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7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

    副文康广播司(康乐及文化)
    邓国斌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
    麦敬年先生

    市政总署
    署理助理署长(康乐政策)
    丘国贤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
    助理署长(康乐事务)
    赵炎信先生
应邀出席者:

    香港康体发展局

    主席
    洪承禧先生

    行政总裁
    马子超先生

    香港体育学院总监
    韦德比博士

    康体发展总监
    叶希活女士

    政务总监
    何浩辉先生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下称「港协」)

    港协副会长
    香港曲棍球总会会长
    江伟先生

    港协副会长
    香港保龄球总会主席
    冯刘掌珠女士

    港协义务副秘书
    香港业余游泳总会义务秘书
    王敏超先生

    港协委员
    香港业余田径总会主席
    高威林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387/96-97及523/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及十月二十四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
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531/96-97(01)号文件)

2. 由于十二月举行定期会议的日期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即该日是公众假期,会议亦沒有待议事项,
故议员同意不举行十二月的会议。以下事项将于一九九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的下
次会议席上讨论:

  1. 透过国际网络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的规管;及

  2. 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局同意研究南丫岛考古遗址遭受破
坏的问题,并就此事的最新情况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一份
文件。在当局备妥文件前,事务委员会会决定是否将此
事项列入一九九七年一月会议的议程內。

(会后补注:由于政府当局到现时尚未能就上文 (a) 项向
事务委员会汇报,故如当局所建议,以「检讨《淫亵及
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中『淫亵』及『不雅』的定义」代
替此项目。由当局提供有关「于南丫岛榕树湾考古遗址
兴建丁屋」的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810/96-97 号文件送
交议员参阅。)

III. 体育发展的政策及拨款事宜( 特
别就向市民提供的基本训练及向精
英运动员提供的专门训练进行讨论)

市政局的意见

(立法局CB(2)531/96-97(03)号文件)

3.市政局代表提到其文件第2段时强调其在康体设施及
活动方面的法定职能及权力。市政局在香港推广康体
活动的目的,是希望透过下列服务,以满足市民大众
的需要:

  1. 提供及管理公众康体设施;及

  2. 办及资助「社区」或「基层」层面的康体活动。
4. 市政局代表表示,该局与其他提供体育设施的组织及
资助体育发展的团体,如区域市政局、香港康体发展局
及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等,保持密切联
系,以便可在推动本港体育发展的事宜上互相补足。市
政局亦与各体育总会、地区体育会及其他体育团体保持
紧密接触,以便不时修订有关政策,以迎合它们的需要。

区域市政局的意见

(立法局CB(2)531/96-97(04)号文件)
5. 区域市政局代表表示,其在各方面的职能及权力,包
括有关康体设施及活动的职能及权力,载于《区域市政
局条例》(第385章)。他指出,两个市政局主要负责为市
民提供社区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康体发展局、各体育
总会及其他体育推广团体则负责国际体坛上较为宏观的
范围。

康体发展局的意见

(立法局CB(2)531/96-97(05)号文件)
6. 康体发展局指出,该局会制订建议,以便重组及精简
其运作,从而限制行政经费的增幅、励行节约及提高工
作效率。康体发展局会在体育发展的事宜上继续与两个
市政局、港协、各体育总会及教育署保持紧密接触并互
相合作。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下称
「港协」)的意见

(立法局CB(2)531/96-97(06)号文件)

7.港协代表提到其意见书的最后两段时撮述其就有关市
民及精英运动员的体育发展的拨款政策所采取的立场。

8. 康体发展局同意港协的意见书倒数第二段所述的意见
,即康体发展局与香港体育学院的工作重点应在精英运
动员的体育发展,而不在市民的体育发展。就此,康体
发展局认为,其法定责任应重新界定为「推广并统筹香
港的体育发展事宜」。

9. 就港协意见书的最后一段,康体发展局代表向议员简
介该局的措施。此等措施旨在限制行政经费的增幅及励
行节约,例如根据拟议政策改变,香港体育学院会以康
体发展局的分支机构形式营办,以免出现资源重叠的情
况。

政府当局的立场

(立法局CB(2)531/96-97(02)号文件)

对康体发展局提供的经常拨款

10.政府当局指出,对康体发展局提供的经常拨款,是
受有关政府政策所限制的,该项政策规定,一个财政
年度內的政府开支增幅不应超逾该年的估计中期经济
增长率。然而,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政府当局希望能
以七年来首次以超逾通胀率的幅度,提高对康体发展
局的经常拨款。由于两个市政局是本港提供康体设施
的最大规模的组织,其在体育发展方面的拨款亦远较
康体发展局在这方面获得的拨款为高,故当局同意康
体发展局的意见,倘两个市政局向市民提供更多体育
训练,康体发展局可将资源调往其事务界限內的其他
范围。

有关康体发展局非经常计划的经费

11.有关康体发展局非经常计划的经费,政府当局指出
,其文件第7(b)段所提及拨给康体发展局的1亿元已经
用罄。有关非经常计划的拨款并不受通胀率限制。政
府当局计划在不久将来能拨出款项,以资助此等计划
,虽然有部分可能需时数年才能完成。港协认为,此
等计划的拨款并不足够。

