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2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
|
---|
时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
---|
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 (副主席)
杨孝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I
- 副保安司
- 方志伟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杜永恒先生
- 消防总长
- 许竞平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长
- 郑伟达先生
- 市政总署副署长(环境卫生)
- 蒲沛亮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
- 郑德荣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皇家香港警务处警司(牌照)
- 彭满均先生
- 新闻处助理处长(宣传)
- 姚中年先生
- 项目III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
- 蔡钏娴小姐
- 总屋宇测量师/顾问事务组
- 锺振民先生
- 消防总长
- 许竞平先生
- 副消防总长
- 朱文骏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 蒲沛亮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
- 郑德荣先生
应邀列席者:
- 项目II
- 香港卡拉OK、娛乐及饮食业权益协会有限公司
- 协会委员
- 林礼明先生
- 协会秘书
- 陈志杰先生
- 协会顾问
- 蒋世昌先生
- 协会顾问
- 关廉豪先生
- 特许建筑测量师
- 陈旭明先生
- 项目III
- 香港戏院商会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崔显威先生
- 监事长
- 何廸生先生
- 监事
- 王国铭先生
- 安乐影片公司代表
- 李松浩先生
- 安乐影片公司代表
- 陆建成先生
- 秘书
- 朱丽萍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 原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举行的四月
份定期会议应予取消。
-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时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讨
论下述事项:
- 南丫岛榕树湾考古遗趾,以跟进已于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举行的实地参
观活动。香港考古学会、考古行动组
及其他有关各方将会获邀出席会议。
- 提供场地以推广本地视觉艺术。
II. 卡拉OK场所的拟议发牌制度
(CB(2)1828/96-97(01)号文件 ─ 香港卡拉OK、娛乐及
饮食业权益协会有限公司提供的意见书)
(CB(2)1813/96-97(01)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2.政府当局建议对卡拉OK场所实行新的发牌制度。市政
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连同其他部门,现正积极研究一
个可行的发牌计划的细节。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会
率先带领制订发牌计划。区域市政局不反对由其担当发
牌当局。若市政局同意确认此项决定,市政总署会与区
域政总署一起负责发牌工作。该两个部门将会(如果可能
的话)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分别向市政局/区域市政局报告
有关其建议以征求,并由两个市政局通过该等建议。在
制订发牌计划时,政府当局会考虑新计划所订的规定涵
盖卫生、楼宇、防火安全及管制色情事业的管制事宜等
问题。预期新开业的卡拉 OK 场会受发牌计划规管。至
于现有的卡拉 OK 场所,当局建议规定该等场所分期提
高水平,以减轻影响。当局会咨询公众人士,以搜集有
关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卡拉 OK 行业內人士的意见,然
后才就立法建议作最后定案稿。
卡拉OK场所的综合牌照
3. 议员备悉,目前当局在有需要时才对卡拉 OK 场所施
加并检讨防火规定。典型的情况是当申请人申请普通菜
馆或小食菜馆牌照 (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发出)或会所
牌照 (由政务总署发出)的时,政府当局会施加并检讨防
火规定候。若卡拉 OK 场所并非以普通或小食菜馆或会
所性质经营,则只须取得商业登记证,便可营业。根据
警方的统计资料,约有209间卡拉OK场所,除持有商业
登记证外,并无任何牌照。
4.一位议员表示,卡拉OK场所均以公众娛乐场所兼普通
菜馆/小食菜馆/会所性质经营。因此,当局应发出综
合牌照,以配合卡拉OK场所这两种经营模式。政府当局
回应,综合牌照的建议关乎两项问题,即(a)卡拉OK场所
的定义及(b)建议的卡拉OK场所牌照与现有的三类牌照的
关系。当局在制订牌照计划时会考虑该等问题。政府当
局应该位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统计资料,列明就已申
请现有三类牌照的其中一类的卡拉 OK 场所数目提供统
计资料。另一位议员认为,发牌计划应规管除商业登记
证外沒有任何牌照的卡拉 OK 场所。新计划所订的规定
应与现有三类牌照的规定一致。
有关卡拉OK场所防火设施建筑的临时指引
5. 政府当局在回应主席时指出,屋宇署已向有关专业团
体提供卡拉OK场所防火建筑设施的临时指引拟稿,请
各团体提出意见。临时指引拟稿涵盖以下五个主要的防
火建筑的以下五个主要范畴:(a)卡拉OK场所楼宇的地
