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7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
---|
时间: | 上午9时15分
|
---|
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
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I至IV
-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 刘吴惠兰女士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娛乐及电影事务)
- 蔡钏娴小姐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 助理处长(娛乐)
- 杨耀声先生
- 项目III
- 高级警司(支援)
- 孔百德先生
- 助理海关总监
- 潘扬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2391及2728/96-97号文件)
1997年2月27日及4月14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电子游戏的不雅內容及「合家欣
赏时间」的检讨
(立法局CB(2)2692/96-97号文件 由郑家富议员提供)
电子游戏的不雅內容
2. 郑家富议员在提及其文件时表示,一种名为“养蛊惑
仔机”的电子游戏可能含有不雅內容。据说这种电子游
戏将于1997年7月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展中心)举行的
书展中发售。他请政府当局告知与会者,当局打算如何
应付这种“养蛊惑仔机”电子游戏所引发的问题。
3.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除非及直至淫亵物品审裁处(审
裁处)将该种电子游戏评定为第II类或第III类物品,否则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不能根据《淫亵及不雅
物品管制条例》(该条例)所授予的权力,对这种电子游
戏采取任何执法行动。该条例赋权政府当局向审裁处呈
交物品,以便审裁处评定类别,但并无规定物品的作者
、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或版权拥
有人,或委托设计、生产或发布物品的人,必须呈交物
品予审裁处评定。然而,有关人士可以出于自愿而呈交
物品,以便审裁处评定类别。鉴于公众关注该种电子游
戏,影视处会待该种电子游戏在市面发售时,即时购买
并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政府当局亦会寻求法律意见,
以确定在这段期间可采取甚么进一步的行动。其中一项
或可采取的行动,是劝谕有关人士在发售物品之前,主
动呈交该等物品予审裁处评定类别。
在书展售卖第II类物品
4. 郑家富议员对在书展售卖第II类物品的管制表示关注
。就此,他建议在书展场地特别划出一个地区售卖这些
物品。政府当局指出,如何管理该展览场地,属会展中
心的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管理委员会可在服务协议
內订立适当条款,规定书商须提供足够人手以控制人群
,并须在售卖书籍或刊物等物品时,遵守本港法例各项
条文的规定。
“合家欣赏时间”的检讨
5. 郑家富议员表示,某电台在征询法律意见后,决定不
播放关于一名涉嫌是澳门黑帮头子的访问声带,但电视
台其后却于晚上8 时 30分播放该访问声带。他对电视台
在该时段播放这段声带表示关注,因为现时儿童往往在
较晚的时间才睡觉。因此他建议,将现时由下午 4 时至
晚上8时30分的“合家欣赏时间”延长至晚上 9时30分,
如果可能的话,甚至延长至10时30分。
6. 政府当局指出,根据现行广播政策,政府一方面须保
障儿童及青少年免受色情资讯影响,另一方面亦须维护
发表的自由及编辑自由;两者必须予以平衡。为推行这
项政策,广播事务管理局获赋予法定权力,以监察持牌
广播机构的运作。持牌广播机构必须遵守业务守则的规
定,否则便可能受到处罚。由于就业的家长在“合家欣
赏时间”可能不在家中陪伴子女观看电视节目,因此电
视业务守则对在这个时段播出的节目內容实施严格的限
制。但儿童若在这个时段以后收看电视节目,则应由家
长负责监督。就此,在这个时段以外播映的电视节目,
如被列为须由家长指引或适宜成年观众收看者,必须在
节目播放期间,在荧光幕上不时显示“家长指引”或“
成年观众”的标志。广播事务管理局曾于1994年进行一
项研究,检讨现时所订的“合家欣赏时间”是否适当。
研究结果显示,有66%的受访者赞成现行为时4.5小时的
“合家欣赏时间”,有18%则认为该时段太长。由于儿
童所习惯的睡觉时间各有不同,当局实难以订定应延长
的时间。因此,政府当局认为不宜延长“合家欣赏时间”。
7. 莫应帆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无需因个别独立的
事件而检讨“合家欣赏时间”。与会的其他议员认为,
政府当局应该检讨“合家欣赏时间”及对在这个时段播
放的节目內容所实施的限制。
III.《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
