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

初稿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1月16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由1997年3月1日起,在律政署
法律政策科增设下述编外职位,为期3年--

    1名副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律政署(本署)辖下法律政策科目前的首长级人手编制,不
足以有效提供关于宪制事务和《基本法》的法律意见。

建议

2.律政司建议,由1997年3月1日起,增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
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3年,掌管
一个新设的《基本法》组,以便有效应付日益增多的需求,
提供关于宪制事务和《基本法》的法律意见。

理由

3.政府无论在1997年之前和之后,都有需要提供关于宪制事
务的法律意见。1997年7月1日前的事宜,有关意见主要以现
行的宪制安排为基础,至于1997年7月1日后,则会基于《基
本法》。虽然《基本法》会在1997年7月1日起才实施,但我
们工作上已经把《基本法》列为重要考虑事项。提出新立法
建议时,我们须确保建议符合《基本法》,以便有关法例可
跨越主权移交,继续有效。这确实令本署的工作量增加。《
基本法》这份成文宪法生效之后,各方会不断向本署要求提
供专家意见,例如建议中的新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等问
题。

4.关于宪制事务的法律意见,都由本署法律草拟科和法律政
策科辖下,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编外职位(由EC(93-94)53
文件建议增设)的检察官提供。不过,这项安排在1996年10
月1日告终,原因是这些编外职位(包括1名首席检察官和3名
副首席检察官)已于这日撤销。因此,提供关于宪制事务法律
意见的工作,必须重新分配。

5.关于《基本法》的法律意见,目前由法律政策科辖下一般
法律意见组和中国法律组以临时性质提供。但是,这些检察
官目前已须全时间处理,各自现有职责范围內的工作。额外
工作大部分由一名副首席检察官承担,他目前也是法律政策
科一般法律意见组主管,而之前在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担任
的编外职位已经撤销。这安排显然难以令人满意,既严重削
弱本署履行法律政策范畴各项职责的能力,更令本署沒有足
够能力在主权过渡前后期间,就影响香港政府的重大事情,
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意见。

6.未如理想的情况预料未来仍然会维持一段时间,因为近年
寻求《基本法》意见的要求急剧增加,详情如下-

年份关于《基本法》法律意见的次数
19941
19955
1996(截至11月底为止)24

7.也是在临时基础上,中国法律组由1995年9月至1996年11月
期间,曾先后为公务员举办26次为期半天的《基本法》讲座
,有些和公务员培训处合办,有些自行举办。这类讲座在未
来几年需求仍然殷切。

8.随着主权移交日近,这种临时安排不再可行,实有需要成
立一个专责这些事务的单位,由一名副首席检察官掌管。担
任这职位的人员,会向政府及本署其他组别专门提供有关《
基本法》的法律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在法律草拟科负责法
律适应化及本地化工作,或草拟新法例的检察官来说,尤其
有帮助,因为法律适应化计划涉及修订香港法例和附属法例
的建议,以确保这些律例不会抵触《基本法》。

9.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已于1996年6月14日的会议中,考虑在
《基本法》组增设一名常额副首席检察官的建议(EC(96-97)
22号文件)。由于这名副首席检察官的工作显然仅属临时性
质,小组委员会对于设立常额职位的建议有所保留。虽然寻
求《基本法》法律意见的需求,我们估计不仅是短暂增加,
但考虑过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建议为审慎起见,适宜
首先设立一个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然后监察职位的实际
需求,再确定涉及的工作量是否足以支持设立一个常额职位
,建议增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主要职责载于附件1,而
建议的法律政策科组织结构图则载于附件2。

10.建议增设这个编外职位为期3年。是因为律政司预料《基
本法》解释和引用的问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初期都会
大量涌现。此外,为继续向政府提供关于《基本法》的优质
法律意见,本署有需要开展和保留这范畴的法律专才。增加
人手的期间如果少于3年,根本无法切实有效培养这方面的
专才和经验。

财政影响

11.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上述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支
为1,273,200元。建议所需的人员全年平均费用,包括薪金和
间接费用,合共2,309,016元。

12.建议增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须由一位高级检察官和一
位一级私人秘书辅助。为应付这需要,律政司会从署內重新
调配一位高级检察官到《基本法》组。因此,为实施这个建
议而必须增设的非首长级职位,只有这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
。开设职位为期3年,按薪级中点估计年薪为258,300元,全
年平均间接费用则为406,344元。

13.我们已经在1996-97年预算案和1997-98年预算草案中,
预留足够款项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鉴于政府有需要得到《基本法》的法律意见,公务员事务
科认为有理由增设这个编外职位。这职位的划分等级和职级
审订是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建议

15.各委员如果支持上述建议,而财务委员会也批准,我们会
按照议定程序,将增设职位建议呈报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
常务委员会。

律政署
1997年1月


附件1

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
第3点)(编外职位)

主要职责
向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负责下
述职务--
    (1)指导及监督《基本法》组的日常工作;

    (2)向律政司及其他部门,就《基本法》及其他宪制事
    务,提供首长级人员辅助;

    (3)提供有关公法诉讼的法律意见;以及

    (4)执行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不时委派的其他职务。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