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第CB(2)133/96-97号文件
档号: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健议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正副主席

在吁请提名前,议员应邀参阅与事务委员会正副主席人选
限制有关的政府咨询组织一览表。

2. 吴霭仪议员及郑家富议员分别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正副
主席。

II. 职权范围

(会议议程的附录II)

3. 李柱铭议员表达其意见,谓把事务委员会第一项职权范 围中「同时亦符合维持司法独立及法治的精神」一语放于 括号內,可能令人误以为该用语的涵义较不重要。因此, 按他的提议,议员同意向內务委员会建议批准对第一项职
权范围作如下修改:

    「监察及研究与司法及法律事务有关的政策 事宜,包括有关官员及部门在推行上述工作 方面的效能,同时亦符合维持司法独立及法
    治的精神。」

III.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內的会
议安排

4. 议员同意,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开始,事务委员会日后 的会议将于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情况 与上一个立法局会期无异;而一九九六年十月份的例会将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议员同意,所有会议均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议员 察悉,事务委员会的施政报告简报会已编排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七日(星期一)举行。由于主席届时不在本港,议员同
意由副主席主持简报会。

IV.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会议议程的附录III)

5. 主席请事务委员会委员考虑所有已知的待议事项。会上
就该等事项所作的决定载列如下。


事项
决定
1) 欺诈罪条例草案
(在一九九六年九
月三十日发出的
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212号文
件)
}
}
}
}
}
在事务委员会下次
例会上听取律政署
简介此等条例草案
的政策意图。
2) 1996年司法(杂项
规定)(第2号)条例
草案(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发出的立
法局95-96年度第
CB(2)2227号文件)
}
}
}
}
}
}
3) 法官在法庭审讯程
序进行中制订的规
}
}
}
}
}
}
}
}
此两个事项将一并研
究;由于香港大律师
公会会长曾建议制订
法官的专业守则,故
亦将请其提出意见。
待有关的文件就备后,
事务委员会委员将进
行讨论。
4) 司法机构就有关委任
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
的利益冲突问题发出
的明文指引
}
}
}
}
5) 应否修改提供法律援
助的政策

法律援助服务局主
席将获邀出席十月
份的例会,与事务
委员会委员会晤,
藉以简介下列事宜:
(a)法律援助服务
的一般政策目标;
(b)该等服务的现
时及日后的涵盖范
围;(c)事务委员
会与服务局接触的
最有效途径;及
(d)服务局的问责
性及独立性。


6) 检讨香港律师会实
施的查察人员计划

待取得总督特派廉
政员专员公署的报
告后,此事将在事
务委员会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的例会上
进行讨论。
7) 人口推算
由于环境事务委员
会将在十一月的例
会上讨论此事,事
务委员会将不会进
行讨论。
8) 根据《公共财政条
例》第18A条发放
补偿金的准则,以
及计算补偿金额的
准则

保安司将在十月份
的例会上,向事务
委员会委员简介当
局会否修订该条文,
或作出的修订为何;
若当局决定不进行
修订,则保安司会
为此作解释。
9) 检讨警察资讯应用
策略中有关需时多
久才可达到以中文
印备案情简要的目

事务委员会将要求
保安科提交参考文
件,但不会在会议
上讨论此事。

V. 其他事项

提交参考文件

6. 议员通过,秘书将致函律政司、司法机构政务长及行政 署长,重申事务委员会下列各项要求:(a)提交的文件须 中英文本兼备,并在开会前一星期同时送交事务委员会; (b)紧急会议所需的文件应尽早提交;及(c)应尽可能避 免在会议席上才提交文件。就此,如遇当局未能按上述要 求行事,主席会在有关会议上请当局作解释。

与司法机构的关系

7. 鉴于司法机构政务长怀疑,在宪法上,其转达主席就祁 以德法官的情况所提的若干问题是否恰当,主席提出就事 务委员会与司法机构及司法机构政务长之间的沟通和关系, 进行讨论。议员一般赞同,与司法机构接触时,务必要使 用适当的沟通途径和正确的方法,同时并符合事务委员会 的职权范围。由于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正因应其职务范围, 就向司法机构转达该等问题在宪法上是否恰当一事,寻求 法律意见,主席请秘书联络司法机构政务长,跟进可否向 事务委员会提供该等意见或其摘要。她并提议,就此事寻 求法律顾问的意见。若有关意见指出,在宪法上,司法机 构政务长此等行为并不恰当,则秘书应拟备致署理首席大 法官的函件,请其就事务委员会在确认司法机构独立的大 前提下,应循何等正式途径与司法机构接触一事,提出意
见。

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