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2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时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II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陈育德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
    杨耀声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黃崇厚先生

    项目IV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

    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康体)
    邓国斌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谭志源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
    麦敬年先生

    项目V

    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康体)
    邓国斌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谭志源先生

    古物古迹办事处执行秘书
    招绍瓒先生

    项目VI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
    蒲沛亮先生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
    郑德荣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刘耀华先生

    屋宇署总屋宇测量师/顾问事务组
    锺振民先生

    消防处防火组消防总长
    林振敏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黎国栋先生
应列席者:

    项目V

    香港考古学会

    主席
    卢金球先生

    考古行动组
    秦维廉先生
    马克.大卫先生
    刘彤燕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CB(2)974/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CB(2)697/96-97(01)号文件)

2. 议员备悉政府当局就「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亵
及不雅资讯的规管」所拟备的文件(立法局CB(2)1030/96
-97 号文件)。议员同意,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
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以便讨论以
下事项:

  1. 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的规管。

  2.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行:

    1. 管制色情唯读光碟。

    2. 管制色情刊物及其他物品。
按照决定,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委员会获邀参加讨论项
目(a),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亦会获邀参加讨论项目(b)。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下称「影视处」)、香港海关及
警务处的代表应获邀参加讨论项目(b)。

III. 淫亵及不雅资讯的规管

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中「不雅」
及「淫亵」的定义

(CB(2)697/96-97(02)号文件)

3. 应主席邀请,政府当局代表重点提及其文件,并表
示由于曾在一九九五年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作出法例修订,由影视处进行的巡查次数业已增加
,所产生的阻吓作用导致检控个案的数目有所下降。
至于旨在界定色情的加拿大 C-114 法案,副文康广播
司(广播及娛乐)表示,据她所知悉,上述加拿大法案
未能到达提交国会审议的阶段。她相信原因可能是当
地社会人士对此立法建议的意见各异。

4. 一位议员认为,虽然社会的道德标准不断改变,令
政府当局难以拟订「不雅」及「淫亵」两词的具体定
义,但兽奸及乱伦等行为一向被一般人认为不可接受
,却仍然在部分唯读光碟出现。他补充说,18岁以下
的青少年随时可在街上购买色情或不雅的刊物。当局
应考虑采纳加拿大C-114 法案所建议的部分定义。文
康广播司及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回应说,若采
纳部分定义,会令《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无法
完备。若干行为虽属不合法,并不表示不可提及或讨
论此等行为。一九九五年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
例》的修订业已提高对犯罪者判处的刑罚。在培养青
少年对性的正确态度方面,教育亦很重要。署理高级
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补充说,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
制条例》,「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
厌。在决定物品是否属色情或不雅时,淫亵物品审裁
处会顾及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
准。

5. 一位议员询问,储存电影的唯读光碟是否需要接受
《电影检查条例》所规定的检查。文康广播司及副文
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就此问题表示,无论电影属哪
种形式(如戏院放映的电影、录像带或镭射影碟等),
凡拟于戏院放映者,均须根据《电影检查条例》接受
检查。随后发行该等送检电影的事宜亦受《电影检查
条例》规限。该等不拟于戏院放映的电影则受《淫亵
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管,而根据《淫亵及不雅物
品管制条例》,是否提交物品,以便界定类别,则属
完全自愿性质。文康广播司提醒说,不应建议将检查
范围扩大至物品。在自由社会,检查程度应尽量保持
最低。他补充说,市民随时可向淫亵物品审裁处提出
有关非法售卖淫亵或不雅物品的投诉。

6. 一位议员就政府当局文件第13(b)段提问,影视及娛
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由影视处进行的巡
查次数已由一九九五年的6 810次增至一九九六年的
9 940次,而投诉个案数目亦由456宗下降至364宗,同
期转介到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个案数目则由 403 宗下降
至229宗,显示情况已有所改善。应该位议员的要求,
他承诺以书面方式提供更详细的统计资料。

(影视处提供的统计资料已随立法局CB(2)1096/96-97号
文件发给议员)

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的
规管

(立法局CB(2)1030/96-97号文件)

7.应主席邀请,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向议员简介
政府当局的文件。她表示,经咨询市民及国际电脑网
络服务供应商后,当局决定在现阶段不会对透过国际
电脑网络传送的资讯实施法例管制。然而,当局会:

  1. 与国际电脑网络服务供应商保持联络,并协助该
    行业制订其业务守则;

  2. 积极鼓励并提倡使用过滤/标签工具,让家长可
    以向子女提供指引;及

  3. 与教育署合作推广正确使用国际电脑网络。
8. 议员关注到很多家长未必如其子女那样通晓电脑,因
此难以使用过滤工具。当局应令家长得悉标签工具的存
在。一位议员建议就此事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另一位
议员建议,文康广播科应与教育统筹科成立一个工作小
组,以便实施上文第7(c)段的建议。

9. 与会者同意应于下次会议席上进一步详细讨论此事。

IV. 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

(CB(2)985/96-97(01)号文件)

10. 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康体)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
件,并强调建议成立的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在短
时限內进行的一次过计划或项目。文康广播司补充说,
政府资助受到有关政策所限制,即是在一个财政年度內
,政府开支的增幅不应超逾该年的估计中期经济增长率
。为落实推行艺术发展局 (下称「艺展局」)及康体发展
局(下称「康体局」) 在其五年策略计划內所提出的各项
主要工作,当局有需要增拨款项。一俟拨款申请获财务
委员会通过,当局会与艺展局及康体局进行讨论,以鉴
定该两间机构的经费需要。

