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4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
律政司就总督施政报告举行
的简报会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会议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健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汉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婉娴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律政司向议员简介其政策大纲(详情载于附录)。议员就 律政司的政策大纲及来年的工作计划提出若干问题,律 政司亦一一回应。讨论的要点撮录于下文各段。

对临时立法会的协助

2. 主席询问,若候任行政长官提出要求,律政署会否向 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临立会」)简介有关的法律事宜, 以便顺利过渡。律政司回应谓,总督已在一九九六年施 政报告中表示港府将会全力协助候任行政长官,但不会 协助临立会的成立和运作。对于律政署若真的面对此要 求时会否提供协助的问题,他拒绝回答,但他重申,现 时的立法局是本港唯一合法组成的立法机关。

3. 李柱铭议员询问,律政司有否责任就可能牴触《英皇 制诰》条文的情况向总督提出意见。律政司答谓,他作 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会就所有法律(包括宪制)事宜 向总督提出意见。李柱铭议员继而询问,政府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前,会否基于任何宣称出任临立会议员 的人士或临立会本身僭越了现时立法局的地位,而向该 等人士或临立会作出强制令,藉以采取法律行动。律政 司认为这是假设问题。他表示,港英两个政府已多番表 明对临立会抱持的立场。李柱铭议员对律政司的回应大 表失望,因为即使总督也不再视成立临立会一事为假设 问题。就此,主席关注到,若由不合法的临立会通过香 港的法律,则政府如何维护法治。律政司提出其意见谓, 维护本港法治的最佳方法是让合法组成的立法局完成四
年的任期。

「监察活动和截取通讯活动」和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两份报
告书

4. 对于当局会在未来12个月发表的「监察活动和截取 通讯活动」和「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两份报告书,涂 谨申议员关注到,为了在九七前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 当局必需促请法律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法改会」)尽 早完成其工作。否则,他唯有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动议 有关监察活动和截取通讯活动的议员条例草案。

5. 律政司告知与会人士,法改会辖下的私隐问题小组委 员会(其研究范围包括监察活动和截取通讯活动)将于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初完成最后报告书。该报告书将呈交法改 会。他希望法改会可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通过及发表该 报告书。律政司向议员保证,当局完全明白此事极受公 众关注,且亦性质迫切。律政署及法改会会竭尽所能, 确保尽早提交该报告书。涂谨申议员询问,政府会否基 于(a)立法工作或许未能在这个立法局会期完成,及(b)有 大量条例草案需赶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而 立法草拟工作的资源有限,因而决定当报告书在一九九 七年春季发表时,不提交有关的立法提案,或将之定为 较次要项目。律政司解释,这方面的整体政策事宜是由 保安科负责的。不过,他保证一俟获得政策上的许可进 行草拟工作,律政署会优先草拟有关的立法提案。但他
不能代保安科作出决定。

6. 至于「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的报告书,律政司告知 议员,法改会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成立有关的小组委员 会,而咨询期将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中。律政署知道 此事涉及公众利益。虽然他预期最后报告书可于一九九 七年春季发表,但鉴于咨询尚未有结果,故难于预算时
间。

向本地和国际人士宣传香港法治
精神的活动

7. 刘健仪议员询问,(a)律政署会否筹办学校教育课程, (b)将会筹办哪类课程;及(c)有否计划在学校的正规课程 內加入法律知识。律政司告知与会人士,律政署已联同 香港电台(以下简称「港台」)摄制了一套关于香港法律 制度的中、英文版教育短片。一俟该套短片可供播放, 律政署会与教育署协商将短片广泛分发予各学校。律政 署亦与港台联手计划制作一系列共十集的半小时电视剧 节目,以阐明香港法律制度的要素。律政署编制的香港 法律制度小册子最新版包括有关《基本法》的部分,该 小册子并已分发予所有中学。律政署的大律师会参与一 年一度的「法律周」活动(今年他们亦有参与),举办有关 香港法律制度的讲座及带领学生参观。至于把法律知识 纳入学校的正规课程一事,律政司答允与教育署联络, 以便提供书面答覆,阐述学校的正规课程在法律教育方
面至今有何进展。

