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2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5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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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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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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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副主席)
陈伟业议员
郑家富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列席议员: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 项目II
- 政府当局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 萧伟全先生
- 执行秘书(古物古迹)
- 招绍瓒先生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部)
- 李忠善先生
- 离岛助理政务专员
- 许泽森先生
- 总地政主任
- 方放先生
- 高级地政主任
- 黎耀梁先生
- 离岛区议员
- 方锦鸿先生
- 项目III
- 文康广播科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 萧伟全先生
- 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 邓智良先生
- 市政总署
- 助理署长(博物馆及图书馆)
- 马启浓先生
- 区域市政局
- 区域市政局议员
- 蒋月兰女士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
- 蔡淑娟女士
- 项目IV
- 文康广播科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 萧伟全先生
- 市政总署
- 助理署长(康乐管理)
- 胡伟民先生
- 助理署长(博物馆及图书馆)
- 马启浓先生
应邀出席者:- 项目II
- 香港考古学会
- 主席
- 卢金球先生
- 考古行动组
- 刘彤燕女士
- 秦维广先生
- 项目III
- 香港艺术发展局
- 行政主任(视觉艺术小组委员会会员)
- 杜子卿先生
- 视觉艺术小组委员会会员
- 林汉坚先生
- 项目IV
- 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
- 主席
- 胡恩威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2358/96-97(01)号文件)
主席请议员注意,內务委员会曾讨论预留本年6月23日
至27 日,以举行供本年度会期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之
用。议员因此同意,下次会议将于本年6六月12十二日
上午9九时30三十分至10十时30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会
议室B举行,以便讨论下述事项
-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行 ─
1997年3月至5月扫荡色情物品特别行动的报告;及
-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1996/97立法年度的总
结报告。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其后改于本年6月20日举
行上述会议,时间及地点不变。)
II. 南丫岛榕树湾的考古遗址
(立法局CB(2)2358/96-97(02)号文件 ─ 文康广播科提供
的文件)
(立法局CB(2)2358/96-97(03)号文件 ─ 考古行动组提交
的意见书)
2.主席表示,这议题事项是跟进本年4月12日实地参观
榕树湾的考古遗址的活动。政府当局代表随后请议员
省览陈述当局的文件。该文件,告知议员有关1983-85
年香港考古资源调查的背景及结果,以及当局为保存
南丫岛榕树湾考古遗址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香港考古学会的意见
3. 香港考古学会代表对政府当局保存榕树湾考古遗址
的工作感到满意。
考古行动组(下称「行动组」)的意见
4.行动组代表表示,在 1月份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他们曾提交文件 (立法局CB(2)985/96-97(03)号文件),询
