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第CB(2)133/96-97号文件
档号: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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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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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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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健议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在吁请提名前,议员应邀参阅与事务委员会正副主席人选
限制有关的政府咨询组织一览表。
2. 吴霭仪议员及郑家富议员分别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正副
主席。
(会议议程的附录II)
3. 李柱铭议员表达其意见,谓把事务委员会第一项职权范
围中「同时亦符合维持司法独立及法治的精神」一语放于
括号內,可能令人误以为该用语的涵义较不重要。因此,
按他的提议,议员同意向內务委员会建议批准对第一项职
权范围作如下修改:
4. 议员同意,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开始,事务委员会日后
的会议将于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情况
与上一个立法局会期无异;而一九九六年十月份的例会将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议员同意,所有会议均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议员
察悉,事务委员会的施政报告简报会已编排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七日(星期一)举行。由于主席届时不在本港,议员同
意由副主席主持简报会。
(会议议程的附录III)
5. 主席请事务委员会委员考虑所有已知的待议事项。会上
就该等事项所作的决定载列如下。
| 事项 |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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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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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罪条例草案
(在一九九六年九
月三十日发出的
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212号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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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在事务委员会下次
例会上听取律政署
简介此等条例草案
的政策意图。
|
2)
|
1996年司法(杂项
规定)(第2号)条例
草案(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发出的立
法局95-96年度第
CB(2)2227号文件)
|
}
}
}
}
}
}
|
3)
|
法官在法庭审讯程
序进行中制订的规
则
|
}
}
}
}
}
}
}
}
|
此两个事项将一并研
究;由于香港大律师
公会会长曾建议制订
法官的专业守则,故
亦将请其提出意见。
待有关的文件就备后,
事务委员会委员将进
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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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机构就有关委任
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
的利益冲突问题发出
的明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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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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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否修改提供法律援
助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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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局主
席将获邀出席十月
份的例会,与事务
委员会委员会晤,
藉以简介下列事宜:
(a)法律援助服务
的一般政策目标;
(b)该等服务的现
时及日后的涵盖范
围;(c)事务委员
会与服务局接触的
最有效途径;及
(d)服务局的问责
性及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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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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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香港律师会实
施的查察人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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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取得总督特派廉
政员专员公署的报
告后,此事将在事
务委员会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的例会上
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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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口推算
|
|
由于环境事务委员
会将在十一月的例
会上讨论此事,事
务委员会将不会进
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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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据《公共财政条
例》第18A条发放
补偿金的准则,以
及计算补偿金额的
准则
|
|
保安司将在十月份
的例会上,向事务
委员会委员简介当
局会否修订该条文,
或作出的修订为何;
若当局决定不进行
修订,则保安司会
为此作解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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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警察资讯应用
策略中有关需时多
久才可达到以中文
印备案情简要的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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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将要求
保安科提交参考文
件,但不会在会议
上讨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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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员通过,秘书将致函律政司、司法机构政务长及行政
署长,重申事务委员会下列各项要求:(a)提交的文件须
中英文本兼备,并在开会前一星期同时送交事务委员会;
(b)紧急会议所需的文件应尽早提交;及(c)应尽可能避
免在会议席上才提交文件。就此,如遇当局未能按上述要
求行事,主席会在有关会议上请当局作解释。
7. 鉴于司法机构政务长怀疑,在宪法上,其转达主席就祁
以德法官的情况所提的若干问题是否恰当,主席提出就事
务委员会与司法机构及司法机构政务长之间的沟通和关系,
进行讨论。议员一般赞同,与司法机构接触时,务必要使
用适当的沟通途径和正确的方法,同时并符合事务委员会
的职权范围。由于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正因应其职务范围,
就向司法机构转达该等问题在宪法上是否恰当一事,寻求
法律意见,主席请秘书联络司法机构政务长,跟进可否向
事务委员会提供该等意见或其摘要。她并提议,就此事寻
求法律顾问的意见。若有关意见指出,在宪法上,司法机
构政务长此等行为并不恰当,则秘书应拟备致署理首席大
法官的函件,请其就事务委员会在确认司法机构独立的大
前提下,应循何等正式途径与司法机构接触一事,提出意
见。
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