(会后补注: 律政司的书面答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 八日随立法局CB(2)178/96-97号文件送
交议员。)

中文讼辩

8. 刘健仪议员提到律政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新承 诺是为政府律师开办中文讼辩训练班,并促请政府向私 营机构法律专业人士推广中文讼辩,以便发展双语诉讼 工作。律政司赞同刘健仪议员之见,认为私营机构的参 与对中文讼辩弥足珍贵。故此,香港讼辩学会对团结政 府和非政府法律专业人士以发展中文讼辩一事,担当著 重要角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举办、关于使用中文进行 盘问的讲座反应良好。该署现正联同讼辩学会筹办其他 讲座,內容关于要求轻判及在各个法律分科应用中文。

成立终审法院的工作

9. 律政司回答李柱铭议员所提询问时表示,成立终审法 院的各项工作现已展开,但法官的名单须待司法人员推 荐委员会设立后才订出。然而,司法机构政务长正与香 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磋商,草拟终审法院的程序 规则,用以取代现行规管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上诉案 件的规则。他并指出,当中涉及繁多的预备工作,而其 中一项当前要务是就处理上诉的事宜订出过渡安排。

10. 鉴于《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须经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同意,李柱铭议员关注由临立会同意 任命此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因为临立会的合法性亦备受
质疑。

设立律政司办公室

11. 刘汉铨议员提到律政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设立律政 司办公室,以便为律政司提供直接支援,处理重要的政 府法律事宜,并询问(a)所处理的事宜为何;及(b)人员编 制如何。律政司表示,设立律政司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建 议(业经立法局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包括增设一个 首席检察官职位及把律政司行政助理一职由高级政务主 任升格为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他告知与会人士,该首席 检察官刚于约两星期前上任,而办公室一直运作良好。 律政司进一步解释,办公室会处理其职责范围以內的所
有事务。

法例本地化

12. 鉴于迄今已制定了17条香港法例,把以往适用于香 港的英国法例本地化,刘汉铨议员查询把余下16条法例 本地化的进展。律政司告知议员,专利条例草案已提交 立法局,而立法局并已为版权条例草案、注册设计条例 草案、海底电报条例草案及一条有关鲸及渔业的条例草 案预留四个时段。在联合联络小组会议上,当局与中方 已就逃犯条例草案及航空运输条例草案达成协议。其他 有待提交的条例草案涵盖民航、官方保密、转解被判处 刑罚人士、海事公约、电讯及商业法律各个范畴,一俟 与中方达成协议,当局便会提交此等条例草案。他指出, 此等法例本地化工作虽然全都极为繁复,但有关的草拟 工作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

移交逃犯

13. 李柱铭议员询问与中方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 移交逃犯安排进行的磋商进展如何。律政司回应谓,此 事属保安科的政策范畴。据他所知,政府与广东当局已 就移交逃犯的双边安排达成协议。他答允把李柱铭议员 的问题转交保安科。李鉒铭议员进一步询问为何只与广 东当局达成协议。律政司解释,首先与广东当局达成协 议是因为两地在刑事方面已有紧密的跨境合作。

(会后补注: 署理保安司已于十月二十六日来函作覆, 该函已随立法局CB(2)291/96-97号文件
发给议员。)

官方保密法

14. 主席询问律政署在《官方保密法》本地化一事上的 政策立场,因为《官方保密法》所指的披露官方资料的 涵义,可能有别于《基本法》所指的窃取国家机密。律 政司回应谓,政府已向中方提出有关《官方保密法》本 地化的建议;一俟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协议,便会提交有 关的法例。律政司回应李柱铭议员的查询时告知议员, 另一系列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叛国、分裂 国家、煽动叛乱及颠覆政府的提案亦已交予中方。李柱 铭议员进一步询问,政府会否在日后向立法局(特别是此 事务委员会)透露有关的提案拟本。律政司回应谓,此事 受联合联络小组的保密条款规管。但他同意把李柱铭议 员的要求转达保安科,以便取得书面答覆。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十五分结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