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2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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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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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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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朱幼麟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律政署
- 法律草拟专员
- 严元浩先生
- 副律政专员(律政司办公室)
- 欧义国先生
- 副刑事检控专员
- 麦礼诺先生
- 司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
- 司法机构政务长
- 戴婉莹女士
- 司法机构助理政务长1
- 麦骆雪玲女士
- 布政司办公室属下行政署
- 助理行政署长
- 余志稳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香港大律师公会
- 副会长
- 余若薇女士
- 理事
- 骆应淦先生
- 香港律师会
- 会长
- 陈爵先生
- 副会长
- 梁云生先生
- 刑法及诉讼委员会委员
- 熊运信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实行日期及筹备工作
(有关文件:
──立法局CB(2)231/96-97号文件,当中夹附律政署提
供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2)239/96-97号文件,当中夹附司法机构
政务长提供的文件)
主席欢迎当局、司法机构及法律专业的代表出席是次有
关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会议。与会各人继而讨论有关在
法庭上使用中文的筹备工作、实行日期及困难之处。议
员及法律专业人士提出若干问题及关注事项。主席遂请
当局及司法机构的代表逐一回应。讨论的重点撮录于下
文各段。
2. 严元浩先生向议员保证,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筹备工
作会以循序渐进方式进行。他告知与会各人,以下各有
关方面一直致力推广在法庭上使用中文:(a)律政署──
该署的工作已载于参考文件內;(b)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
大学──办有关在法律上使用中文的课程;(c)香港城市
大学──正编撰香港所施行的普通法的概览;(d)香港律
师会(以下称为「律师会」)及香港讼辩学会 筹办有关
在法律上使用中文的课程;及(e)法律专业人士──积极
参与双语法例咨询委员会及法庭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的
工作。按主席建议,严元浩先生答允考虑编纂法例中文
真确本的汉英词汇,他并表示欢迎法律专业、专上院校
及司法机构提出建议。
3. 戴婉莹女士强调,司法机构致力推行在法庭上使用中
文,因为(a)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文会成为所有法庭
的法定语文;及(b)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后限制在法
庭上使用中文会牴触《基本法》第九条。司法机构的目
标是提供一个架构,当案中一方有意以其中一种法定语
文进行审讯时,可以向各级法院提出申请。
4. 陈爵先生表示,爭取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应是最终目标,
而现时则应审慎行事,因为在法庭上若以使用中文为主,
会涉及许多困难。政府应划拨更多资源,并率先创造双
语并用的环境。梁云生先生告知与会各人,律师会最近
成立了专责小组,研究在法庭上实行双语制的事宜。他
并建议(a)编制更多有关草拟中文文件的参考书籍;(b)把
普遍应用的法律文件翻译成中文;及(c)规定修读法律的
学生须通过有关法律上应用中文的考试才可成为律师。
就此,主席建议在日后讨论大律师及律师使用中文的问
题。
5. 何俊仁议员不满当局及司法机构推行在法庭上使用中
文一事上进展缓慢,因为其实自一九八四年以来,《中
英联合声明》已订明在法庭上使用英文或中文作为法定
语文的权利。
6. 余若薇女士应主席之请,询问双语制是指在任何案件
中可使用其中一种语文(英文或中文),抑或是两种语文