问政府当局关于该文件提及榕树湾考古遗址被破坏的问
题。行动组为这次会议提交的文件(立法局CB(2)2358/96
-97(03)号文件),载述了这些仍未获解答决的问题。行动
组认为,古物古迹办事处办事不力,导致南丫岛榕树湾
的考古遗址被破坏。因此建议应重组彻底改善古物古迹
该办事处的工作。
5.政府当局对行动组的问题有以下回应
- 关于当局提供的文件附件B所载的榕树湾考古遗
址地图的准确性问题,当局指出,这些地图是为
1983-85年香港考古资源调查而拟备。地图业经修
订以显示这些遗址的最新发展情况,并存放于地
政署。古物古迹办事处已于本年展开另一次全港
考古调查,预期可于1998年年底完成。是项调查
的结果不单会提供有关全港现存考古遗址的最新
宝贵资料,亦可使古物古迹办事处能采取更有效
的行政措施,以保护这些不可被取代的文化财产。
- 行动组质疑古物古迹办事处是否得悉榕树湾考古
遗址兴建丁屋的问题,政府当局向议员简介文件
第8至12段所载,有关规管在这些遗址兴建丁屋的
现行程序。他们特别指出,根据现行程序,地政
专员在批准任何丁屋发展计划之前,须咨询古物
古迹办事处的意见,并在建筑工程展开前通知办
事处。因此,古物古迹办事处会评估发展计划对
考古遗址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才决定应采取何
种缓解措施。
- 行动组质疑何以古物古迹办事处多项工程 ( 例如
南丫岛校址)均交由某一人承办,而非公开招标。
政府当局表示,古物古迹办事处的工程均依循政
府指定有关的有关程序而进行。
政府当局与当地居民的沟通
6. 部分议员关注,政府当局与当地居民在保存榕树湾考
古遗址方面缺乏沟通。当局指出,有关部门与当地居民
对保存工作一直维持良好沟通。古物古迹办事处会继续
就这项工作与榕树湾村代表保持紧密联络。如需在兴建
丁屋的地点进行抢救发掘,古物古迹办事处会在丁屋兴
建工程展开前征求有关业主同意。就此,一位议员建议
,应就兴建丁屋的程序拟订程序清楚界定的时限。此等
程序实属有必要,以免发掘工程对丁屋兴建工程造成不
必要的延误。
古物古迹办事处的经费拨款申请
7. 据一位议员记忆所及,过去数年,事务委员会曾数次
讨论关于保存本港文物及发展考古遗址的发展的问题。
事务委员会呼吁当局制订一套保存文物的全面综合政策
,并而且在推动发展本港的考古工作方面担当更积极的
角色。议员认为,古物古迹办事处因资源不足,工作上
不免受到制肘。文康广播科代表指出,古物古迹办事处
最近取得额外经费,进行因小规模发展计划(例如丁屋发
展计划)影响而须展开的抢救发掘。文康广播科亦会在
1998-99年度的资源分配计划项下,建议增加古物古迹办
事处的人手。议员明白纵使理解当局的社会价值观及经
济上的须按缓急次序先后而拨款,但议员认为应优先考
虑应将古物古迹办事处的拨款申请提升至较高的次序,
因为该办事处正目前须与本港急速的发展步伐阀互相竞
爭。议员同意主席应就此事致函财政司。
(会后补注:主席已于本年6月11日致函财政司。)
III. 为推广本地视觉艺术提供场地
(立法局CB(2)2358/96-97(04)号文件 ─ 文康广播科提供的
文件)
(立法局CB(2)2358/96-97(05)号文件 ─ 市政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2358/96-97(06)号文件 ─ 区域市政局提供的
文件)
8. 主席扼要重概述,事务委员会对上一次是在1996年10
月24日于讨论此事。该次会议旨在检讨这方面的进展。
主席按照议员在会议席上所同意之事,致函机场管理局
、房屋委员会、房屋协会、九广铁路公司、土地发展公
司、香港地下铁路公司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促请各机
构给予支持,在其物业內提供更多场地,以展览本地艺
术家的视觉艺术作品。土地发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协会打
算提供场地作此用途。事务委员会已转告艺术发展局(下
称「艺展局」)有关这两间机构的回应,由该局向这些机
构提供专家意见/协助。
9. 文康广播科代表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当局的文件
。该文件旨在汇报告有关在香港提供公众场地以推广视
觉艺术一事的进展。市政总署代表在提及市政局提供的
文件时,告知议员有关市政局在这方面实施的新措施。
在政府建筑物內范围展览本地视觉艺术作品的
试验计划
10.文康广播科代表指出,政府产业署署长已答应实施一
项试验计划,在金钟道政府合署及荃湾政府合署拨出地
方,展览本地艺术家的艺术作品。艺展局代表欢迎此项
试验计划,并乐意就设置及挑选艺术品方面提供意见,
以及协助联络本地艺术家。艺展局代表提及文康广播科
文件的第 3 段时指出,该局已向政府当局转达对拟议展
览草拟条件的意见。文康广播科代表表示,当局在制订
展览指引的最后定稿时,会一并考虑艺展局的意见。由
于挑选及设置艺术品的筹备时间取决于该等作品的数量
和体积大小,当局现时未能为试验计划设定试验期。尽
管如此,当局希望可于3至6个月內检讨该计划。与此同
时,当局将物色其他合适的政府建筑物范围作为展览场
地,并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试验计划的进度。
