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4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
---|
时 间 : | 下午四时三十分
|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
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列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 司法机构政务长
- 戴婉莹女士
- 司法机构副政务长(行政)
- 叶泽民先生
- 资讯科技署总系统经理
- 狄启善先生
- 资讯科技署高级系统经理
- 许佳陵先生
- 资讯科技署高级计划经理
- 郑陈邦媛女士
应邀出席人士: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法律援助服务局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事务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就「在法庭上使用
中文」一事举行特别会议,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举
行例会,该两次会议的纪要已分别随立法局CB(2)623/96-97
号及CB(2)596/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秘书处并无接获任何
修订建议,上述会议纪要被视为获确认通过。
《婚姻条例》(第181章)新增的附表3
2.议员察悉,立法局CB(2)490/96-97号文件附有《婚姻条例
》新增的附表3。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该文件所载附表3
(英文本)第3(1)段"who is acting"一语,在刊登宪报时为"having
custody of the party"。他表示,宪报刊登的附表3才是真确本
。议员关注到,附表3所载须获同意方可结婚的各种情况并
不一致。法律顾问进一步指出,《婚姻条例》的拟议第18A
条赋权地方法院法官在某些无法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对婚姻表
示同意。然而,对于有关条文的文本能否消除议员在此方面
的疑虑则难以确定。按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內务委员会会
议上通过的原则,议员同意待当局作出澄清后,视乎需要跟
进此事。
形式上的转变 ─ 在法例中使用附表列载定义
3.议员察悉,香港大律师公会(以下称为「大律师公会」)及香
港律师会(以下称为「律师会」)已分别就当局的函件作出回应
,两会对拟议的形式上转变均表示并无异议(有关覆函已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随立法局CB(2)556S/96-97号文件送
交议员)。主席表达其意见,谓该建议可改善S法例的表达形
式及方便读者。她察悉,在条例的第2条会有标示,表明定义
是载于某条文或某附表。但李柱铭议员认为,在法例中使用
附表列载定义可能只适用于修订现有条例的情况。就新订的
条例而言,应按现行表达形式把定义列载于法例的第2条 ─
「释义」条文。刘健仪议员表示,对于只适用于条例某些部
分的定义,她同意可将之列载于条例的相关部分或条文。但
对于在法例的结尾部分使用附表列载定义,她有保留。议员
随后讨论该建议。部分议员表示支持,其他议员则有所保留
,且认为法例的现有表达方式较为可取。议员其后通过,事
务委员会应向內务委员会报告其在此事上意见分歧,未能得
出任何结论。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4.下次例会原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举行,但由于该日
将举行立法年度开始仪式,议员通过把会议重新编排于一九
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议员进一步
通过在下次例会上讨论以下事项:
-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及《精神健康条例》
(第136章)
- 检讨香港律师会实施的查察人员计划的成效;及
- 律政署的人员编制建议。
5.主席告知与会各人,倘议员并无异议,行政署长贺理先生
将不会就「祁以德法官事件的情况」此议项出席会议,因为
:自上次会议后,他并无进一步的事项报告;及(b)关于祁以
德法官健康状况的医事委员会报告尚未有定稿。议员通过把
此事押后在日后举行的会议上研究,以待事态发展。
III.与法律援助服务局主席举行会议
6.李泽培先生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法律援助服务局(以下
简称「法援局」)的工作。法援局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成立后举
行过两次会议,审议及讨论过以下事项:(a)经费安排;(b)局
徽;(c)会议安排;(d)法律援助的申请及上诉程序;及(e)法律
援助服务(修订)条例草案。法援局下次会议将讨论外判案件予