混合使用。欧义国先生表示,《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第5条提供了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法律架构,并订明法
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可在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
的任何部分中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视乎
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一方
仍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向法庭陈词或作
供。对于主席提出的询问,欧义国先生确认,在法庭上
使用中文或英文乃长远政策。至于法庭现时的做法,戴
婉莹女士指出,当被告要求以中文进行审讯时,法官会
考虑被告人及其法律代表的意见、案件的复杂程度及需
翻译的法律文件数量。主导的考虑因素是,必须确保所
选用的语文能公正及迅速地处理案件。若法庭决定以中
文审理某案件,但其中一方却不懂华语,法庭便会提供
传译服务。该案的中文纪录会成为真确纪录。夏佳理议
员认为,所有修读法律的学生均应接受双语训谏,以便
达致双语法制的目标。实施两种制度应只是过渡安排。
7. 余若薇女士质疑,若各方对使用何种语言意见不一,
法官如何能作出决定。她极之关注不能操两种语言的法
律执业者将无法继续执业。骆应淦先生补充,约有60%
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不精通华语。他忧虑若被告聘请不
懂华语的律师代表出庭,其利益会受到损害。他亦关注
到,有些法官只操英语而不能以中文进行审讯。戴婉莹
女士应主席之请,指出现行制度容许在各方同意之下选
用中文进行聆讯。她补充,在高等法院11名双语并用的
大法官当中,约有半数能以中文审理案件。上述11名大
法官当中,两名专责民事案件,两名专责刑事案件,其
余则能兼办两类案件。夏佳理议员其后表示,鉴于终审
法院本地与外地法官的比例为四比一,故可能出现语言
问题。
8. 关于法庭的实际运作,熊运信先生表示,虽然裁判法
院较多使用中文,但律师在陈词时会使用英文,以方便
裁判官宣读判词。双语并用是由于裁判法院采用简易程
序,致令时间紧迫。他继而经主席提问,地方法院至今
以中文审理过多少宗案件。戴婉莹女士答允在稍后提供
详细资料。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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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政务长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的来函中提供所需资料,该函已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随立法局CB(2)417/96-97
号文件发给议员。) |
9. 余若薇女士认为,若设有传译服务,则在同一聆讯中
应容许使用中、英两种语文,但同一句內不得中、英夹
杂。她相信这是唯一令事情有进展的最佳可行之法,但
或许所费不菲。她补充,法庭可制备两种语文的誊本。
10. 刘慧卿议员忧虑,若各方对在法庭上使用何种语文
意见不一,且要引用案例法的中文本,便会不必要地延
长法庭的程序。戴婉莹女士赞同其见,并认为若代表律
师就采用的某一诠释提出爭议,可能会延长法庭的程序。
对此,刘慧卿议员关注到,若因法庭的程序被延长而令
公众付出过于昂贵的法律费用,便会出现不公正情况。
11. 刘慧卿议员认为,应有措施确保只操英语的律师能
继续在法庭的双语制之下执业。严元浩先生表示,当局
无意排斥只操一种语言的律师,因为双语制只是在法庭
上提供多一种语言选择。
12. 刘慧卿议员询问,若在法庭引入中文,当局会否按
语文能力拟定两份陪审员名单。戴婉莹女士答谓,司法
机构并无计划实施按语文能力区分的陪审员名单。就某
案件甄选陪审员时,会根据其语文能力及进行审讯所用
语言加以考虑。被拣选的人士若感到本身的语文水平不
足以当陪审员,可要求豁免。按主席建议,议员同意在
日后会议上讨论余若薇女士的关注,即此项安排实际上
是否要有超过一份陪审员名单方可配合。
13. 余若薇女士另外问及如何修订《陪审团条例》,以
便在法庭使用中文,戴婉莹女士应主席之请答谓,该条
例拟作修订,藉以订明陪审员的资格须包括具备英文或
中文的语文能力。她补充,当局正带头进行有关工作,
司法机构已向当局表达对拟议修订的意见。
14. 对于议员关注法例中、英文本意义差歧及普通法案
例以英文写成所引起的问题,戴婉莹女士回应时解释,
若两种真确本之间出现意义差歧,法官须参考有关法例
的目的及功能,才对该法例中某部分的涵义及释义下结
论。严元浩先生补充,有问题存在已是预料中事,因为
两种文本不可能连最细微之处也完全相同。若出现意义
差歧,便须援引《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B条。
该条例第10C条亦订明,凡普通法词句,不论中文或英