为购置或委托专人创作本地艺术作品预留款项
11. 区域市政局(下称「区局」)代表请议员参阅提及区局
提供的文件,并阐陈述区局为落实其构思而建议推行的
公众艺术计划,。区局的构思是,从将某些区局建设工
程计划费用中,拨出的1%拨作以便委托专人创作艺术作
品,在区局设施內展览。区局艺术发展计划(包括上述建
议)的公众咨询期将于本年 6月15日结束。当局在制订公
众艺术计划的最后定稿时,将考虑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和
批评,然后提交区局通过。议员支持区局建议推行的公
众艺术计划。
12.一位议员询问,除提供场地展览本地新晋视觉艺术家
的艺术品外,有否其他方法可支持这批艺术家。区局代
表表示,根据区局建议推行的公众艺术计划,将会设立
一项公众艺术基金,基金中不少于 50%的款项,将用以
购置本地艺术家的作品。市政总署局代表指出,该署局
有一套购置或委托本地新晋艺术家创作艺术品的政策。
市政局博物馆委员会拟定的 5 年计划初稿,将会建议从
合适的新工程计划的建设成本中拨出适量款额,用以购
置或委托专人创作本地艺术品,在新设施內展览。当局
稍后便发表 5 会向市民派发年计划初稿,以公开咨询民
意。艺展局代表表示,该局的 5 年策略计划并无预留拨
款以购置或委托本地视觉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另一位
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预留类似性质的拨款,用作在政
府建筑物內的范围推广本地视觉艺术作品。文康广播科
代表同意考虑此建议。
挑选公众艺术品
13.区域市政总署代表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区
局提供的文件第 6(d)及(e) 段所载述的两项工作原则,主
要适用于挑选公众艺术品。该两项原则是有关工作须使
即本港市民有参与机会,以及程序须公平及公开的程序
,主要在挑选公众艺术品时应用。与会者建议,应把挑
选公众艺术品年工作交由一个将会成立的选购评审委员
会负责。区域市政总署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则应在建筑
、策划和转博物馆事务方面提供支援。该委员会的成员
应包括区局、视觉艺术家及拟设置艺术品的地区的居民
代表。该位议员建议市政局在挑选位公众艺术品在公共
建筑物展览的艺术品时,应采纳这些原则。
私人机构参与提供展览场地
14.文康广播科代表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政府
当局会致力爭取私人机构提供场地,以推广本地视觉艺
术。
15.艺展局在回应该位议员时指出,机场管理局将与艺展
局商讨关于在新机场客运大厦展览的本地及海外艺术品
的所占比例。
IV. 在公众场所展示艺术品的政策
(立法局CB(2)2358/96-97(07)号文件 郑家富议员提供的文件)
16.郑家富议员提及他请议员翻阅提交的文件,并讲述他
提出这项议程的原因。他表示这是由于香港市民支援爱
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分别申请在1997 年6月5日至9月5日及
1997 年7月21日至9月21日在遮打花园和在九龙公园的露
天广场和雕塑廊竖立一座高8米公尺、名题为「 国殇之
柱」的雕塑品,但两次申请均不成功,他因而提出此议
程项目。
出席会议的公职人员
17.郑议员表示,他在文件上特别指明要求文康广播司和
市政总署署长出席今次会议。文康广播科代表表示解释
,两个市政局是独立的法定团体,由本身的条例规管。
两个市政局的职能,包括提供文化及康乐设施,在制订
政策及使用和管理设施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在公众场
所或在其他由有关部门管理的场地上展示艺术品的事宜
,文康广播科并不负有政策上的责任。虽然文康广播科
是与两个市政局沟通的桥梁只,但对于由两个市政局管
理的场地的使用情况,则不负责制订政策总署和区域市
政总署。议员接受文康广播科对只派出文康广播司一名
代表出席会议的解释,但对于市政总署署长沒有亲自出
席会议,而只派出两名代表,则表示遗愦憾。
处理预订康乐设施场地的处理方法
18.市政总署代表表示,市政总署获市政局授权,审批公
众人士按指定用途预订康乐设施场地作指定用途(例如是
用作体育活动)的申请。市政总署亦获授权在正常情况下
,市政总署亦获授审批公众人士预订场地作非指定的用
途的申请。
19.市政总署代表指出,鉴于预期在1997年6月至7月期间
,预料会有多项种有关政权移交的活动在上述场地举行
,市政局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在该段这期间,应将预订场地用作非指定用途的申请
,由市政局其辖下的康乐委员会审批。应一位议员要求
,市政总署答应向议员提交该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在审
批拟议活动的申请时,会考虑下述因素:
- 是否同时有其他申请;
- 会否对现时的使用者/公众人士构成不便;及
- 是否符合场地的主要特定用途。
20.市政总署代表续表示指出,康乐委员会认为该两宗申
