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8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星期四)
|
---|
时 间: | 下午二时十五分
|
---|
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列席公职人员: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
- 署理政务总署署长
- 罗耀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政务司就总督施政报告举行的简
报会
(立法局CB(2)65/96-97号文件)
政务司向议员简介其工作范畴內的政府政策大纲。议员
在会上提出多项问题,政务司回答时所作的解释,综述
于下文各段:
个人权利
2. 当局透过各项措施,促进香港市民的人权,包括成立
平等机会委员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把《公开资
料守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政府部门及决策科,以
及分别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六年年底将《联合国儿童
权利公约》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延伸至香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 虽然中国并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联合
声明》和《基本法》订明该两条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
在一九九七年后将继续有效。当局已多番向中国申述其
对此点的解释,指出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亦包括
在一九九七年后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的责任。当局在一九
九六年九月底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亦
曾再次向中方申述有关的解释。当局会不断努力,务求
提交报告的安排在一九九七年后得以继续。
4. 至于会否就联合国各条人权公约提交截至一九九六年
六月三十日为止的总结报告一事,须视乎英国的决定;
倘若英国考虑有关联合国委员会的要求后答应提交报告
,则当局会撰写报告拟稿,呈交英国政府。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 随著中、英两国政府在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
上达成协议,同意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延伸至香港,英国政府现正就此事正式与联合国联络。
当局无需就公约延伸至香港另行立法。
反歧视措施
6. 当局推行各项措施,禁止在本港的歧视行为,包括成
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制订推广人权观念的教育计划,以
及制定《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7. 约有93%的乡村已在乡事选举中实施新的选举规则,
而仍未实行新规则的乡村,至今还有40条左右。当局会
在日后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议员汇报此事的最新进展。
修订法例以改善在婚姻法律程序中赡养令的执行情况
8. 当局刚刚备妥有关的草拟指示,以便修订法例,改善
在婚姻法律程序中赡养令的执行情况。当局拟在一九九
七年年初将有关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社区发展
楼宇管理
9. 政务总署为业主立案法团提供意见及作出调解,但不
宜为其作出决定。当局曾举办展览、研讨会和训练课程
,并制作小册子及录影带,藉以提高业主立案法团对楼
宇管理的认识。
10.为使政务总署的前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更有效率,当
局除了为该等人员举办训练课程及研讨会外,亦印备了
一套「答问」指引,并在政务总署下设立一个中央资讯
中心。
协助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融入本港社会
11. 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新移民)提
供所需的各种服务,政务总署在此方面所担当的角色,
是协调、监察及评估此等服务。当局已成立一个由政务
总署署长担任主席的中央督导委员会,并在各个地区成
立跨部门督导委员会,以便不同的决策科及政府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互相交流资讯。
12.当局现正修订为新移民印制的服务资讯手册,并会继
续分析政务总署季度调查所得的结果,以便检讨现时提
供的服务。当局亦会与提供新移民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保
持紧密联系;如有需要,亦会派员探访新移民家庭。当
局现正加强在东区、九龙城、观塘及深水埗的服务,因
为新移民大多居于该等地区。
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乡郊策略)
13.乡郊策略下的小型公共工程过去出现延误,主要是在
收地过程中遇到困难所致。由一九九四年接手负责乡郊
策略下的小型公共工程以来,政务总署已透过下述措施
,加快工程的进度:
- 如情况许可,修改工程设计以作迁就,免却收地的
需要;如有收地的必要,则加快进行有关工作;
- 雇用地区內的承建商,原因是此类承建商对当地
环境较为熟悉,而且亦会对中型工程较感兴趣;
及
- 成立乡郊策略下小型公共工程中央督导委员会及各
个地区工作小组,负责监察工程计划。
过渡期的准备
主权交接仪式
14.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底达成协议,
主权交接仪式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左右举行
。最近成立的主权交接仪式统筹处已就交接仪式初步展
开工作。当局仍在拟订主权交接仪式及有关活动的拨款
要求,并打算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有
关的拨款申请,当中会包括下述各项的费用:
- 成立新闻及广播中心,协助国际及本地传媒报道
各项活动;
- 举行仪式的场地;
- 接待获邀以官方嘉宾身分出席仪式的外国政要,
并为他们提供住宿;及
- 社区活动及其他开支。
15.关于中国及英国应否分担仪式部分费用的问题,当
局认为,按照国际接受的惯例,香港应承担上述全部
费用。将于一九九七年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理
事会周年会议亦采取此做法。当局只会为出席仪式的
外国代表团团长提供酒店住宿。
16. 当局负责筹办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前的主权交接仪
式及有关活动,而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则会负责
主权交接后的庆祝及有关活动。该委员会如要求提供
协助,当局会加以考虑。
17.会议于下午三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