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务
委员会会议
目的
本文旨在说明司法机构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计划的目标,以
及向各委员汇报司法机构为进行该项计划的筹备工作。
目标
2.司法机构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计划的目标,是在1997年7月
1日前建立双语法庭系统,使中文或英文均可在法庭使用。
3.一直以来,被告人、诉讼人及证人均有权采用任何一种
语言,在必要时,并可使用传译服务。自1974年起,律师
及裁判官可于审讯裁判法院案件时采用法定语文中的其中
一种,这亦已在1996年2月起适用于地方法院案件的审讯。
现时,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的法官、与及出席该等法院的
律师均不得在庭上使用中文。司法机构现正计划分阶段解
除这种限制。
4.部份律师及议员基于误解,以为司法机构强行要求诉讼
人及律师使用中文,这见解是不对的。法官的职责是要适
当地审理案件,以确保公义。在这方面而言,语言的采用
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中文最迟会在1997年7月1日
成为所有法庭的法定语文。法官在考虑某宗案件是否适用
中文前,当然会征询诉讼人;至于决定选择那种语言,则
应以案件能获得公正快捷的处理作为准则。
5.从现时裁判法院及地方法院行使中文的经验来看,司法
机构预期法庭使用中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一项
重要但艰巨的承诺,仍需时日加以发展,以达致完备。进
展的速度及结果,完全视乎在法律系统中全体人士的本身
条件,及彼等是否愿意尽力使这计划成功。
法庭使用中文计划
6.首席大法官于1994年委任督导委员会,策划及统筹在较
高级别法院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由一位高等法院大法官
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司法机构的代表、行政署长、大律师
公会、律师会,律政署、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学法律系及
城市大学中文、翻译及语言学系所派的代表。
7.督导委员会在1994年9月接受当时的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
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着手研究在法庭程序中使用即时传
译的可行性。委员会并委派研究小组就此事进行深入探讨
,以找出困难所在。除了展开研究,及检讨即时传译的实
际个案,以评估即时传译是否适用于法庭程序外,研究小
组并进行了两次模拟聆讯,试验即时传译在运作上是否可
行。经慎重考虑后,司法机构得出的结论是,即时传译在
法庭程序中并不是可行的传译模式,因此法庭会继续使用
接续传译作为法庭传译的方式。
8.督导委员会所订的进程表如下:
法院 | 案件种类 | 拟订进程表
|
---|
地方法院 |
民事案件、婚姻案件、雇员补偿
案件、土地审裁处案件及刑事案
件
| 1996年2月
|
高等法院 | 裁判法院及审裁处上诉案件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 1996年12月
1997年1月
1997年3月
|
上诉法院 |
| 1997年6月
|
司法机构的筹备工作
9.为实行督导委员会所订的分期执行策略,司法机构已完
成以下筹备工作︰
甲. 立法修订与法院规则
- 谋求修订法定语文条例,以消除于较高级别
法院使用中文的法律障碍,法定语文(修订)
条例已于1995年7月制订。
- 制订了八套监管地方法院及土地审裁处使用
中文的规则。这些规则使地方法院及土地审
裁处自1996年2月起能够使用中文。
- 现时正准备一份高等法院使用中文的常规指
引。
- 谋求修订陪审团条例。
乙. 设备
- 在所有沒有法庭速记服务的法庭实行数码录
音及誊写文本系统(DARTS)。
- 进行制作中文誊写文本的试验计划。
- 将数码录音及誊写文本系统推广至高等法院
其余法庭,以确保法庭纪录完备而准确。
- 与城市大学共同探索发展电脑辅助誊写文本
系统的可行性。
丙. 法院运作
- 非法定表格已翻译完毕,现正在核正中。
- 有陪审团的审讯的法官指示样本及具体指示
已翻译完毕。
- 为使法官、司法人员及法庭职员的工作更为
顺利,司法机构的翻译服务部已进行将法庭
程序中常见的用语及片语汇编成词汇。有关
刑事案件、家事法庭案件及土地案件的条文
的词汇汇编工作已完成。
- 司法机构正开始翻译于香港法律汇报中刊载
的案件顶注,与及一些重要案件上的法官语
录,并考虑将这些译文刊登在专门的期刊。
- 选择合适的案件作为「试审」之用,以便在
全面解除某个级别的法院的限制前能够更充
分地了解并解决运作上的问题。已有两宗高
等法院的案件分别于1995年12月及1996年9月
以中文审理,将会继续找寻其他合适的审讯
案件。
- 在法庭使用即时传译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完
成。
丁. 培训
法官及司法人员
- 同时能够使用中英文的法官正开始就有陪审
团的审讯的中文指示样本及具体指示作每周
讨论。
- 双语法官会被邀请进行模拟总结作训练及评
估用途。
- 双语法官正修读中文写作技巧课程。
- 将于十二月筹办更多为司法人员而设的模拟
审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已获邀参与。
非司法人员
- 法庭传译主任正在进修中文写作及翻译课程
。
- 数名法庭传译主任曾修读一个由北京大学主
办的中文书写法律文件特别课程。
- 法庭速记主任已成立了一个核心小组,研究
合适的中文逐字誊写文本制作方法与及员工
训练。
结论
10.司法机构致力推行法庭使用中文的原因是:
- 1997年7月1日后,限制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情
况将会因为违反基本法第九条而不能再存在
。
- 按照法定语文政策,英文版及中文版的法例
均属真确本。根据第一章的第10B条(摘录
自附件A),法庭有责任协调任何英文版及
中文版法例之间的差别。立法局已制订双语
法例,倘若法庭仍只能诠释法例的英文版,
便不合理。这一点最近在一宗高等法院案件
中被提出来,要求法庭作出裁决。
11.其实,准许法庭使用中文并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使用中
文。在确保能公正及迅速有效地处理案件的原则下,法官
有酌情权就每一宗案件决定使用那一种法定语文。考虑到
被告人、诉讼人和其法律代表的意见,以及每宗案件是否
适合使用中文,法庭使用中文在很大程度上视乎司法方面
的需要。司法机构的角色只是提供一个体制,让有关人士
可按他们的意愿提出使用那一种法定语文。
12.推动法庭使用中文是一件任重道远的工作,其中有些涉
及运作上的问题仍有待长远的解决方法。这些困难包括:
普通法案例是以英文撰写、香港法例的翻译及法官和律师
的中文语文培训等。司法机构致力在1997年7月1日前建立
双语法庭系统,并相信在排除较高级别法院使用中文的限
制上,已取得某程度上的进展。不过,最终能否成功地达
到在所有级别法院采用两种法定语文的目标,仍有赖所有
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参与。
司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
1996年10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