私人执业律师的制度,以及法律援助署(以下称为「法援署」)
在监察该等私人执业律师工作表现方面所担当的角色。议员其
后提出多个问题,法援局的代表一一作出回应。有关的商议过
程撮录于下文各段。
对法援局的支援
7.议员察悉:(a)法援局一九九七/九八年度的经费建议将为
500万元;(b)永久办事处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开始运作;及
(c)全数七名职员已上任。李泽培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
问时表示,法援局在监察法援署法律援助服务(以下简称「
法援服务」)的管理时,会著重其行政管理,而非日常的运
作,并已要求定期取得关于法援署的整体报告,而非个别案
件的报告。法援局鉴于职责范围及资源所限,必须依赖当局
提供法援服务的有关资料,法援局须接受这个事实。对此,
刘慧卿议员认为法援局应设立有效监察法援署的机制,以求
改善法援服务的质素;若认为确有需要,应要求增拨资源,
以便妥善履行其职能。
法援局进一步研究的事项
8.周永健先生告知与会各人,法援局在提供法援服务方面找
出了12个须深入研究的事项。它们关乎:案件的处理及上诉
、成功机会及经济能力测验、外判案件、与私人执业律师的
S沟通及监察其工作、法援局的宣传工作及独立性、公众对法
援服务的需求及法援服务的范围。法援局已要求法援署呈交
其在上述各方面的运作详情。李泽培先生补充,法援署现正
进行內部研究,以期改善工作,并会在有需要时实行各项改
革措施。李泽培先生回答何俊仁议员时表示,法援局会参与
制订法援署的第二份服务承诺。
法援服务的申请程序及上诉渠道
9.李泽培先生表示,法援局就法援服务的申请程序及上诉渠
道进行初步研究后,提醒法援署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
并定期向他们告知其申请的最新情况。法援局并正研究另一
个上诉途径,设定较佳安排让当事人自己陈情。就此,廖成
利议员询问,对于会令申请人精神受创伤的案件,法援局会
否研究缩短处理申请时间的方法,以离婚案件为例,一般需
要三个月时间处理。
法援署的人手
10.据杜叶锡恩女士观察所得,法援署需要增添人手,对此
,议员在回应时建议法援局就法援署的人力状况进行研究,
若发现法援署人手不足,应支持其爭取更多人力资源,使
其得以履行向公众提供高效率法援服务的承诺。李泽培先
生及杜叶锡恩女士其后告知议员,法援署已就改善处理法
援服务申请一事展开顾问研究,当中包括研究重新调配员
工的可行性。预期法援署可于一九九七年一月提交改善申
请程序的建议。
法援局的透明度及法援局成员申报利益冲突
11.李泽培先生告知与会各人,法援局已商定,除所讨论者
涉及机密事项外,其会议将公开进行,而有关的文件亦会
向公众公开。法援局并通过,其成员若与法援局所审议的
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于有关的会议上作出申报
,主席随后会决定该成员应否出席就该事举行的会议,法
援局并可能要求该成员退还有关的文件。刘慧卿议员关注
的是该成员已然阅览有关文件。她建议应就此事订下防范
性的安排。她促请法援局及早采取行动,就利益冲突定出
明确及客观的指引。
法援服务的范围
12.何俊仁议员询问,法援局有否计划检讨法援服务的范围
。李泽培先生回应谓,法援局会在适当时候研究此事。法
援局现正检讨在申请程序及上诉过程中出现延误的情况。
何俊仁议员其后提出建议,李泽培先生同意考虑及早采取
行动,在进行日后的检讨前,就法援服务的范围进行公众
咨询。
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
13.李泽培先生告知与会各人,法援局对维护本身的独立
性及有效提供法援服务两者同样重视。在现有资源的情况
下,法援局一直朝该路向工作,并得到大律师公会及律师
会的协助。李柱铭议员关注到,法援局尝试爭取独立地位
的进程可能会受延误,因为:(a)它须依赖法援署提供资源
及资料;及(b)当局一直均不积极给予法援局独立的地位。
他认为:(a)应定出时间表,以便研究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
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及(b)爭取独立地位之事应
与检讨法援服务的管理工作分开处理。李泽培先生表示,
法援局或可于一九九七年四月汇报该事的进展。廖成利议
员其后建议法援局届时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讨论文
件。
14.主席感谢法援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表示事务委员会
支持法援局朝著改善法援服务整体质素的路向工作。
IV.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第二阶段的
拨款建议
(立法局CB(2)557/96-97号及CB(2)617/96-97号文件)
15.应主席之请,戴婉莹女士表示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以
下简称「系统策略」)是一个分三阶段进行的发展计划。系
统策略的第一阶段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成功实施。由于
承办商未能及时完成计划建议,第二阶段电脑化计划未能
依期展开。尽管如此,由于第三阶段计划的可行性研究业