请有不符合上文第19(a)至(c)段所列的问题的条件,因而
不予批准。决定驳回有关决定已由而有关决定亦在市政
局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5月20日举行的市政局常务委员会
会议上予以覆检及并再次获得确认。一位议员要求市政
总署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该署所接获申请接获申请在1997
年6月/7月期间使用市政局场地使用的申请详情,以及
该署在处办理和审批该等申请的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应
将转交立法局法律顾问,以研究有关决定有否违反《香
港人权法案条例》。
21.一位议员认为,九龙公园雕塑廊是专门用作摆放雕塑
品的场地,用来摆放「国殇之柱」最为适合不过;他完
全不明白有何理由拒绝在雕塑廊摆放「国殇之柱」。市
政总署代表表示,雕塑廊主要用作推广本港的视觉艺术
,而「国殇之柱」并非本港的视觉艺术作品。事实上,
过去数去年雕塑廊并沒有摆放任何外国的视觉艺术品。
该位议员认为,本港从事视觉艺术的人士不会反对将「
国殇之柱」摆放在该处两个月。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代
表补充说,一般而言,有关当局会批准在雕塑廊或市政
局公园或露天广场等戶外场地摆放外国视觉艺术品,今
次得接纳处理上述申请的方式,有违一般的做法。就此
,议员要求市政总署广为宣传处办理预订康乐设施场地
的指引。
政治审查
22.郑家富议员提到在公众场所展示艺术品的政治审查的
问题。文康广播科代表表示,当局并无就政治审查订立
法定条文。市政总署代表指出,他们是按每宗申请的情
况而作出考虑。
23.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代表表示,部分从事视觉艺术的
人士对该两宗申请受到「特别」对待,因政治审查以致
被拒申请被驳回一事,表示遗憾。
24.议员与该代表团的意见一致,并指出根据现行法例,
惟只有淫亵物品审裁处才有权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
制条例》,决定一件公开展示的物品是否带有淫亵成份
。市政局无权判断任何公开展示的物品的內容,只有权
营办公园及露天广场上的戶外展览场地。拒绝上述两宗
申请,有损害到本港的表达自由,违反《香港人权法案
条例》和《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的精神。由于大
部分用以展示视觉艺术品的场地均由市政局负责管理,
是项决定亦危害视觉艺术的推广工作,而推广艺术正是
市政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更重要的是者,此决定造成一
个极坏的先例。因此,应谴责市政局及市政总署审批及
处理该该两宗申请的方式。
处理有关申请的公务员的政治中立问题
25.市政总署代表在回答一位议员时表示,当局为康乐委
员会拟备文件时,并沒有受到个别市政局别议员的影响
。市政总署保持中立,负责向市政局议员提交与申请有
关的事实以供考虑。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的最后结果是
由市政局议员决定。尽管市政总署的回覆,议员认为文
件的內容有所偏颇,并具引导成份,下述句子最为显著
:「竖立雕塑及展览版一段长时间的建议,可能会对现
时经常使用该公园的人士构成不便,亦不符合公园的基
本用途」。议员因此要求调查处理该两宗申请的公务员
是否政治中立。
文康广播科作为与两个市政总署沟通的桥梁
26.一位议员要求知悉文康广播科作为与两个市政局沟通
的桥梁所须承担的责任详情。文康广播科代表请议员参
阅去年10月发给宪制事务委员会、并送交其他议员传阅
的资料便览(立法局CB(2)179/96-97号文件)。他向议员简
述该决策科的职责,以及立法局和两个市政局之间的关
系。议员认为,虽然两个市政局在本身的法例下享有绝
对自由权,但必须要确立规管机制以规管两个市政局,
当事情失控时此机制尤其重要。
结论
27.由于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的都市,容许以不同形式表达
式的不同意见均有表达自由,议员非常关注该两宗申请
被拒的个案驳回,特别是拒绝申请驳回的原因。因此,
议员他们建议:
- 主席应致函布政司,陈述事务委员会在以下方面
的意见:
- 市政总署署长未有出席会议(第175段)
- 市政局及市政总署处理及审批该两宗申请的
手法(第124段)
- 处理该两宗申请的公务员的政治中立问题(第
1253段)
- 文康广播科作为与两个市政总署沟通的桥梁
的责任(第2614段)
- 调查是次事件,以确定该两宗申请获公平及
适当处理;及
- 主席亦应致函市政局主席,陈述事务委员会
对上文第(i)及第(ii)项的意见。
席上同意在发出该两封函件前,将拟稿就先行送交议员
传阅及提意见。
(会后补注:经接获议员的意见后,该两封函件已于1997
年5月27日随立法局CB(2)2499/96-97号文件发出)
28.会议于下午1时6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