执行 1997年3月至5月扫荡色情物品
特别行动的报告
(立法局CB(2)2692/96-97(01)号文件 ─ 由政府当局提供)
8. 一位议员关注,出售色情物品的幕后主脑通常都能逍
遙法外,不会因售卖色情物品而遭受检控。政府当局的
代表表示,政府将会加强搜集情报的工作,以协助找出
及检控这些幕后经营者。
9.另一位议员询问,是否有需要增加3个有关的执法机关
,即警务处、香港海关及影视处的人手,以打击售卖色
情物品的活动。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影视处现时的人
手足以应付此问题。
10. 关于针对售卖第II类(不雅)物品的执法行动,政府当
局指出,影视处已加强巡查及宣传,藉此劝吁商店东主
在售卖这类物品时,应提高警觉,恪守各项法定规定。
至于国际间合作打击色情物品的问题,政府当局指出,
政府将会继续与海外的机关和政府通力合作,以遏止色
情物品越境流通的情况。
11.一位议员询问,能否对被裁定触犯售卖色情物品罪行
的人判处较重的刑罚。政府当局指出,当局上次是在
1995 年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作出修订,以订
定较重的罚则。根据该修订条例,第二次被定罪或其后
再被定罪的罪犯,可被处以较重的罚则。对罪犯判处何
种刑罚,是由法院决定,但如政府当局认为判刑不当,
亦可申请覆核。
12.为应付侵犯色情物品版权的问题,该位议员建议,在
版权法例內增订一项推定条文,规定根据《淫亵及不雅
物品管制条例》被裁定触犯售卖色情物品罪行的人,须
证明自己沒有触犯版权法例。文康广播科的代表承诺,
向负责版权法例事宜的决策科,即工商科,转达有关建
议,以供考虑。
IV.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的总结报告
(立法局CB(2)2692/96-97(02)号文件 ─ 由立法局秘书处
拟备)
13. 主席请议员注意报告第4段的內容,其中提及,对于
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 向巿政局申
请在遮打花园及在九龙公园露天广场或雕塑廊竖立名为
“国殇之柱”的雕塑品被拒一事,他曾致函布政司及市
政局主席 (立法局CB(2)2499/96-97号文件),谴责市政局
的决定,以及其处理和考虑上述申请的方式。布政司的
覆函(立法局CB(2)2758/96-97(01)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各委员省览,但迄今尚未接获市政局主席的回覆。
(会后补注:会后接获市政局主席的覆函,该函件已随立
法局CB(2)2756/96-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4. 陈伟业议员对布政司的回覆感到失望和不满。他指
出,区域市政总署亦曾就支联会申请使用区域市政局
(区局)辖下休憩场地作同类用途一事,向区局提交委员
会文件;但在比较之下,市政总署向市政局提交的委
员会文件立论偏颇,并有误导成分。对于巿政总署人
员在处理支联会的申请时是否能够保持政治中立,他
感到怀疑,而在比较两份文件后,更证明他的怀疑正
确。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市政局的委员会文件并无政
治成分,她亦不认为文件的措辞显示撰文者态度偏颇。
15.有关事务委员会谴责市政局对支联会的申请进行政
治审查一事,杨孝华议员表示,市政局为独立的法定
机构,在制订政策、处理开支及行使权力方面享有绝
对的自主权,并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事。市政局议员最
终须向其选民负责。立法局若干预一个完全经由选举
产生的机构所作出的决定,既不适当亦不合宜。郑家
富议员认为,市政局是基于展品的內容而拒绝支联会
的申请。由于只有淫亵物品审裁处才获赋予法定权力
,决定公开展示的物品是否含有不雅成分,因此,市
政局根本无权决定任何公开展示的物品的內容是否适
当。由此推论,市政局拒绝此等申请,实属不当。虽
然市政局在履行其职能时享有自主权,但也应有制衡
其权力的机制,尤其在巿政局于履行职能方面出现问
题时,更需有机制加以制衡。就此,他询问现时有何
法定机制,规管市政局及区域巿政局。政府当局指出
,《市政局条例》及《区域市政局条例》分别规管市
政局及区域市政局的职能及权力。议员可就此等条例
的各项条文征询立法局法律顾问的意见。
16.鉴于与会者对此事意见纷纭,而市政局又尚未作覆
,陈伟业议员及郑家富议员提议召开一次特别会议,
以进一步讨论此事。周梁淑怡议员及杨孝华议员表示
,事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席上决定致函布政司和市政
局主席时,他们两人与郑明训议员因不在本港而未能
出席当日的会议。因此,他们希望在今次会议席上,
获悉事务委员会作出这项决定的理据,并要求将他们
对此事的意见记录在案。然而,他们不打算要求检讨
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并认为无需举行特别会议。主席
在总结时表示,他将会在接获市政局主席的回覆后,
考虑是否需要召开特别会议。
17.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