已展开,她有信心可如期全面实施该项分三阶段进行的计
划。议员其后就系统策略的电脑化计划提出多个问题,司
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及资讯科技署的代表一一作出回应。
有关的讨论撮录于下文各段。
协调及监察工作
16.刘慧卿议员询问,透过中央资料库综合作案件处理的方
式如何可协助监察案件进度及协调法庭的支援服务。戴婉
莹女士解释,上述电脑化计划可增进沟通及方便资讯传递
,并可避免浪费法庭的时间及资源。该系统在地方法院推
行时,成效令人鼓舞,因为可协助负责案件排期的人员有
效及高效率地为聆讯排期及重新排期(按情况所需)。戴婉
莹女士回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司法机构会就实施该项电
脑化计划为员工提供训练。在过渡期內,现有的人手处理
系统会与电脑系统并行运作。
呈交文件
17.刘慧卿议员询问以电子传递方式呈交文件是否可行。戴
婉莹女士表示,这将是系统策略第三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其
中一个范筹。推出各类电子登记册后,法官书记可获知在
各个登记处的工作站所接获而须紧急处理及可供取览的文
件。许佳陵先生补充,第三阶段计划会研究以电子方式把
文件存档的问题,当中包括其可行性、有关的技术问题及
对资源方面的影响。戴婉莹女士表示,由于以电子方式把
文件存档涉及技术及法律问题,故需详加研究。
预期在服务方面可带来的改善
18.许佳陵先生回应郑家富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目前翻查绝
对判令登记册需时甚久是因为资料是以案件号码的次序编
排,而当事人通常不知道案件号码。电脑化计划亦让当事
人可以诉讼一方的中文或英文姓名翻查资料。朱幼麟议员
表示,鉴于计划预期会改善工作效率,他支持拨款建议。
但当中既涉及复杂的技术,他问及预计的成本是否过低。
许佳陵先生回应朱幼麟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第二阶段电脑
化计划会以第一阶段计划与裁判法院的案件及传票处理系
统所用的程式为依据,因而节省一些发展成本。
19.刘慧卿议员提述参考文件的第9(b)段,并询问误发款项
的个案数目及出错原因。戴婉莹女士及叶泽民先生回答谓
,根据纪录,该类案件共有六宗,主要是因为通知有关各
方法庭所作的破产及公司清盘案件命令时有延误。实施电
脑化后,司法机构可即时就法庭所作的该等命令,向有关
各方发出通告。
法律参考资料
20.何俊仁议员提述透过电脑网络向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主
要法律参考资料的计划,并询问可否按某个收费率把该网
络扩展至律师行。戴婉莹女士表示,司法机构会在第三阶
段研究与各有关政府部门的电脑系统及各大专院校图书馆
的电脑系统相互联系的问题,但鉴于当中涉及的成本问题
,与个别律师行的电脑系统相互联系的安排尚须审慎考虑
。无论如何,司法机构会致力使电脑系统相互联系的技术
研究成功。对此,何俊仁议员认为,让法律专业取得该等
有用资料是很重要的。主席其后询问,与政府部门的电脑
系统连接会否危害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戴婉莹女士表示,
司法机构极重视保持其独立性此项宪制原则。正如裁判法
院实施案件及传票处理系统的经验所示,司法机构会避免
与政府部门不必要地交換资料。她解释,司法机构有需要
与律政署、法律援助署及稅务局的电脑系统连接,因为它
们全是检控机关,而连接电脑系统的目的是减少在同一检
控程序中工作互相重叠的情况。许佳陵先生表示,连接电
脑系统可供以电子方式传递文件。主席强调必须设立机制
,以监察不必要的相互联系。她其后提出建议,而议员同
意在司法机构提交资讯策略第三阶段电脑化计划的拨款建
议时讨论此事。
高等法院的法庭录音及誊写服务
21.戴婉莹女士回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现时正计划把电脑化
录音及誊写服务扩展至高等法院,因为在招聘及挽留法庭速
记主任方面有困难,此外,高等法院现正推行使用中文审案
。现时,高等法院的12个刑事法庭已装有录音设施,证明确
然有用。司法机构会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申请拨款,以便在高
等法院其他所有法庭装设电脑化法庭录音及誊写系统。戴婉
莹女士回应李柱铭议员其后提出的询问时表示,当沒有法庭
速记主任提供服务时,便会使用高等法院的旧录音设备。应
李柱铭议员要求,戴婉莹女士答应在会后提供关于该类器材
使用次数的数据。
陪审团
22.由于上述系统可按照陪审员的语文能力进行随机抽选,刘
慧卿议员询问有否计划根据语文能力定出两份陪审员名单。
主席关注到,该系统可能让司法机构得以按背景等因素把陪
审员分类。戴婉莹女士解释,该系统的设计是在技术上尽量
发挥多项功能,以便为政策决定提供广泛的支援服务。然而
,应否根据语文能力定出多于一份陪审员名单属于政策问题
,应另行处理。议员其后通过在事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星期六)有关「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特别会议上
,深入研究此项政策问题。
22.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