
专业了解此项特定条文的历史背景,律政署正拟备一份文
件,就第10B条的解释,以及在出现意义分歧时应如何应
用该条的问题,阐述该署的意见。该署在拟备该份文件时
,业已征询立法局秘书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严先生强调,
文件并非用作指引。主席同意,该份文件一俟备妥,可送
交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传阅。
III.下次会议日期
13.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时
举行另一次会议,并检讨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推行进度。主
席亦建议:(a)有关设立双语法律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大律
师公会可就其鉴定的问题作出报告;(b)律师会可告知事务
委员会有关调查的结果;及(c)就在法庭使用中文计划,司
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可提供进度报告。
14.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