11.一位议员认为,不少金钱已花费在行政用途,而非直
接用在运动员或艺术工作者身上。他询问分配艺术及体
育发展基金事宜上所采用的准则。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
康体)重申,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的目标是提供资源,以
落实推行艺展局及康体局在其五年策略计划內所提出的
各项重要工作。行政费用由政府的经常资助缴付。为方
便进行行政工作,当局会将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纳入戴
麟趾爵士康乐基金之內。文康广播司会就艺术及体育发
展基金的分配作出最终决定。事务委员会已于较早前举
行的会议席上讨论行政费用的问题,议员的意见亦已转
达艺展局及康体局。据他所知悉,艺展局及康体局的行
政费用维持在分别获得的每年经常补助金10%的水平。
他承诺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

12. 一位议员关注到,将拨给艺术及体育的款项放在同
一个基金內,可能导致艺术界人士与运动界人士发生冲
突。另一位议员补充说,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应与戴麟
趾爵士康乐基金分开。文康广播司回应说,将艺术及体
育的拨款放在同一个基金內,是为维持分配拨款的灵活
性。文康广播科会与康体局及艺展局商讨,从而决定拨
款的分配。预期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可维持至二零零一
年,然后政府当局会进行检讨。较长远而言,当局希望
透过经常资助提供艺术及体育的拨款,并尽量减低成立
特别基金的需要。

13.文康广播司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文康广播
科未就烟草业对艺术及体育活动的赞助情况备存统计资
料。他承诺会与卫生福利科跟进此事。

V. 南丫岛榕树湾考古遗址

(CB(2)810/96-97号文件、CB(2)985/96-97(02)及(03)号文件)

与考古行动组会商



14.考古行动组代表简介其意见书的重点,并认为古物古
迹办事处办事不力,导致沙埔村及橫塱的考古遗址被破
坏。虽然当局透过一九八五年全港考古调查取得考古资
料,榕树湾的考古遗址已被破坏。他们关注到,当局将
进行的考古调查只不过重覆同一个过程。

与香港考古学会会商



15.香港考古学会代表表示,该会支持政府当局文件所提
的各点意见。

与政府当局会商

16.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康体)及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
化)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并强调当局致力保护并
保存考古遗址。当局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增拨
75万元,并已在榕树湾其中一个遗址展开抢救发掘工作
。当局要求考古行动组就其意见书中提及的各个遗址的
确实地点提供资料,以便跟进此事。为引起更多市民的
兴趣,当局已将本年命名为文物年。他们在回应一位议
员时承诺提供一份有关古物古迹办事处工作的文件,特
别陈述与一九八五年全港考古调查有关的工作进展。

17.古物古迹办事处执行秘书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解
释说,一项抢救发掘工作一般需要二至四个星期始可完
成,而费用约为10万元。按照惯例,在兴建丁屋前,业
主通常容许当局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抢救发掘工作。

18.一位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文件第5段,并认为古物古迹
办事处对保护考古遗址的关注,应较对村民权利的关注
为大。据他所知悉,违例兴建丁屋的情况十分普遍,可
能对考古遗址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古物古迹办事处与
地政总署应加强互相协调的关系。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
(文化)回应说,文康广播科会采取以下行动:
  1. 一九九七年二月会展开一项全面考古调查,需时
    约两年完成。规划环境地政科及地政总署会获悉
    有关调查中鉴定为具有考古价值的遗址的资料。

  2. 政府当局会建议在即将提出对《城市规划条例》
    的修订中,将考古遗址列为「特别设计区」及
    「特别具科学研究价值的地点」。
19.一位议员认为,由于预期在一九九七年会有大量居
民迁往南丫岛,将会兴建更多房屋,故政府当局应优
先处理南丫岛考古遗址的问题。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
康体)同意考虑此项建议。

VI. 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CB(2)697/96-97(03)号文件)

20.应主席邀请,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向议员简介此条例
草案。

21.一位议员询问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就发出发牌
条件信所需时间分别作出的服务承诺为何不同(市政总
署需要八个星期,区域市政总署则需要七个工作日)。
他认为,市政总署承诺的八个星期时间太长,应予以
检讨。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回应说,市政总署所承诺的
时间是由收到申请及有关图则的日期起计算,区域市
政总署所承诺的七天期则由所有有关部门确认通过申
请楼宇适宜发牌的日期起计算。他同意考虑议员的意
见。

22.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下令暂时关闭无牌戏
院。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回应说,根据《建筑物
条例》,倘封闭楼宇,理由须为「危险或可能构成危
险」。由于就无牌戏院楼宇的情况而言,难以确立此
类危险的证据,故引用《建筑物条例》的条文会遇到
困难。他补充说,很多无牌戏院在当局处理其申领有
效牌照期间实际上已提前营业。

23.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无牌菜
馆的问题与无牌戏院的问题相近。法院每年向无牌菜
馆发出数以百计的禁制令。

24.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应提高对无牌戏院判处的刑罚
,俾能充分发挥阻吓作用。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回
应说,此条例草案会涉及提高刑罚的事项,因为根据
建议,若不履行禁制令,当局会发出封闭令。

25.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