点及规划设计、(b)防火建筑设施、(c)死路的情况、(d)
出口的提供及安排以及(e)通风系统。屋宇署计划在咨
询有关专业团体后,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公布上述指引。
代表团认为,当局亦应就指引征询卡拉OK行业的意见
。政府当局答允与代表团联络,就指引交換意见。
卡拉OK房间的防火规定
6. 代表团原则上支持政府当局文件第9段所提及对卡拉
OK房间施加的额外防火规定。不过,代表团关注到,
若规定个别房间装设火警警钟机动通风系统设有自动
停止操作的装置,可能会被人滥用。企图在离开时不
付款的顾客,可能会触动令烟火侦察器触发火警警钟
,导致在有关卡拉OK场所內的人士需要疏散。政府当
局答允处理代表团关注的事项。
III. 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
草案
(CB(2)1641/96-97(01)号文件 ─ 香港戏院商会有限公司
提供的意见书)
7. 主席概述,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事务委
员会会议席上讨论该条例草案所载的立法建议。条例
草案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提交立法局省览。內务
委员会尚未决定是否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香港戏院
商会有限公司(下称「戏院商会」)曾于一九九七年三
月二十日致函內务委员会主席,强烈反对该条例草案
。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所作决定,此事应交由事务委员会讨论。
8. 政府当局代表在提及该条例草案的立法局参考资料
摘要时向议员简介条例草案的背景。他们重申,为加
强执法行动以制裁无牌公众娛乐场所(如戏院等) 继续
非法经营,条例草案旨在授权发牌当局向裁判官申请
禁止令,禁止违例者经营或使用公众娛乐场所作任何
用途,或作禁止令內所载明的用途。若有关方面违反
禁止令,发牌当局可向裁判官申请封闭令,将无牌公
众娛乐场所封闭。新增的条文与《公众卫生及巿政条
例》(第132章)第128条有关无牌食肆的条文相若。
9. 政府当局代表在回答一位议员时表示,无牌戏院共
有七间(三间在区域巿政局管辖范围,另外四间在巿政
局管辖范围)。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表示,巿政局管辖范围內无牌戏
院的最新数目为五间。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CB(2)1923
/96-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公众娛乐场所冗长的发牌程序时间
太长
10.戏院商会代表表示,戏院商会强烈反对该条例草案
。该会认为,经营无牌戏院的情况,是因冗长由所涉
及的发牌过程序时间太长(不少于九个月) 所致。在过
去六年开业的戏院中,有22间在等候完成发牌程序期
间完成时,在沒有公众娛乐场所牌照的情况下经营。
若无牌院商在等候有关申请所需牌照的结果时,须中
止营业,直至申请牌照有结果,则会对戏院业业不公
平。当局应缩短发牌程序,较理想的时间是60天,这
是装修一间戏院所需的时间。
11.政府当局代表表示,有关公众娛乐场所的发牌程序
行之有效。巿政总署及区域巿政总署为发牌当局的执
行部门,在公众娛乐场所发牌事宜上担任统筹角色。
当局在发牌前,会咨询屋宇署及消防处,以确保有关
楼宇除遵守卫生规定外,亦已遵守有关屋楼宇安全、
逃生通道及防火的规定。巿政总署及区域巿政总署并
无困难达致在依从其文件(立法局CB(2)697/96-97(03)号
文件附件)所列载有关戏院发牌的服务指标方面并无困
难。消防处遵循以下服务指标 ─
该部门采取的行动 | 所需时间
|
---|
初步视察 | 巿政总署/区域巿政总署转介后 14天內
|
跟进视察 | 7天內
|
最后视察 | 在接获符合发牌规定申通知书后 7天內
|
发出证书 | 7天內
|
屋宇署在这方面的服务承诺是,该署在收到巿政总署/
区域巿政总署的转介后45天內作出回应。据纪录所示,
部分戏院在发牌事宜上遇到困难,原因如下:
- 拟议的规划图则无法通过巿政总署/区域巿政总
署、屋宇署或消防处的初步审查,导致的因素原
因包括:
- 有存在违例建筑工程;
- 结构安全问题;及
- 所提供的防火措施未能令人满意。
- 申请人场所其后修订拟议的规划图则,并须由屋
宇署及消防处进一步审查,因此延长了处理时间。
公众娛乐场所临时牌照
12. 一位议员建议,应在发牌程序完成前,向对戏院发
出公众娛乐场所临时牌照(就像食肆的临时牌照般)。戏
院商会希望获得有关临时牌照发牌条件的详细资料,以
便研究该等发牌条件是否可以接受。政府当局答允考虑
议员的建议。当局补充,即使认为临时牌照的建议可以
接受,有关立法建议未必可于本年度立法局会期內提交
立法局省览。
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13. 助理法律顾问5报告,该条例草案的英文本在草拟方
面并无问题。她曾就条例草案中文本的若干草拟问题,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当局亦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以解决其关注的问题。她在取得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后,会加以研究。
14.议员认为,戏院商会关注到发牌过程序时间冗太长的
问题,此事与发牌制度在执行方面的成效有关,尤其是
屋宇署及消防处的工作。就此,该两个部门或可改善其
履行职务的效率。戏院商会关注的事项与该条例草案的
目的无关,条例草案旨在加强保障拟举行公众娛乐活动
的场地的公众安全。事务委员会同意向內务委员会建议
,无须就该条例草案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获议员支持。)
15.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六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五月十一三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