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务
委员会会议



目的

本文旨在说明司法机构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计划的目标,以
及向各委员汇报司法机构为进行该项计划的筹备工作。

目标

2.司法机构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计划的目标,是在1997年7月
1日前建立双语法庭系统,使中文或英文均可在法庭使用。

3.一直以来,被告人、诉讼人及证人均有权采用任何一种
语言,在必要时,并可使用传译服务。自1974年起,律师
及裁判官可于审讯裁判法院案件时采用法定语文中的其中
一种,这亦已在1996年2月起适用于地方法院案件的审讯。
现时,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的法官、与及出席该等法院的
律师均不得在庭上使用中文。司法机构现正计划分阶段解
除这种限制。

4.部份律师及议员基于误解,以为司法机构强行要求诉讼
人及律师使用中文,这见解是不对的。法官的职责是要适
当地审理案件,以确保公义。在这方面而言,语言的采用
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中文最迟会在1997年7月1日
成为所有法庭的法定语文。法官在考虑某宗案件是否适用
中文前,当然会征询诉讼人;至于决定选择那种语言,则
应以案件能获得公正快捷的处理作为准则。

5.从现时裁判法院及地方法院行使中文的经验来看,司法
机构预期法庭使用中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一项
重要但艰巨的承诺,仍需时日加以发展,以达致完备。进
展的速度及结果,完全视乎在法律系统中全体人士的本身
条件,及彼等是否愿意尽力使这计划成功。

法庭使用中文计划

6.首席大法官于1994年委任督导委员会,策划及统筹在较
高级别法院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由一位高等法院大法官
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司法机构的代表、行政署长、大律师
公会、律师会,律政署、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学法律系及
城市大学中文、翻译及语言学系所派的代表。

7.督导委员会在1994年9月接受当时的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
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着手研究在法庭程序中使用即时传
译的可行性。委员会并委派研究小组就此事进行深入探讨
,以找出困难所在。除了展开研究,及检讨即时传译的实
际个案,以评估即时传译是否适用于法庭程序外,研究小
组并进行了两次模拟聆讯,试验即时传译在运作上是否可
行。经慎重考虑后,司法机构得出的结论是,即时传译在
法庭程序中并不是可行的传译模式,因此法庭会继续使用
接续传译作为法庭传译的方式。

8.督导委员会所订的进程表如下:

法院案件种类拟订进程表
地方法院 民事案件、婚姻案件、雇员补偿
案件、土地审裁处案件及刑事案

1996年2月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及审裁处上诉案件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1996年12月

1997年1月

1997年3月

上诉法院


1997年6月

司法机构的筹备工作

9.为实行督导委员会所订的分期执行策略,司法机构已完
成以下筹备工作︰

甲. 立法修订与法院规则

  1. 谋求修订法定语文条例,以消除于较高级别
    法院使用中文的法律障碍,法定语文(修订)
    条例已于1995年7月制订。

  2. 制订了八套监管地方法院及土地审裁处使用
    中文的规则。这些规则使地方法院及土地审
    裁处自1996年2月起能够使用中文。

  3. 现时正准备一份高等法院使用中文的常规指
    引。

  4. 谋求修订陪审团条例。

乙. 设备

  1. 在所有沒有法庭速记服务的法庭实行数码录
    音及誊写文本系统(DARTS)。

  2. 进行制作中文誊写文本的试验计划。

  3. 将数码录音及誊写文本系统推广至高等法院
    其余法庭,以确保法庭纪录完备而准确。

  4. 与城市大学共同探索发展电脑辅助誊写文本
    系统的可行性。

丙. 法院运作

  1. 非法定表格已翻译完毕,现正在核正中。

  2. 有陪审团的审讯的法官指示样本及具体指示
    已翻译完毕。

  3. 为使法官、司法人员及法庭职员的工作更为
    顺利,司法机构的翻译服务部已进行将法庭
    程序中常见的用语及片语汇编成词汇。有关
    刑事案件、家事法庭案件及土地案件的条文
    的词汇汇编工作已完成。

  4. 司法机构正开始翻译于香港法律汇报中刊载
    的案件顶注,与及一些重要案件上的法官语
    录,并考虑将这些译文刊登在专门的期刊。

  5. 选择合适的案件作为「试审」之用,以便在
    全面解除某个级别的法院的限制前能够更充
    分地了解并解决运作上的问题。已有两宗高
    等法院的案件分别于1995年12月及1996年9月
    以中文审理,将会继续找寻其他合适的审讯
    案件。

  6. 在法庭使用即时传译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完
    成。

丁. 培训

法官及司法人员

  1. 同时能够使用中英文的法官正开始就有陪审
    团的审讯的中文指示样本及具体指示作每周
    讨论。

  2. 双语法官会被邀请进行模拟总结作训练及评
    估用途。

  3. 双语法官正修读中文写作技巧课程。

  4. 将于十二月筹办更多为司法人员而设的模拟
    审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已获邀参与。

非司法人员

  1. 法庭传译主任正在进修中文写作及翻译课程

  2. 数名法庭传译主任曾修读一个由北京大学主
    办的中文书写法律文件特别课程。

  3. 法庭速记主任已成立了一个核心小组,研究
    合适的中文逐字誊写文本制作方法与及员工
    训练。

结论

10.司法机构致力推行法庭使用中文的原因是:

  1. 1997年7月1日后,限制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情
    况将会因为违反基本法第九条而不能再存在

  2. 按照法定语文政策,英文版及中文版的法例
    均属真确本。根据第一章的第10B条(摘录
    自附件A),法庭有责任协调任何英文版及
    中文版法例之间的差别。立法局已制订双语
    法例,倘若法庭仍只能诠释法例的英文版,
    便不合理。这一点最近在一宗高等法院案件
    中被提出来,要求法庭作出裁决。

11.其实,准许法庭使用中文并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使用中
文。在确保能公正及迅速有效地处理案件的原则下,法官
有酌情权就每一宗案件决定使用那一种法定语文。考虑到
被告人、诉讼人和其法律代表的意见,以及每宗案件是否
适合使用中文,法庭使用中文在很大程度上视乎司法方面
的需要。司法机构的角色只是提供一个体制,让有关人士
可按他们的意愿提出使用那一种法定语文。

12.推动法庭使用中文是一件任重道远的工作,其中有些涉
及运作上的问题仍有待长远的解决方法。这些困难包括:
普通法案例是以英文撰写、香港法例的翻译及法官和律师
的中文语文培训等。司法机构致力在1997年7月1日前建立
双语法庭系统,并相信在排除较高级别法院使用中文的限
制上,已取得某程度上的进展。不过,最终能否成功地达
到在所有级别法院采用两种法定语文的目标,仍有赖所有
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参与。


司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
1996年10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