文,须依该词句在普通法上的意义解释。但主席认为,
若某个中文用语的概念从未在英文文件出现过,则要为
之找一个英文对应词便极为困难。她继而质疑如何保障
只操一种语言人士的权利。严元浩先生表示,法官一般
可参考案例法。若属技术用词,法官应参考该词所在的
有关条例的章节,以便在司法上作出诠释。尽管两种语
文有别,但普通法的精神及体制始终不变。对此,何俊
仁议员认为,鉴于以中文或英文作为法定语文乃宪法权
利,因此在现阶段实不应怀疑双语制或其可行性。律师
应为此制度作好准备。各方面须合力解决所有问题。李
柱铭议员表示,由于法律制度的质素不得受到损害,故
必须在初期辩识主要问题所在,以期令制度趋于完善。
夏佳理议员表示,议员认同法庭采取双语制,并对筹备
工作进展缓慢感到忧虑。
15. 刘健仪议员跟其他议员分享她草拟法例第一个中文
真确本的经验。她表示,翻译过程中已尽量紧贴法例英
文本背后的普通法精神。法庭的聆讯、法官的裁决及司
法诠释均有助改善中文文本。欧义国先生建议引述案件
中因使用中文而做成不公正的实际难题,供日后讨论。
刘慧卿议员其后提出询问,戴婉莹女士表示,有一宗上
诉案件涉及某个用语,而该词的中、英文涵义并不相同。
待法庭有判决后,她可向议员提供补充资料。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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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政务长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八日来函附载女皇与谭玉霞(Queen and
TAM Yuk-ha)一案的判词,该函已随立
法局CB(2)417/96-97号文件发出。) |
16. 戴婉莹女士回应议员的关注时表示,在实施法庭双
语制的过程中有问题存在。以循序渐进方式进行日后的
工作是务实的做法。这项重要的承担需要时间发展,以
臻完善。工作的进度及成绩最终可能取决于参与法律制
度的每一方是否有足够准备,以及是否愿助其成。
17. 梁云生先生告知议员,律师会已鼓励会员尽可能使
用中文。但他指出,公司注册处及土地注册处只接纳英
文文件作注册之用。(会后补注:梁云生先生对此补充一
点,谓只要中文文件附有英译本,土地注册处会予以接
受。) 何俊仁议员亦举例说,部分操华语人士不能向高
等法院提交中文文件,以申请押后案件,而他们在作出
申述方面并无法律援助。故他强调,既然香港绝大多数
为华人,则在法律范畴內,中文应与英文享有同等地位。
对此,刘汉铨议员提出意见谓,要全面实施双语法制,
就必需排除使用中文的法制障碍,以及爭取各有关方面
合作。
18. 刘慧卿议员关注到,双语法制可能使普通法体制受
到负面影响。何俊仁议员认为,普通法体制多年来不断
在其他国家发展,自有当地的法制特色,而普通法的原
则未尝受到损害。严元浩先生亦表示,普通法是本港法
制的基础,在法庭上使用中文不会改变普通法的精神。
戴婉莹女士赞同其见。议员、法律专业、当局及司法机
构的代表咸认同必须保持普通法体制的完整性。
19. 梁云生先生请议员注意马来西亚双语法制未能成功
的经验,当地法庭经过多年尝试使用马来语之后,最终
恢复使用英文。何俊仁议员建议或许可参考加拿大的制
度,英文及法文同为该国的法定语文。但李柱铭议员认
为,参考加拿大的经验未必有用,因为该国的法律制度
有别于本港。陈爵先生提出意见,谓加拿大的双语法制
是失败例子。他建议议员参考塞浦路斯的经验,那才是
成功的模式。刘健仪议员补充,议员还可参考澳门的经
验。她继而认为,香港应借鉴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成败经
验。因此,议员认为,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有其
用处。就此,严元浩先生答允提交报告,阐述澳门法律
专业人士就当地经验提出的意见,供议员参考。
20. 按主席建议,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应定期监察在法
庭上使用中文一事。下次会议将集中讨论:(a)在法庭上
使用中文的实施方式及途径;(b)达致此目标所需的资源;
及(c)分析法庭以中文审理案件时遇到的困难。对此,主
席要求当局及司法机构提供有关的讨论文件。她进一步
要求当局提供资料,阐述(a)曾否因法官决定以中文聆案
而令不懂华语的代表律师遭撤換;(b)在民事案件中,若
聆讯将以中文进行,则在审前讨论时能否使用中文;及
(c)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司法上双语并用或将普通法与当地
语文适应化的经验。
21.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
午九时举行,以便继续进行讨论。事务委员会亦会邀请
立法局其他议员及各专上院校法律学院的代表出席会议。
22.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零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