香港体育学院的经费

12.政府当局指出,香港体育学院会在一九九八年年中
或以前用罄赛马会信托基金的大部分款项,而该基金
是香港体育学院的主要收入来源。当局就其文件第 8
至 9 段向议员简介此经费问题的最新发展。政府当局
会制订一项财政策略,确保香港体育学院能继续营办
下去,作为本港优秀运动员的培训中心。一位议员询
问有关重新发展香港体育学院土地的问题,香港体育
学院代表指出,康体发展局正在进行一项有关充分使
用香港体育学院的研究,此项研究会探讨上述问题。

建议为康体发展局/香港体育学院提供固定经费来源

13.康体发展局指出,除获得政府对其经常资助项目及
非经常计划提供经费外,康体发展局亦向经常赞助个
别体育项目的商业机构寻求赞助。为就执行职务提供
更多固定经费来源,康体发展局促请政府考虑一个资
助方法,例如康体发展局在其文件第36段所陈述的其
中一个资助方法,举例说,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两个市
政局的拨款分别由进出口从价稅及一般差饷中抽取。

14.政府当局强调会开拓适当的收入来源,以便协助康
体发展局实施其整体发展计划。由于使用政府拨款须
有充分理由,因此政府不会支持固定拨出一项特定稅
收或该项稅收的某个百分率予一个公共机构,供其执
行职务。有关将两个市政局部分用于康体活动的拨款
调配给康体发展局使用的问题,当局表示正与两个市
政局讨论未来三年的资助安排。

体育活动的开支

15.政府当局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可就两个
市政局、康体发展局及港协分别用于体育计划的公帑
提供统计资料,但无法就私营机构资助的体育活动提
供此类统计资料。

体育发展的结构

16.一位议员认为,虽然本港的体育设施达到国际标准
,但有关培训本地运动员的问题却与体育发展的结构
及有关各方的分工情况有关。他认为,康体发展局及
两个市政局的职能及权力应予重新界定,以免出现工
作重叠的情况。他同意,康体发展局及香港体育学院
应集中处理精英运动员的体育发展事宜。长远来说,
两个市政局、港协及各体育总会应为市民制订一项培
训计划(例如就10种运动制订一项五年计划 ),以便发
掘有天份的运动员,并加以悉心裁培,使他们最终达
到国际竞赛的水平。

17.文康广播司重申,两个市政局的议员全部通过选举
产生,两者均属独立法定机构,受本身的法例管限,
并在制订政策及运用开支事宜上全面享有自主权。至
于有关各方在体育发展方面的分工问题,他的个人意
见是,倘由一个机构肩负所有有关体育事宜的责任,
最极端的方法是由康体发展局承接两个市政局在此方
面的职能及权力。

18.该位议员不同意所建议的承接安排,并重申其建议
( 会议纪要第16 段),他认为应修订两个市政局及康体
发展局的法定职能及权力。他从两个市政局、市政总
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得悉,此等机构不会反对该等修订
。该位议员的意见得到另一位议员和应,此位议员认
为,有关各方应就此事的未来路向达成共识,然后才
作出任何改动。

19.政府当局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理论上,
当局可提出修订,改变两个市政局及康体发展局的法
定权力及职能。如当局提出该等修订,则会咨询该等
机构。

精英运动员的培训

20.部分议员关注到,由于有关各方未能互相协调,以
致从两个市政局举办的多种不同康体活动所发掘有天
份的年青运动员未能获得转介参与为精英运动员而设
的进一步发展。

21.康体发展局指出,本港提供的体育培训的结构如下:

  1. 两个市政局提供康体设施,并举办体育培训活动
    ,让市民汲取基本体育知识,并学习有关技巧。

  2. 各体育总会为已掌握基本体育技巧的人士举办更
    深入的培训活动。两个市政局并无教练提供此类
    训练。

  3. 香港体育学院为选定重点发展体育项目的精英运
    动员提供专门培训。非重点发展体育项目的运动
    员由有关体育总会负责培训,不受政府资助。
22.一位议员认为,运动员由各体育总会及香港体育学
院的教练分别指导,造成混乱情况。他认为当局应成
立一个专责小组,以便提出建议,解决此问题。

23.港协表示,各体育总会沒有经费向其运动员提供全
日制的指导。

24.政府当局承诺,会就有关各方在体育发展事宜上互
相协调的问题,与两个市政局、康体发展局及港协继
续联络。当局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向事务委员会作出
汇报。

参加中国全国运动会

25.港协解释说,由于本身不是负责举办中国全国运动
会的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成员,故参加该运动会的事宜
并不在港协的职权范围內。港协以香港奧林匹克委员
会的身分参加奧林匹克运动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
及泛太平洋运动会等活动。政府当局表示,虽然有关
参加国际及地区性运动会的决定显然是港协及各体育
总会的特权,但政府在有需要时会对本地运动员给予
财政支持,使他们能参加此等体育活动。

26. 会议于下午四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